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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6: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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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财政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各有关处室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将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时限、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本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在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五)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处室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 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情况;

(九)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十) 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在公示第三条第一款中第(一)至(七)项行政许可内容之前,须会签厅法制处,并报经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将首次公示内容的电子文档交厅信息中心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本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日常公示内容的更新和调整,由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

第五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结束后三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在厅机关办公场所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上网公示的具体操作及网络、网站、技术维护等。

第七条 对于已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厅各有关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419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过渡期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暂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二、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由采价期新加坡市场平均离岸价格加海上运保费、关税、增值税、港口费等因素构成。其中,采价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海上运保费暂按每桶2美元确定;港口费暂按每吨50元确定;汇率为采价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的平均值;吨桶比为1:7.9。
  三、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每年协商一次,并于年底前将协商结果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协调。
  四、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初期,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五、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公司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航空煤油价格暂按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执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航空煤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标准品出厂价格和品质比率确定。
  七、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2011年8月至12月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8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台、国际台、电视台、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中心)、中广影视卫星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08-2005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该标准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