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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6 04:3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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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人部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和工厂、机关办的知青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市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震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进行整顿、改造,限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专业化协作生产和改组中,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建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把分散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点合并集中,并在集中以后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凡是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
二、合理安排企业的布局
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三、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四、坚决制止污染转嫁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五、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领导
乡镇、街道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调整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布局,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认真进行处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对乡镇、街道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溯及力和适用对象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溯及力和适用对象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8年4月20日《关于修订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溯及力和对象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1996年12月25日前发生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罚。
二、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文件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方不按规定缴付出资的,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处理;对外资企业不按规定缴付出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