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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1 00:0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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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明传[2004]4号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发改委4月3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局定于2004年5月10日~6月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环境监管的作用,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重点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电石、铁合金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所有新开工和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投产项目一律停产,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逐个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明发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否按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随意降低评价等级以及评价深度。

  (五)环保部门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六)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七)评价单位、评估机构是否违法违规评价、评估项目,或者不负责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等。

  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清理工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公布国家环保总局的举报电话(010-67116400)和电子信箱(eiazh@sepa.gov.cn)。

  五、及时制止、纠正和严肃查处清理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对问题严重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对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有关单位及违法违规的环保部门、评价单位、评估单位,严肃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抓紧部署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我局,清理结果包括:(1)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2)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和2004年以来开工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3)典型违法违规项目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七、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部分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并将公布典型违法违规项目案例及抽查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
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人民
政府:
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战略决策(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解决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因禁伐林木而产生的还贷困难问题,我部研究决定,调整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转贷条件(即降低利率及延长贷款期限),以缓解在“天保工程”实
施期间各项目单位的还款压力。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此项目中用于集约经营人工林建设的信贷部分
(一)调整转贷条件适用单位:包括所有承贷该项目的省、市、自治区。
(二)调整贷款期限:该项目原有的8年宽限期保持不变,将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其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即自2002年11月15日起,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向我部偿还该部分信贷本金的三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
(三)调整贷款利率:因四川省、湖北省、重庆市位于长江中上游地区,是“天保工程”实施的重点保护区,还款压力最大,故将此3省(市)的项目贷款年利率于1999年11月16日起由4.5%调减为2%;其他14个项目省(区)于1999年11月16日起,将项目贷款
年利率由4.5%调减为3%。
二、此项目中用于多功能防护林的信贷部分
(一)调整转贷条件适用单位:四川省、湖北省、重庆市。
(二)此部分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再调整(即贷款期限为25年)。
(三)调整贷款利率:该部分贷款年利率将于1999年11月16日起,由2.5%调减为2%。
经过上述调整,以上各项目省、市、自治区面临的还款压力将有所缓解,希望各项目省、市、自治区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实施“天保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债务管理工作,杜绝产生新的欠款。



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