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6-29 03:0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的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舱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海上捕捞、养殖的国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出海船舶及出海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和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户口管理、治安管理和其它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
第四条 船舶所有者应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及其他专业作业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船舶户口簿。
船舶、渔船民的有效证件不得涂改、出卖、转让。
第五条 舱舶出海作业,应按船籍港向当地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六条 船舶应实行船长负责制,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各项管理,维护港口码头秩序,保障海上安全生产。
第七条 严格履行船舶进出港申报、签关手续。近海作业的舱舶,每半月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签关一次,远海作业的船舶每航次签关一次。
第八条 非本船籍海的集体和个人船舶,在非港口的地方靠岸或进港停靠超过半个月的,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申报临时户口,离开时注销。
第九条 非沿海地区的集体和个人的出海作业船舶,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按船籍港核发船舶户口簿。
第十条 集体和个人凡新造、购进、改造、出卖、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各类船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于五日内到所在地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办理船舶户口簿过户、立户、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时应有人值班看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比较复杂、船舶比较集中的港口、码头,可成立治安管理组织或设立治安员。
第十二条 进入港口、码头、网铺进行渔货交易,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服从公安边防、渔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渔民、船民出海,须经公安边防机关审查,发给出海船民证;非沿海地区的出海作业人员,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出具证明,由其船舶常驻地公安边防机关核发出海船民证,严禁无证出海作业。
第十四条 对尚未处理完毕的负有重大政治、经济事故责任者,在海上有偷盗、赌博、卖淫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边防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出侮。
第十五条 出海渔船和船民不得向外轮和港澳台轮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搭靠、登外轮和港澳台轮,不得擅自驶入港澳台或外国水域。遇有紧急情况须请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返港后及时报告公安边防机关。
第十六条 渔船民应自觉维护海防安全,敢于同海口敌特破坏和走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可疑情况后,应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拣获非法传单,可疑物品,应如实上交公安边防机关。
第十七条 出海作业的船舶和船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视情节对主要责任者吊销船民证件一至六个月,或处以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一)渔货交易不按指定地点进行,不听劝阻的;
(二)停港船舶不按规定落实船舶安金防范措施的;
(三)船舶进出港不按本规定办理船舶签关手续的了;
(四)出海作业船舶和船民未携带有效证件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驶入港澳台水域或停靠境外岛屿的,搭靠外国和港澳台船舶,向外国人或港澳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的。
第十八条 出海作业船舶及渔船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留舱舶一至三十日,或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船舶或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他人船舶违章出海,或向他人提供航行工具进行违法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涂改、出卖、转让船舶、渔船民有效证件的;
(四)逃避、阻碍和拒不接受公安边防人员检查验证和边防管理的。
第十九条 对多次违反船舶及渔船民管理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并且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将违章情况记入船舶户口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吊销船民证件应写明情况,寄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4日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文化部 教育部 全国科协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教育部全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1980年10月10日)



  中央〈1980〉49号文件指示全党,要重视青少年教育工作。文件指出:“开展有益的、丰富多采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对于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指出:“为了教育青少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来办。”抓好青少年的教育,是全党全社会不容忽视的紧迫工作,是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革命前,各地兴办了一些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场所。文化革命中,这些场所大都被占用、或被迫停止活动,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现在虽有所恢复,但仍相差甚多。据统计,我国现有青少年三亿八千八百一十万,县以上的青、少年宫只有一百零五所,平均三百多万青少年才有一所。这种状况与广大青少年的要求很不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很不相称。

  由于缺少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不能更好组织和吸引青少年开展有益健康的活动,致使一些青少年在业余时间无所事事,游荡街头,沾染一些不良习惯,被没落的封建主义遗毒和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毒害,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49号文件,统一思想,群策群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解决青少年的文化活动场所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尽快抓紧退还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按照中央〈1979〉58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陆续退还和修复了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但也有不少地区和单位,仍然迟迟不见行动。据了解,一九六五年,县以上的青年宫、青年俱乐部有一百九十六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共六千八百五十多所。现在退还和恢复活动的青年宫只有十多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也只有一千五百多所。中央〈1980〉49号文件再次指出:“原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至今仍被占用的,应该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督促占用单位,尽可能抓紧退还。”各地主管部门应将活动场所被占用的情况向省、市、自治区党委或地方党委汇报,建议党委宣传部门根据中央精神,采取果断措施,责成占用单位限期归还。如退还确有实际困难,占用单位要折价退赔,应优先列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重新修建。一些原有被弃置或改作它用的活动场所,如公园、文化宫(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游戏场、体育场、少年科技馆、儿童植物园、儿童铁路、少年水电站等场所,各主管单位应尽快修整,恢复活动,并增添新的活动内容。

  二、认真办好现有的活动阵地。

  从现有的(包括已恢复活动和新建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和青少年活动站(室)来看,活动开展得好的仅占少数,多数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处于半瘫痪或名存实亡的状态。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拨活动经费,增添活动设施,配齐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使现有的活动阵地充分发挥作用。

  三、充分利用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大开方便之门,为青少年服务。

  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如各地文化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体育馆(场)和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以及机关内部礼堂,要把为青少年服务列为日常工作之一。为此要求:

  1、各地影剧院,应于星期日有计划地为学生安排专场节目,寒暑假期间不但要安排专场,并要减收票价;

  2、各地文化馆、站与团委、工会及教育部门联合举办业余文艺演出以及各种传统节目的文娱活动,如元宵节的灯会等,应广泛地、有组织地吸收青少年参加;

  3、各地图书馆应附设少年儿童阅览室,经常举办读书、讲座、读者评书等活动;

  4、工矿企业俱乐部和机关内部礼堂要向青少年开放,要尽可能照顾本单位、系统的职工子弟和附近的中小学生,为他们提供活动场所;

  5、公园、体育馆(场)、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要为青少年开设活动项目,添置活动设施;

  凡共青团、少先队、学校进行有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接待单位应给予优待。如公园免费入园、专场电影和专场演出票价减半等。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有计划地扩建和兴建一批活动场所。

  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根据中央〈1980〉49号文件精神,切实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规划和兴建新住宅时,一定要注意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一九八五年以前,各大、中城市要有计划地建立专供青少年进行业余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城市可参照武汉市开展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的经验,逐步建立四级活动网,即市有青少年宫;区有青年俱乐部、少年之家;街道有青少年活动站;居委会有青少年活动室。农村公社、大队要逐步建立文化站、室和公社(小城镇)文化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兴办青年之家,组织业余文艺演唱小组等。建议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都要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县、区、市图书馆要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室,以满足少年儿童的文化活动的要求。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兴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是有困难的。因此,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有关部门要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来办事业,扩建和新建的经费、材料、劳力、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尽力设法,修旧利废,就地兴建、扩建或调拨一部分房屋作活动阵地。农村中知青点的房子,已经空闲起来的,可供青少年活动使用。各级团组织可以发动青少年,通过有组织的集体劳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地建设一些活动场所,增添一些设备。

 


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2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化工行业的执法工作,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简称“部”)成立“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实行经济纠纷调解制度。
调委会受部领导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规章、计划及有关政策,对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并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条 调委会的任务
1.调解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2.接受部或者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参加其与外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诉讼、非诉讼活动。
3.为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调委会的权利
1.受部领导委托行使调解职能。
2.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搜集证词。
3.对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代表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调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委会采用聘任制,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调委会办公室挂靠在部政策法规司经济法规处。
第六条 调委会进行调解时,由调委会指定调解委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化工系统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七条 对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分别按第八条、第九条程序进行调解。
第八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调解程序
1.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向调委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调解书(格式附后)一式三份和有关证据材料。
2.调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方。单方面申请调解经济纠纷的,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申请书送达另一方。另一方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向调委会提出答辩意见书一式三份和有关证据。
3.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的,由调委会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署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即行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
4.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由调委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报部领导批准后,代表部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调解程序
1.经济纠纷调解的申请办法适用第八条第1项。
2.调委会收到调解书后,应及时通知被申请方,并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被申请方直接向调委会提去答辩意见的,视为同意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程序适用第八条第3项。
4.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由调委会代表部向双方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申请调委会复议一次,调委会应在十日内决定复议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也可在十日内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仲裁、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部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纠纷调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表
┏━━━━━┯━━┯━━━━━━━━━━┯━━┯━━━━━━━━━━┓
┃申 请 书│名称│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
┃ 被申请方 │名称│ │地址│ ┃
┠─────┼──┴──────────┴──┴──────────┨
┃ 案 由 │ ┃
┠─────┼───────────────────────────┨
┃ │ ┃
┃ 事 │ ┃
┃ 实 │ ┃
┃ 理 │ ┃
┃ 由 │ ┃
┃ 及 │ ┃
┃ 要 │ ┃
┃ 求 │ ┃
┃ │ ┃
┠─────┼───────────────────────────┨
┃ 备 注 │ 申请理由应着重写明能够用来证明自己请求合理性的事实根┃
┃ │据,即证据,并尽可能引用所适用的法律. ┃
┗━━━━━┷━━━━━━━━━━━━━━━━━━━━━━━━━━━┛
申请方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