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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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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79号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并方便快捷服务于企业,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作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从而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抓紧实现全面联网并进一步走向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指示精神。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上申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为保证企业联网申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先后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举办了三期全国发证机构签证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具体落实了全面推广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各发证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网上申领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注意收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各种相关信息。我部还将对各发证机构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发证机构于明年一季度末将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四、考虑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网上申领许可证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
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许可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同时保证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也通过了近一年的试运行,实践证明该系统能够满足日常发证工作的需要,并适应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全面推广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解决。

  (二)一旦企业网上申领系统出现故障,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时,发证机构应首先保证企业及时领取证书。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配额来源数据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录入,各发证机构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一次分配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从电子商务中心录入的数据中提取)。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外经贸部协调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方法

  1、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区分情况按以下方法解决:

  (1)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CIECC中心)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连接出现故障,导致发证机构不能正常使用发证系统时,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后发证。

  (2)发证机构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出现故障,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代表处发证。

上述二种情况,由于是拨号上网,数据传输速度较慢,因此仅用于应急发证,专线恢复后,应立即切换回专线连接。

  (3)企业由于线路、设备等故障不能在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可恢复受理纸面申请方式,解决企业急于领证的问题。

  (4)对于企业不能正确安装设备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连接到申领系统、不能正确填写电子申领单、不能正确打印申领单、不能正常查询申领单状态的情况,发证机构要提请企业注意仔细阅读下发的培训教程,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2、CIECC中心主机系统瘫痪,完全不能运行的情况:

  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事务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待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

  三、退换证问题

  2002年度的许可证直接在现行系统中进行退换,各发证机构不得倒签或提前发证日期,2001(含)年以前的许可证退换,报许可证事务局解决。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使用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68;65225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00108。

热线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75;6522468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5129170(电子钥匙)
         010-65129141(申领系统)。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户(含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不包括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农民个人)。

第三条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设置

第五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建设所需土地、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建设、企业经营的模式运营,经营企业负责对进场交易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设置应征求食品药品监管和环保部门意见,满足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并遵循方便群众、不妨碍城市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卫生的原则。其中铜官山区建设2处集中交易场所,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各建1处集中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100米内、新建小区、超市、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

第七条 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应当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类别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其经营项目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食品摊贩凭备案登记材料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摊位证,取得摊位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持证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经营用具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超出设定区域经营。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和票证台帐记录留存备查一年。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防晒、防雨、防尘设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进柜销售;

(二)有食品存放货架、食品应隔墙离地存放,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三)保持食品外包装的整洁,不得破损。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上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应全部使用消毒餐具;

(三)经营场所应当放置垃圾容器,并做到密封;

(四)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等餐余垃圾;

(五)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禁止使用煤炉等灶具;

(六)从事炸、煎、炒、烧烤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防蝇、防虫、食品保鲜等设备。

第四章 食品摊贩监管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卫生、市容、食品药品管理以及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和环境卫生,取缔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除餐饮类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噪声等污染的,由市容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1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力度,调动全市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和市直具有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考核目标任务
(一)目标制定

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年初提出各县(市、区)每年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初步目标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目标,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与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任务指标
1、各县(市、区)的任务。
合同利用外资比上年增长 %;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上年增长 %;
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 %;
工业税收比上年增长 %;
工业项目投资额比上年增长 %;
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 %;
2、第一类市直考核单位以全市计划指标为考核任务,第二类市直考核单位不下达具体任务指标,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同时与挂点县(市、区)进行捆绑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情况。主要考核该年度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市外资金(包括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资金)情况、项目跟踪落实情况等。
2、工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级工业总产值、工业税收、工业项目、工业素质、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3、服务情况。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服务质量的评价等。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招商引资情况(45分)。

(1)合同利用外资(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5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25分为止。

(3)招商项目跟踪落实情况(10分)。其中积极参加市统一组织招商活动计5分,每少一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扣1分,扣完5分为止。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50%的计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加分。引进市外资金达500万元加3分,每超过500万元加3分,最多加10分,引进资金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
2、工业发展情况(45分)。

(1)新增工业项目(10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新增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技改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技改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3)工业税收(10分)。完成任务的计10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工业总产值(7分)。完成任务的计7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7分为止。
(5)工业出口交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安全生产(5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5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5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称号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10分)。
(1)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2)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或发生客商投诉经查不属实的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市直单位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第一类单位的考核。
第一类单位是与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
(1)全市利用外资情况(45分)。

①全市合同利用外资(15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②全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30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30分为止。
(2)全市工业发展情况(35分)。

①新增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②技改工业项目(6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③工业税收(8分)。完成任务的计8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④工业总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⑤工业出口交货值(4分)。完成任务的计4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⑥安全生产(4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4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4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⑦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团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涉工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获奖资格。
2、第二类考核单位。
这些单位分别与7个县(市、区)挂钩,实行捆绑考核(具体安排见附表)。各单位挂钩的县(市、区)每年轮换一次。
(1)捆绑考核得分(50分)。按挂钩单位得分的50%计算。
(2)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理投诉事件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最多扣7分,同时取消评奖资格。

3、对引进外资、市外资金和取得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的市直单位给予加分。具体办法是第一类考核单位引进外资和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外资金不予加分;引进用于其它项目的市外资金予以加分;第二类考核单位引进的所有外资和市外资金均予以加分。

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加10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5分。争取到市外资金或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100万元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其中第一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直接加入总分;第二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按照30%的权重计入总得分。
四、考核依据及认定
1、利用外资的考核,以外经贸部门批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境外汇款凭证、设备进口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可方式予以确认。

2、利用市外资金的考核,以合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购买发票,考核组实际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
3、对工业项目的考核,除提供上述依据外,要通过考核组实地察看予以确认。
4、引资兴办农业开发、商贸流通、市场建设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5、争取到的国内外捐赠(或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150%计算。

6、引进的无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20%计算,每多使用1年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100%。

7、引进的偿还本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10%计算,使用期每增加1年提高5个百分点,直至30%为止。
8、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资数额的30%计算。
9、计划外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政策性资金可以抵顶目标任务,按50%计算。
10、多方共同引进的项目,可协商按比例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11、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布点、不是由地方引进或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黄强(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丘志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钟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业明(副市长)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外经贸和工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2、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情况资料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单位的上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后,在2月份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具体考核,到投资项目现场或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根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逐项打分,在3月15日前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奖惩单位后,在实施奖惩前将奖惩单位名单及其原因在阳江日报、阳江广播电视台和阳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对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8名的市直单位召开全市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对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40万、30万、20万元的奖励。市直单位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三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六、七、八名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由受奖单位直接奖给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有功人员。奖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对引进或引荐的境外和市外投资项目,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04〕118号)的规定,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即: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每年从受表彰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或“发展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5000—10000元奖励,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在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处罚措施

第一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次。
连续二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和单位领导均不得评为优秀。
连续三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要在全市大会进行检讨,当年不提拔、不调动,并视情况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七、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相应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每个项目由专人负责跟踪联系,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对工业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工业加快发展。

3、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及时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考核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要及时详细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考核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市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认真审核各县(市、区)的考核材料,深入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公正客观地进行打分,对加分和扣分的项目都要作出说明,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在考核中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招商引资或发展工业奖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