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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中国商人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公海捕鱼机会”/李华振

时间:2024-07-05 12:1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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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中国商人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公海捕鱼机会”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为《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2003年12期刊发的专稿



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人阶层都是从“公海鱼场”发展而来的,这一点与西方很不相同。庞大的国有经济从整体上来看,是个养满了“休克鱼”的公海鱼场,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经济的大海要想健康地与国际经济的汪洋互通互联,绝不能再维持这种“休克状态”,必须把这个公海鱼场向外界开放,引入新的水源、空气和养料,才能把休克鱼救活。
从1978年至今,这个公海渔场已经为中国商人们带来了20多年若干次或大或小的公海捕鱼机会。
目前正被热炒的“国有企业MBO改革”可能不是最后一次公海捕鱼机会,但绝对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
“公海渔场”再度面临“休克威胁”
中国的公海渔场曾经几度经历休克威胁,为了对付休克困境,每次都把一批公海里的“鱼”转给外界的非公海渔场去养(主要是中国商人们的民营渔场,也有一部分转给了外资渔场),通过非公海渔场的活力和增产,从而在整体上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势。
这次,公海渔场又遭遇了新一轮的休克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公海渔场这次休克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中国公海渔场的这次休克: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国企改革需要再次鼓励商人们“公海捕鱼”
20多年来,中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上述的我国公海渔场面临又一次休克威胁。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
实际上,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国企的真正症结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
因此,两权分离在中国已经基本上走到了尽头,不可避免地成了秋风中的落叶。于是,MBO就取代了两权分离的地位,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主角。MBO,英文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民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1、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营权代理风险”。
2、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公海捕鱼”并不是挖国家墙脚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一提到“公海捕鱼”,许多人就想到这是不是在“挖国家的墙脚”?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看它是不是为中央政府首肯的;二、看它是不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公海捕鱼”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它就是合理而且合法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中国曾发生过数次“公海捕鱼”,从总体上来看,每次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实际上,放眼整个世界,几乎每个立志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国家都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公海渔场向民间渔场开放、改造,区别只在于速度和程度不同而已。
为什么要鼓励商人们一次又一次的“公海捕鱼”?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学问题。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知道“商业”和“商人阶层”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通过一次次的公海捕鱼,逐步使经济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这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
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当然,公海捕鱼也必须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反面的例子是俄罗斯,俄罗斯实际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的500家大型国企,只卖了72亿美元。俄罗斯进行圈资运动时,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主要指市场等价交换的观念)等条件,其圈资运动的结果是权力腐败,是“官僚瓜分国企大蛋糕”。剧变之后,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出现了“官僚私有化”和“官僚资本主义”。结果,它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相反,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这种“不当的圈资运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MBO:从“视为偷鱼”到“公开捕鱼”
MBO在中国的主流意识里已成为一种先进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其中的300多家正在积极探索MBO,据保守估计,应当有100多家的MBO改革已经既成事实,其中包括不少大名鼎鼎的名企。MBO热同样波及到了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据说,东南沿海地区的许多国有企业已经抢在国资委发挥作用之前进行了大量MBO,完成了正式的“摘帽”。
要知道MBO有多热,我们不妨看看国泰君安收购兼并部总经理满满的行程表:从博鳌到北京再回上海,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他就参加了四个会议,主题全部是MBO与经营者持股,会场里座无虚席,每一个参加者都热情高涨。
仅仅在一年之前,国企的MBO改革还是一种未获中央政府首肯的“地下的干活”。每一次MBO都是特例,能否完成MBO改革完全取决于商人(大多是国企的管理层和专门的投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和利益交换。但现在,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决定,已在根本的大政方针上为国有企业的MBO改革打开了事实上的绿灯。大胆地对国企进行MBO改革者不再是“见光死”的“黑侠”,通过MBO来捕鱼的商人不再背上“偷鱼”的恶名(甚至被称为“罪名”)。MBO已经成为一个名正言顺的引水峡,它一头连接着国有经济的水域,一头连接着民有经济的水域,可以公开地从国有渔场里往民有渔场里引水放鱼了。
虽然MBO的核心就是管理层收购,而且允许以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的大银行都是国有的,它们在放贷时并不一定遵循市场法则,往往更多的是按“上级批示”来做,所以,国有大银行在没有接到明确的“有关批示”之前,还不敢(至少是不敢公开地)对MBO进行放贷。因此,目前MBO所需的资金仍然是一个困扰中国商人们的头等问题。以至于有说法称,早期MBO中的钱,只有找地下钱庄借。
至少是在目前向国有大银行求贷无门的情况下,专门的信托投资机构就成了首要的资金来源。在这些专门的投资机构中,那些“国产零零漆”们的力量还比较单薄,无法与国外的那些“真正的007”们相比。于是,资金上没有优势的国内专门投资机构就利用自己发达的国内关系网络,先在前面搜索好的项目,然后,再来换取和外资基金合作的机会,由外资基金进行真金白银的投入,由此筹集MBO所需的资金。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专门投资机构热衷于哪些投资项目?如何得到它们的青睐?一般来说,它们通常对那些业务单一、利润下降的纯生产型公司感兴趣。他们往往把美国在MBO、LBO等操作上曾取得极大成功的KKR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Co)的做法当作榜样:与目前的企业管理者联手完成MBO,然后赋予这些管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使公司业绩迅速上升,完成财务目标,从而获利。
不管是国内的业界人士还是国外的专门投资机构,大家都明显感觉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步入标准的法治化、阳光化之际,未来可能会持续8年之久才能全部完成的“国企MBO改革”将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所以大家都格外珍惜;即使以后还有公海捕鱼的机会,其规模肯定要小得多。
如何正确引导这次“公海捕鱼”
考查一下西方MBO(西方有国企MBO,也有非国企MBO)的经验,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由于缺乏合适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构,中国目前的大部分MBO是通过民间资本借贷来解决的。这种大量地通过个人间协议流动的民间资本,一方面反映了MBO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隐含了不能到期还债而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通过MBO来改革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是MBO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作用体现为:通过长期投资,促使管理层进行着眼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重组;通过持有的权益资本,有效参与管理层收购后的重组,监督、约束、控制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和收购后重整;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投资经验优势,减小投资的盲目性,促进并购市场理性、健康发展,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性带来的盲目投资;此外,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量大、分散投资等特点,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个人融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引进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管理层收购的稳定、理性、健康发展。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的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产业投资、以及专业化从事兼并重组的机构投资者。从MBO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结合新的融资工具创新,发展以下几种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基金(MBO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第二、MBO融资工具的创新及其配套金融制度改革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MBO的融资工具较少,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中,缺乏信用贷款、卖方融资、公司债券、次级票据、商业票据等融资工具;在权益融资中,不能发行优先股;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也缺乏相应的转换工具。中国MBO融资工具的丰富和创新,必须进行配套的金融制度改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MBO所使用的融资工具,并结合中国MBO的现实融资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创新MBO融资工具,为企业综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组合风险和收购成本提供可能。包括:推进信用评级,促进信用贷款发展;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限制;放宽企业债券的发行限制;探索次级债务工具;建立企业优先股融资机制,等。
第三、建立和完善MBO融资的退出机制
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A Discussion about Health Care Related Patent Protection

北京市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李洪奇
电话:010-88083116; 86187836
Richard Lee
Director, health care law department
Beijing ZhongJi Law Firm

摘要:
医药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法律规定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表现医药知识产权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医疗卫生、预防保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
在本文作者仅以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讨论议题,分析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保护性规定,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
Abstract: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 deemed as a special and complex issue, which distinguishes itself from other kinds of IPR with its particular nature and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covers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such as medical treatment, public health preventi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eutical, medical instrument, biological technology and other health related products.
In this article, the writer tries addressing the topic of the IPR protection for health care industry,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patent protection, based on a detailed analysis of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China, and exploring more vi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s.

关键词:
医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著作权;医药产品;医疗器械;中药;西药;生物技术;专利侵权
Key words: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patent; trade mark; copyright; health care product; medical instrum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pharmaceutical; biological technology;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兼有物权和债权特性的民事权利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领域,更突显其非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是指特定法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限于工业领域,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业秘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著作权又称版权,保护对象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等。
医药知识产权是前述各类权利在医疗卫生和生物医药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医药产品的专利、技术秘密、工艺指标和参数;需要保密的配方、秘方、产品信息及说明书;各类医药商标、商号和商业秘密; 医药领域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合作和转让、项目投资等经营管理信息;医药科研文献、计算机软件、图文作品等。

一,《专利法》的沿革及其对医药产品的专利保护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但当时的专利法对医药领域产品不予专利保护。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1993年1月1日实施,修正后的《专利法》开始对包括医药、生物、化学和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产品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同时,为保护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1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为国外药品生产商提供除专利保护外的另一种保护体系,目的是给予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的药品在中国市场的专有权。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部分修订,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要求。
纵观我国专利法律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保护措施益加具体,具体规定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大量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中得到具体体现。

二,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的研究、生产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营、使用医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主体没有国籍的限制。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同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医药产品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医药产品专利权主体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防范他人侵犯,在有效期间内向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等专利申请文件,同时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技术交底书,详细说明发明创造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创造内容、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并举例说明实施方式。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国内申请和审批程序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涉及申请国外专利,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巴黎公约》或者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向目标国家逐一提交专利申请,特点是单独申请、单独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申请人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统一提交一份PCT申请便视同在所有成员国提交申请,特点是统一申请、统一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
医药产品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依法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批程序,并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可以破坏他人取得独占权,保证自己的专利实施不受他人限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许可获取经济效益。

四,医药产品专利权限制性规定
现行《专利法》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定义为“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并列明了各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子:1,诊脉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方法、窥镜诊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2,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护理等疗法;4,电、磁、辐射、蜡、电击、细胞、免疫、冷冻、透热等疗法;5,人类或动物的受孕、避孕以及胚胎移植的方法;6,各种疾病的预防方法(强身和健体的方法属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7,各种体外循环、透析处理、麻醉深度监控等方法。
虽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但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药产品则可以申请专利权。举例说明,“等离子髓核低温消融术”是外科治疗颈椎病的有效方法之一,手术时在X线设备的辅助下,将等离子消融穿刺针定位到椎间盘纤维环与髓核的交界处,对髓核进行消融,打断组织大分子的肽键,使其分解为低分子的气体。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等离子髓核低温消融术”本身作为一种崭新的治疗方法,虽然形式上具备了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一方面是出于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医务工作者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措施的自由,该选择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一旦某种诊疗方法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具有了排斥他人使用的独占权,从而制约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1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始证件,到所在分场进行认定申请。

2各分场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汇总上报所属农场,农场对申请认定职工身份人员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上报所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审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身份予以认定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审核后,确认其职工身份。

二、认定依据

11993年底以前农场发放的职工会员证、职工证、医疗证、退休证。

2享受过医疗补贴,有原始证明。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级,原始花名册在册凭证。

4原始录用表或历年调资表。

51993年底前入伍的复员军人,现在农场务农的相关证明。

61979年以前户口在农场,其时年满16周岁并从事农业生产(不含户口迁出国有农场的农工),且未办理录用定级手续而继续在农场务农的证明。

7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职工身份分过承包地且花名册中有名或分过退休田。

三、有关要求

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