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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5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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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

关于印发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评价[2005]71号



关于印发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根据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将《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在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一)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的填列。

  国资委确认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对于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中确认核减未分配利润部分,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的填列。

  对于国资委确认的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对2003年当年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数,对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47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实际数;对拟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预计资产损失在2004年暂不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国资委同意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上年实际数,其中:用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8行“盈余公积补亏”上年实际数中反映;用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和说明。

  二、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企财04表)中“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如何填列的问题

  “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企财04表)中的“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当年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含清产核资批复的资产损失;“当年损益中消化的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在当年损益中消化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含清产核资批复中同意自列损益部分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因当年消化处理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的数额。

  三、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并表后“经营规模”如何填列的问题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有关要求,选择适当的经营规模填列。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按有关要求并表后,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实际业务性质或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从事的业务类别确定行业类别,确实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并入企业的行业确定,再按照不同的行业标准选择适当的经营规模填列。

  四、关于基建项目中已经资本化的从业人员工资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和“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对于基建项目中已经资本化的从业人员工资和劳动报酬应当分别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的“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相关项目中中反映填列。

  五、关于企业收取下级企业管理费在“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的“管理费用”只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收取的下级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在“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的“管理费用”中不予反映。

  对于收取下级管理费的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20行本年数、上年数=企财02表17行本年实际数、上年实际数”这条公式因未反映收取下级上交的管理费而造成不等时,可视为通过。

  六、关于执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与批复数不一致时,如何调整决算报表的问题

  对于执行工效挂钩企业,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批复数的,应当按超过批复数的金额对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应付工资及成本费用等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批复数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况分别考虑:对于在2003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日之前已得到批复而未按批复数对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的,不再进行补提,对于在2003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日之前未得到批复的,可对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和批复数之间的差额进行补提,计入2004年度当期损益。

  七、关于“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中“增加值”如何填列的问题

  企业填报“增加值”指标时,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填列。国家统计局未统计的企业,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填列:增加值=企财07表(40+49+51+55+95)行+企财02表(23+26)行本年实际数+企财06表85行-企财06表(41+56+61+92)行。

  八、关于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问题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中第39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会计科目)对应的企业会计科目,由“主营业务收入 ”调整为“其他业务收入”。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第47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企业报表科目)对应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报表科目,由“未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地勘发展基金年初数”,调整为“未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地勘发展基金年初数”。



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以下简称五部局联合通知)要求,为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天然麝香、熊胆粉等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天然麝香、熊胆粉在中成药中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限定于特效药、关键药等重点中成药品种。对需要天然麝香、熊胆粉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5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其产品种类、产量及需要天然麝香或熊胆粉原料数量等基本情况。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述基本情况核实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本省药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天然麝香、熊胆粉等基本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局(具体上报要求见附件1、2)。

  二、我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有关天然麝香、熊胆粉资源状况及库存原料数量,确定需要使用天然麝香、熊胆粉的中成药品种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使用天然麝香、熊胆粉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五部局联合通知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加贴有关的专用标记后方可进入流通。

  四、使用人工麝香生产的药品不纳入本通知标记管理范围。有关人工麝香及含人工麝香药品的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上规定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含天然麝香、熊胆粉等药品的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天然麝香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2.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熊胆粉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天然麝香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该品种年产量
需要天然麝香原料量(kg)
药品标准来源













注:此表可以复印 填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



附件2.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熊胆粉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该品种年产量 需要熊胆粉原料量(kg) 药品标准来源












注:此表可以复印 填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