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 (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 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
第十七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专项经费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将信息采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乡(镇)信息员。
为了保证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投入。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三级考核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考核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省级蔬菜生产主
管单位负责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考核乡镇信息员。基点县蔬菜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固定的信息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报表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准时上报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生产政策、技术措施、产销动态等相关信息;其他,包括信息员培训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按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打分,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每年度累计分数考核一次,根据总分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蔬菜信息监测工作A级(第1耀5名)、B级(第6耀10名)、C级单位(第11耀20名),作为下一年度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经费安排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对信息监测基点县和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
组织领导情况5分,其中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二、报表上报情况
按表实行累计记分制。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上报时间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前后不超过1天,按时报送的计0.25分,报送早或迟超过1天的计0分;数据准确、齐全的计0.25分,数据有误或有疏漏的计0分。
三、文字材料上报情况
(一)《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实行累计记分制,时效分和质量分各0.5分。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报送加0.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上报材料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的加0.5分,否则不加分。
(二)日常蔬菜产销信息文字材料,总计10分,其中数量5分,质量5分,均按全国排名梯次计分,第1耀5名得5分,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少计1分。信息数量按上报材料的多少排序,梯次记分;信息质量按农业部采用数量排序,梯次记分。
(三)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并被部、司、处的报告、快报、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实行累计加分制。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快报》直接采用的信息,每条1分;(2)《每日要情》和综合报告摘用的信息,每条0.25分;(3)直接送领导参阅的信息,每条0.5分;(4)凡由部级以上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0.5分。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城[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二、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
三、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二,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市域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坚持系统性原则。城市是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态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城市外部其他生态系统必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必须用系统的观点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第四,坚持工程带动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动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将城市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保护和恢复,旧城改造、新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风、地热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实施。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状况等有所不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建设 “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办法
由于各地地理气候条件等差异,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方案。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附件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一、一般性要求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咯、措施和行动计划。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二、基本指标要求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基础设施完好率=Σ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