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执行。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地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 害 部 位
停 工
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部损伤
(S00—S09)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O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
颈部损伤
(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
颈部扭伤S13.4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
胸部挫伤S20.2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3个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
骶骨骨折S32.1
3个月
尾骨骨折S32.2
3个月
髂骨骨折S32.3
3个月
髋臼骨折S32.4
3个月
耻骨骨折S32.5
3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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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开办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建设银行贷款建设的投产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协助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 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2 、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 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3 、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第三章 贷 款 种 类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的,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 、年度、季度借款计划(参考表式一);
4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参考表式二)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参考表式三),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资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
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 款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1 、不按期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2 、未经建设银行同意,自行转移资金回避建设银行监督的;
3 、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 、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表式,并报总行备案。
参考表式一: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行 │ 项 目 │上年(季) │本年(季)│较上年│增(+)减(-)│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次 │ │度际或预测│计 划 │ (季) │ % │ 财务负责人
──┼─────────────┼─────┼────┼───┼─────┤ 行政领导
1 │一、流动资金占用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2 │ 其中:储备资金 │ │ │ │ │
──┼─────────────┼─────┼────┼───┼─────┤
3 │ 生产资金 │ │ │ │ │
──┼─────────────┼─────┼────┼───┼─────┤
4 │ 成品资金 │ │ │ │ │
──┼─────────────┼─────┼────┼───┼─────┼──────────
5 │ 其它资金 │ │ │ │ │
──┼─────────────┼─────┼────┼───┼─────┤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 │ │ │ │
──┼─────────────┼─────┼────┼───┼─────┤
7 │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 │ │ │ │填报企业:
──┼─────────────┼─────┼────┼───┼─────┤制表人:
8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9 │ 投产项目结转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 │ 其它银行借款 │ │ │ │ │
───────────────────────────────────────────────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11 │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 │ 说 明
──┼─────────────┼─────┤
12 │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
13 │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第1-10行,15-22行)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
──┼─────────────┼─────┤ 填列.
14 │ 其它可占用资金 │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15 │四、申请建设银行借款 │ │5.19=18/17×100%
──┼─────────────┼─────┤6.20=1/17×100%
16 │五、总产值 │ │
──┼─────────────┼─────┤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 │
──┼─────────────┼─────┤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 │
──┼─────────────┼─────┤
19 │八、销售利润率 │ │
──┼─────────────┼─────┤
20 │九、销售资金率 │ │
──┼─────────────┼─────┤
21 │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 │
──┼─────────────┼─────┤
22 │十一、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
──┴─────────────┴─────┴───────────────────────
参考表式二: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
─────────┬────────────
企业流动资金来源 │
其中: 自有资金 │
其它资金 │
─────────┼────────────
申请借款金额 │
─────────┼────────────
借 款 用 途 │
─────────┼────────────
还 款 时 间 │
─────────┼────────────
还款资金来源 │
─────────┴─┬──────────
申请 │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企业 │
───────────┼──────────
经办行审批意见 │ 审批行意见
│
│
───────────┴──────────
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正本)
借款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编号:
┌─────┬──────┬────┬───┬─────┬───────────────┐ 发
│ 贷款种类 │ │贷款帐号│ │存款帐号 │ │ 放
├─────┼──────┴────┴───┼─┬─┬─┼─┬─┬─┬─┬─┬─┬─┬─┤本 贷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款
├─────┴───────────────┴─┴─┴─┴─┴─┴─┴─┴─┴─┴─┴─┤据 ,
│ 借款用途: │由 借
├───────────────────────────────────────────┤借 款
│ │款 还
│ 还款期限: │企 清
├─────────────────┬─────────────────────────┤业 后
│ │ 上述贷款,根据 号借款合同, │填 ,
│ 兹向你行借上列款项 到期由我│于 年 月 日起用,月息 ‰, │写 注
│单位主动归还,或从我单位存款中扣收,│于 年 月 日到期. │交 销
│我单位愿遵守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各 │ │银 借
│项规定. │ 经办人: │行 帐
│ │ │信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信贷部门签章) │贷 借
│ (企业公章) │ │部 据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 退
├─────────────────┴─┬───────────────────────┤签 还
│ 分 次 还 款 记 录 │ 展 期 记 录 │章 借
├─┬─┬─┬───┬─┬───┬───┼───────────────────────┤后 款
│年│月│日│金 额 │年│月 日 │金 额 │ │ , 企
├─┼─┼─┼───┼─┼───┼───┤ │交 业
│ │ │ │ │ │ │ │ │会
├─┼─┼─┼───┼─┼───┼───┤ │计
│ │ │ │ │ │ │ │ │部
├─┼─┼─┼───┼─┼───┼───┤ │门
│ │ │ │ │ │ │ │ │凭
└─┴─┴─┴───┴─┴───┴───┴───────────────────────┘
参考表式三: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 。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
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
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
息___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帐户中
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
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
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
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98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