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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1 03:5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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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拴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拴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五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拴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自觉爱护消火栓,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张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弦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久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
(二)未在指定消火栓取水的
(三)在消火栓周围10米内堆物、设摊、搭栅,15米以内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四)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
(五)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

第二十三条埋压、圈占、改装、损坏和擅自拆除消火栓的,处警告或者3000无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二十五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兼与成冬梅同志协商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娄本清

返还彩礼案件是法律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各地以及不同的法院\法官有不同的认识.看到成冬梅同志发表在西湖法律图书馆的论文,认为非常有见地,现结合本人的司法实践与具体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原告孙振国经媒人郑兆峰介绍,于2003年底与被告韩英认识并按照农村习惯订婚,原告孙振国之父原告孙精奎通过媒人郑兆峰付给被告韩英的父亲被告韩守保彩礼款8800元。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孙振国提出退婚。两原告于2005年3月15日诉来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彩礼款8800元。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 被告韩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振国彩礼款8800元;
2、驳回原告孙精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韩守保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但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原告与被告到底为一人还是二人?原告的父母是否有权成为原告,被告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通过媒人交付女方父母。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父母应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即应当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样,既能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能便于判决的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成冬梅同志在《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一文中指出,“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此论述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经不起推敲,值得磋商。
因此,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虽然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不分事实,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否则,就要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本文转引自http://loubenqing88888.wangzhan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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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57165971001.pdf

  该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