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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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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支持石油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石油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的,应当在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自用设备、物资出口,外汇局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不收汇核销”字样。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运回原出口设备、物资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交由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可按上述要求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石油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

(2000年1月3日 法发〔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审判
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
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提
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作用,现对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
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凡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事先必须开展调查研究。
二、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
指导,坚持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法院重要议事日程,由院长或者一
名副院长主管这项工作,经常研究部署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组织重大的调查研究
活动,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解决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每年
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
门的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
调查研究工作;审判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围绕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
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
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
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
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
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信息工作是否由调查研究机构负责,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广大干警积极参加的调查研究
格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
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人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也应有专人负责。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严谨、政策理论与法律专业水平较
高,有一定调查研究水平、写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同志到调查研究机构工作。
调查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必须保证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研究机构的人员
是审判业务人员,符合任命审判职称条件的,应当任命审判职称。
八、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的各项制度,使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
度化。各级人民法院除对研究室完成调查研究课题有任务要求外,对各审判庭和其
他部门以及审判人员,也要提出任务和要求,并且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
个人成绩的一项内容。今后任命法官和法官晋级,应当把是否有调查研究成果作为
重要的参考。
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提出全国法院调查研究课题,并选择若干重大课题开
展调查研究。上级法院要通过下发重点调研课题和组织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下
级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发挥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整体优势。
十、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应当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收集各
类情况、材料、意见和数据,力求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开展调查研究要积极
吸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实行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即时性研究与预测性研究相结合
、实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性研究相结合,提高调查研究成果的质量。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各部门要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创造条件,为调研
工作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资料,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经费。重大课题调研,应
拨给专门经费。
十二、司法统计是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
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加强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实现司法统计数据的
收集、综合、查阅、使用、管理的现代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形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要通过简报
、情况反映、会议纪要、调研刊物、互联网、报刊杂志和汇编调研文集等多种形式
,加强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民法院之间要加强横向交流,扩大调研成果的应用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形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要及时收集、整理,进行汇编,作
为资料予以保存,逐步建立起调查研究资料库。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励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调
查研究成果交流会、表彰会等多种形式,评选和奖励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及先进个人
、先进单位,推动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部
门的调查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
成果的交流和法学理论的研究。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切实加
强领导,把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计划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审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的审议结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一府两院”。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并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