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会协[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08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要求,我会制定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1),并将于2008年6月14日起,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第一阶段检查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08年6月14日至7月13日,为期1个月。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情况,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作延伸检查。
三、准备工作
1.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及时将2007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2.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提交检查组。
3.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请各相关地方协会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并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7. 声明书(式样)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已经公布,其中明确中注协将组织开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为做好2008年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
为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尽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检查,中注协2008年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15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为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将根据与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的结果,并结合中注协重点关注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研究确定检查对象。同时,为了巩固2007年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中注协将对2007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行业惩戒的证券资格事务所有选择地进行复查,一并列入2008年检查对象。第二阶段检查名单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人员的选聘
检查人员以2007年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以及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为基础,形成2008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备选名单。同时,由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按照选聘条件推荐部分检查人员。中注协根据检查人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检查人员。
证券资格事务所推荐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工作5年以上;
2.担任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经理以上职务或负责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3年曾负责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4.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检查组的组成
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采取异地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检查人员应从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省份抽调。
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协调,第一阶段全国共组建5个检查组,每组负责检查3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每家事务所现场检查时间为10天。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由地方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注册会计师9名。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各检查组应就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向中注协作出书面报告。中注协将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中审理、研究,统一实施行业惩戒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1. 5月31日前,制定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修订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确定检查事务所和检查人员名单。
2. 6月14日前,召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组织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制度与检查手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相关知识以及国外事务所检查经验等。
3. 6月14日-7月13日检查人员集中培训后,分成5个组,分赴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4. 7月下旬,针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9月分别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10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10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附件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2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6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7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8
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9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10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1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12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1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其中CPA人数
(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上一会计年度
业务收入情况
业务类型
出具报告份数
业务收入(万元)
审计
验资
评估
其他
合计
业务资质
主要填列事务所具有的各项特殊业务资质,如证券资格、土地评估、基建审价资格等(列明各项资质类型、批准机关、取得资质时间)
近三年接受检查、
受到诉讼及处理、处罚情况
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检查情况(列明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列明时间、主要案情)
受到政府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列明时间、主要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姓名
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部门
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分支机构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成立
时间
人员情况
是否对外
独立出具报告
上年业务收
办公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从业人员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入(万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分管工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执业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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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文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监管机构、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
(一)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二)根据《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如下:
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主要包括辅业单位改制时因参加医疗保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符合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以及未列入改制企业负债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2.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内部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按以上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以上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列支。
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
三、关于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问题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参与改制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1号文件标准执行。辅业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主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
企业按照859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五、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
辅业改制时,要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要求,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或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原则上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也可由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协商具体管理方式,原主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经费,做好相关工作。
六、关于改制企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问题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精神,本着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的建设的原则,适时调整辅业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改制辅业企业与原主体企业分离后,其党组织原则上应当移交企业所在地党组织管理。原主体企业党组织要主动与辅业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沟通、联系,通过认真协商,妥善做好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移交工作。辅业企业更名或重新设立党组织,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七、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结果备案问题
各中央企业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须将下列内容报送国资委备案:
(一)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包括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资产处置结果等。资产评估备案按照《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执行。
(二)职工安置结果,包括改制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劳动关系处理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包括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等。
(三)预留费用说明,包括提取预留费用的人员范围,预留费用构成内容、标准、年限、总额及预留费用的管理。
(四)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对于改制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决议、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等,由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进行备案管理。
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发挥主导作用,规范改制工作。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859号文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改制方案的审核、实施,严格执行和落实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各项政策,切实负起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