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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3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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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


根据《来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来政发[2004]14号),为完善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登记备案。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在《登记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一份由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复印件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申请奖励金

1、社会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公务人员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人事局审核公务人员身份,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经过初审的申领材料进行一次集中审核,通过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申领表》审核栏上签字,最后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四、奖励金兑付

由市招商促进局将审核引资项目的结果通知引资者,并将《申领表》原件一份交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存档备案,复印件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审核、批准的奖励申请,由市招商促进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奖励金拨给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在收到奖励金款项后10个工作日向引资者兑付。
引资者凭《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领取奖励金。

五、公务人员申请行政奖励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奖励意见,和申请材料(同上要求)送市招商促进局。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受理申请后,在《审批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送市人事局签署奖励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表》原件一份由市人事局留存备案,另二份原件与申请材料一并返送市招商促进局。

符合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符合记二等功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颁发证书。

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招商促进局和市人事局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

六、每年2月15日前,由市招商促进局将上年奖励情况(如获奖项目清单、奖励金总额等)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
表一 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表二 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三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四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4日)
             (一)中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向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和土耳其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至少提前72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贵外交部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本照会和贵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
             (二)土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大使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89)TA073号照会,该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外交部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并同意上述照会和本复照即构成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1]27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图书馆项目”)的管理,保证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 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和《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图书馆项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强全市文献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体化建设的投入,推动北京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目标是:加强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改善图书馆的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与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人文素养和科技素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院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文献资源建设项目,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
第六条 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基本文献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学科专业纸制文献,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首都发展的需要;
(二)非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纸本文献建设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补充新类型、新载体文献(多媒体资源、课件、数据库、网络资源等),提高文献信息保障水平。
第七条 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包括图书馆管理、服务所需各类软硬件的购置、升级及配套环境建设、改造,数字化加工等。
第八条 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图书馆所需专业设备和家具购置,环境的建设。 
第九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是市教委委托市属高等院校建设的图书馆项目。项目建设的内容为:通过购入中外文文献数据库,直接面向高校读者提供检索服务;联合建设一批具有学科和学校特色的文献数据库;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业务工作;培训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中涉及基础设施改造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统一领导,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属高等院校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图书馆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为图书馆主管馆长。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设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为学校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面向社会开展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图书馆资源、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图书馆项目申报程序:图书馆应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经学校组织论证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市教委所有,其他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学校给予配套经费。图书馆正常运行和基本图书购置所需经费应由学校基本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市属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文献资料费:包括中、外文纸介质图书、报刊;中外文电子图书、报刊、多媒体资料;文献类数据库使用费(包括一次性购置和年度镜像、包库访问权购置);课件等。
(二)项目所必需的各类软件的开发、集成、购置、升级等经费;
(三)项目所必需的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购置等经费;
(四)数字化加工制作费;
(五)专业家具购置费;
(六)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其他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5%且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七)环境改造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环境改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经费。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3%,其他项目不超过1万元。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九)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开支范围还包括:
1.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所需经费。
3.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必须制定完备的文献和设备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向学校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2年预算起执行。原《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