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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时间:2024-06-27 05:2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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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和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合作与了解,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与惯例,同意签署本协定,条款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加强和巩固两国在教育、研究和文化领域的关系。

                  第二条

  双方在商定的条件范围内互派不同教育阶段的专家互访,以考察研究教学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交流成人教育、扫盲、技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特优生培养方面的经验,派遗专家和有关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不同教育领域的培训机会,包括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会议及研究会。双方互换每学年度拟在本国举办有特色培训班的计划。

                  第五条

  双方努力以正确理解的方式将足够数量的有关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文化以及文明的内容纳入教学大纲。

                  第六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并对教学大纲进行研究,以便使两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和学位证书对等。

                  第七条

  双方互换研究成果,互派专业人员访问,交流学校活动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经验,以发展和更新教学手段。

                  第八条

  双方努力发展和加强艺术方面和学校间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1、 派学生代表团和学校体育队互访。

  2、 交流教学手段方面的经验和模式。

  3、 进行学校图书馆间的合作。

  4、 举办绘画和手工艺展览。

  5、 派学校乐队和剧团互访。

  6、 参加研讨会、夏令营和派有关人员互访。

  上述交流活动,应由双方视各自条件可能,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双方努力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会议中协调教育与文化合作领域的立场。

                  第十条

  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阿拉伯语教学和在卡塔尔国发展汉语教学尽可能提供方便。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两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尽可能地为对方大专院校缺乏的专业提供奖学金名额。双方努力研究相互承认两国大专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途径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达成一致的条件,互派大学教授和学者作学术报告、举办研讨会,并通过互换资料、科技出版物、科学和文学论文目录以及派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等方式开展大学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以交换论文和派学者互访的方式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组织两国大学体育、艺术团队交流与互访。

                 三、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1、 加强两国文化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2、 交换文化艺术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3、 鼓励两国作家、艺术家和音乐家互访。

  4、 鼓励两国民间艺术团互访。

  5、 鼓励两国互办文化艺术展览。

  6、 鼓励两国公共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7、 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8、 互换文化艺术领域培训计划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加强在博物馆和文物领域的合作:

  1、 互换文物印刷品和出版物。

  2、 派文物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参观文物古迹,考察博物馆馆藏文献。

  3、 互办文物展览。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要求和可能,在艺术活动的各个领域内进行合作,特别是:

  1、 互换音乐、戏剧和民间遗产方面的技术专家。

  2、 聘用博物馆、图书馆和文物专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艺术展和科学、文化、艺术会议及研讨会。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专题会议中协调文化艺术方面的立场。

                  第十八条

  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承诺保护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广播或出版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及其著作权。

                 四、总则

                  第十九条

  1、 双方对参加会议、研讨会、培训班及进行互访的人员、日期和期限在足够的时间内通过换文通知另一方加以确定。

  2、 根据制定的合作计划细节,双方各自负担实施本协定条款所需的费用。

  3、 凡实施本协定条款,派遗方负担团组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本国的现行规定负担团组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结束不影响已制定和正在实施的计划和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参阅英文本。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1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在小城镇发展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河北省在小城镇发展中就如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小城镇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了创造性的思路和办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河北省的经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创建“环境优美城镇”为载体,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切实做好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和实现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至2002年城市与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字[2000]26号),切实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小城镇发展提高到大战略的高度,随着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鼓励小城镇发展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我省的小城镇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由于我省小城镇建设基础较差,起点较低,在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城镇的自我扩张、大中城市企业向小城镇的转移和村办企业向小城镇的集中,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滞后于城镇发展,没有做到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些小城镇发展仍在沿袭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布局散、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占相当比重,造成严重水体和大气污染;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绿化覆盖率低,城镇功能不健全,导致生活污染日趋严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形成“先污染,后治理”无序发展的被动局面,影响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和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客观形势的变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尽快把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超前谋划,早做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小城镇,大战略”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促进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良好的环境是保证经济、生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小城镇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各地要科学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在小城镇建设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城镇总体规划,破坏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用地和基本农田、侵占城镇绿地的现象发生。城镇规划编制应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对城镇进行环境功能分区,统筹考虑城镇工业发展结构、布局、城镇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保护用地。新建小城镇、现有小城镇进行大规模的区域开发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项目建设,均应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避免城镇建设和公路两侧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政府要重视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应纳入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并作为专项内容进行编制,其内容深度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在小城镇总体和建设规划纲要评审论证阶段,应邀请生态和环境保护专家对其中的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对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县城以外建制镇及未在总体和建设规划中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小城镇,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

  三、明确小城镇环境保护目标,积极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

  到2005年,我省小城镇环保工作的目标是: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县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16.5%,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8平方米;污水集中处理率大傲0%;垃圾处理率达25%;全省县城乡镇以外的小城镇道路铺装率达到65%,绿化覆盖率达到18%,人均公共绿地打倒平方米。基本建立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流域和区域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初步控制,部分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力争建成一批经济、生活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到2010年,县城镇和中心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全省大中型城市的指标要求,逐步实现小城镇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为引导我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标准是:大气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指标要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要在95%以上;城镇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全面达到或优于《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所规定的标准要求;城镇固定噪声源达标率大于90%;城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城镇污水处理率大于4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城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城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近两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新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具体评选办法另行下达。

  四、加快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小城镇污染防治工作

  小城镇建设要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简便易行、适合当地特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路子,并要按规划加快建设这些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到2002年,位于滹沱河、磁河、石津渠、滦河唐山段等环境保护重点流域的县(市)驻地镇要力争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05年,35%的县城驻地镇和中心镇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防止垃圾对水体、土壤的污染。

  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少污染、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扶持企业向规范花、集约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要落实好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和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杜绝“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积极探索防治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污染的有效途径,促进农用化学品的合理使用;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抓好禁烧任务的落实。

  五、要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

  要认真组织实施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提高小城镇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意识。引导群众发展生态经济,开发、生产经济效益高、无污染的农产品和食品;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大力推广秸秆还田、汽化等经济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和农用地膜,积极治理白色污染。加强对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要加强小城镇生态保护的分类指导与管理。对大中城市郊区的小城镇,要引导它们按照中心城市的生态保护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心城市环境安全;对沿海小城镇,要结合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管理,防止海水污染,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工矿区小城镇,要围绕矿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矿区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力度;对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小城镇,应严格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各类生产开发活动,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良性发展。

  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资源开发型生态破坏。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围垦湖泊与天然池塘、挤占河道和破坏农村水网,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和重要湿地;严禁在重点铁路、公路两边无序采石、采矿和建设冶金、建材、化工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限期恢复治理。对生态恢复先进典型应予以表彰和推广。

  六、提高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要重视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把小城镇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工业发达、环境保护任务重的乡镇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其它乡镇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员。同时,要加强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监理手段,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统一监督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