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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时间:2024-07-25 14: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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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庆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城市发展历史,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意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安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稻“两迁”害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稻“两迁”害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78号


有关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4月上旬以来,水稻“两迁”害虫开始大量迁入我国南方稻区发生为害。据监测,近期华南和西南稻区灯下、田间虫量上升迅速,部分稻区明显高于上年同期,江南稻区也已开始迁入。据国家气象局预测,今年南海夏季风爆发时间比常年提早10天左右,西南、华南、江南等地可能提前进入主汛期。气候条件有利于境外虫源大量集中迁入和繁殖危害。为有效控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产量损失,促进今年粮食稳定发展目标的实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国际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稻米价格上涨迅速,保障国内稻米有效供给压力较大。鉴于水稻“两迁”害虫严重发生的严峻形势,有效控制其危害程度,减少产量损失,对确保水稻生产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强化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成立重大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落实责任,确保防控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落实到位。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防控,努力危害总体损失控制在5%以内。

  二、全面强化监测预警

  要切实加强病害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率,在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强化大田普查,全面准确掌握病情发生发展动态,主动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会商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明确防控重点区域和最佳防治时间。要开展大区联合监测,积极推进监测预警数字化,实现监控信息网络化实时共享。要大力开展病虫电视预报,充分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促进发生信息和防控技术快捷、直观、形象的进村入户,指导农民适时防治。要加强信息调度,严格执行周报制度,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要按照我部《水稻“两迁”害虫治理意见》和《2008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方案》要求,实施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分区治理的防控对策。华南、西南南部稻区要加大早期防控阻击力度,有效压低发生基数,减轻当地以及全国中后期防控压力。要根据监测调查结果,对稻飞虱实施“压前控后”的防治策略,抓住卵孵高峰期和低龄若虫盛期,采取速效和长效药剂相结合的防控措施;稻纵卷叶螟要抓住卵孵高峰期施药防治,提高防控效果。要充分利用农业措施,积极推广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选用高效、优质、安全、可靠的防治药剂,注意合理轮换用药,避免害虫抗药性产生,确保防控工作及时、科学、有效。

  四、大力推进专业化防治

  要根据“两迁”害虫发生特点和联防联治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病虫专业化防治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病虫应急防治专项经费,加大对专业化防治队伍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管理、技术培训与服务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病虫防控工作中快速、高效的优点和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行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努力做到统一组织、统一发动、统一部署、统一防治,切实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五、积极开展宣传指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防控工作宣传,正确引导媒体和社会舆论。要通过试验示范、召开现场会、组织田间培训、发放明白纸、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开展技术展示、宣传与培训,普及综合防治和安全用药知识。要在防控关键时期,开通防控技术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防控难题。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防治,确保各项防控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部印发的《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水稻病虫用药质量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限)用农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行为,保障适销对路农药有效供应。要建立农药销售、使用可追溯制度,大力推进农药连锁经营,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药。

   二○○八年五月六日

《现代金报》2012年5月6日第A2版报道:不满开发商降价,杭甬接连上演“房闹”事件。“房闹”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近来在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频频上演。业内通常将已购房的老业主由于对新开或新推盘价格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不满而发生的集体与房地产商闹事的行为称为“房闹”。 有小打小闹者,亦有血腥大闹者,屡屡发生,堪称楼市一景。这其中有该闹的,也确有无理闹事的。但无论怎样闹,都应合法,至少合理去闹。摒弃文明,采用暴力手段,打砸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此类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受害者成为违法者的现象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透过房闹现象的表象看本质,购房者在面对房价下跌时集体“房闹”,或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要求补齐差价,究竟有无法理依据呢?
在此我们不可避免要谈及两个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从民法学角度讲,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的作用,使主体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背离,因而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财务管理学认为:“商业风险(也叫经营风险)是投资风险的一种,是指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是任何商业活动都有的。”国内合同法学者将其定义为:“商业风险是指商人或商业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因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笔者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主体从事商活动时预期收益在既定条件下(经济情势不发生巨变也不是不发生变化)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对于“房闹”的购房者来说, 面对房价下跌,到底有何种解决路径呢?究竟是根据风险自负原则,独自承担房价下跌的商业风险,还是有权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开发商退房解除合同或补差价?
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界限。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主观要素不同: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商业风险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二、发生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这些经济情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往往又是重大变故引起的,其所导致的风险是异常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商主体的素质、经验等自身因素有关,取决于商主体是否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以及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力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
三、发生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之一段时间内;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
四、产生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一般会对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即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商业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则较小,不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五、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变更合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由双方分担风险;而商业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则是当事人“责任自负”。按商业风险责任自负原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的商业风险,对当事人都不能免责,而应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当事人因此而不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在习惯了接受房价“长期上扬”的心理预期后,房价稍微下调,购房者也会觉得无法接受。以高价买下房子的老业主要求退房,跟开发商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其实,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能不能就降价较劲,关键看合同约定,契约优先。合同如写明若降价将补偿业主或者或退房,那么业主要求要求补齐差价或退房无可厚非,反之,合同中若无相关条款,业主的要求只能算是“无理取闹”。业主以开发商降价为由,打砸售楼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构成犯罪。开发商降价,从而给业主带来损失并不能成为打砸的理由,房子跟市场交易的其他商品一样,会升值也会贬值,业主作为理性的商主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房是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完成,不存在开发商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其购房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即便是自住型需求,买房也改变不了投资性事实。“房闹”,情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更站不住脚。购房者必须意识到购房行为背后存在的商业风险,做好房产可能贬值的心理准备。除非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动,导致房产合同履行不能,购房者可以此为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购房合同以外,其他情况下开发商为应对市场竞争自主降价行为导致购房者房产贬值属正常商业风险,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购房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