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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1:0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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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地区或本行业发生严重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实行政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职责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有错必究、宽严适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处理。
  第六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行政过错负责认定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具体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
  (二)做好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整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年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加强指导、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
  (三)认真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重点查处阻碍我市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并将了解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抓好牵头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五)建立和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指定科室或专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落实。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和制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八)加强行政执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查出的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具体责任是:
  (一)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综合政绩考核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根据本地特点,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治理整顿。
  (三)各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具体科室承办,建立工作制度,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应急预案。
  (四)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月至少研究一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信息,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活动。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整治方案,积极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七)消除地域限制,破除地方保护,保护公平竞争,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素质。
  第十条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问责:
  (一)对市政府布置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及本部门牵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作为,造成本系统市场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贻误工作的;
  (三)对本部门承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因指导协调不力,失职、渎职,使本系统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四)专项整治过后,未建立长效机制,出现严重反弹的;
  (五)对容易发生事故或案件的行业、市场、门店等,在职责范围内应当组织检查而未组织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七)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讲信用,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干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查处或包庇案件主要负责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认证属实,严重影响本地区形象的;
  (十)其他因行政不作为或不依法行政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问责:
  (一)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安排部署或安排部署不到位,致使本辖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
  (二)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造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出现问题的;
  (三)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应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而未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的;
  (四)专项整治过后,未建立长效机制,出现严重反弹的;
  (五)指使、授意有关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六)设置障碍、干预正常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信用缺失,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因地方保护致使本地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得不到遏止,充当保护伞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
  (九)干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查处或包庇案件主要负责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认证属实,严重影响漯河形象的;
  (十一)其他因行政不作为或不依法行政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对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不到位,致使市场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发现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已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时,没有及时按照规定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没有立即依法查处的;
  (五)参与制假售假,或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
  (六)越权向企业乱摊派、乱征收费用、违规处罚、以罚代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干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擅自瞒报、虚报、迟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信息的;
  (九)其他因行政不作为或不依法行政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年度考核奖;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劝其引咎辞职;
  (七)违犯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案(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查处违规违法人员的;
  (二)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案(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对发生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二)阻挠、抗拒调查的;
  (三)干扰、妨碍责任追究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应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的程序执行。
  (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受理举报、检举、控告、媒体曝光等发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行政过错,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应当实行行政问责的,及时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监察部门应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受理举报、检举、控告发现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追究的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监察部门在收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行政过错行为和有关举报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四)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审,复审决定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质技监锅函〔2002〕1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现印发《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受理规定(暂行)》(鄂质监锅函〔2001〕38号)同时作废。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相关机构:
(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审查机构)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现场审查。


第二章 单位资格许可名称


第四条 资格类别

序号 资格许可类别
1 D级锅炉制造
2 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
3 锅炉化学清洗
4 锅炉水质监测
5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
6 BR1、BR2、DR5级(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
7 压力容器安装(含修理、技术改造)
8 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9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
10 电梯、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安装(含维修、保养、改造)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委托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适应所申请资格类别需要的质量体系;
(三)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设备资源,人员和设备条件应满足有关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
(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保证所填报"申请书"真实、完整(没有的项目"无此项")。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在对其审阅的基础上,派人到申请单位现场核查人员、工装设备、机具设施、仪器器具等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若发现"申请书"填报内容不真实,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退回其申请。
(二) 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
2、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核?quot;申请书";
3、试制产品参数和规格;
第七条 受理
省局锅炉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齐备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不同意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受理有效期2个月(从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之日止)。
第八条 审查
(一)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迅速约请经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委托审查机构应及时选派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安排审查日程,制定审查计划并通知受理单位,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
(二)审查期间,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派员现场安全监察,省局锅炉处将不定期派员监督审查工作情况。现场安全监察人员要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监察意见书"(见附件3)。
第九条 审批、发证
(一)审查工作结束后,委托审查机构在5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含记录、附件、资料等)报送省局锅炉处。
(二)被审查企业在5日内向省局纪检监察室或办公室、锅炉处报送"廉政评价意见反馈单"(见附件4)。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在5日内向省局锅炉处报送"现场安全监察意见"。
(三)省局锅炉处对授权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对评审合格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理由。
(四)省局不定期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站上公示受理和发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许可证书"有效期满时的换证

第十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有"许可证书",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书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原证书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自动被取消其原许可资格。
第十二条 换证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原许可级别经过审查不具备换证条件的企业,可另行申请低于原级别的许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10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科技创新,全力打造温州国际性轻工城,规范我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研发中心主要建在省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型企业和轻工百强企业,或我市其他区域支柱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是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实体或机构。
  第二条 组建企业研发中心, 旨在强化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整体提升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以及使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企业研发中心为企业当前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学习和引入成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合作交流。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四)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集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素质,使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企业培养造就科技人才的基地。
  (五)提供开发、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决策咨询服务。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参考。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二)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企业研发中心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条件。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企业研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10人),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五)申请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必须完成组建前制订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务。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成果水平不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研究开发条件显著改善,科技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有明显的增加和提高。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组建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填写《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上可行性报告、上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式3份,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的企业研发中心按照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后,择优列入“温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组建设项目计划”。
  (三)企业研发中心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中心,由企业填写《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提交《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总结》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
  第六条 批准组建和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根据其规模、水平、业绩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二)认定后授予“温州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颁发证书。
  (三)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研发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后,由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四)根据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中心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鼓励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给企业研发中心的科技经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能完成任务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
  企业研发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提纲
   2.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1

  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建设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概况(产品、技术设备、科技力量、综合经济指标等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二、企业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研究开发内容。拟实施项目分别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考核目标。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实施方案、建设场所、年限、规模、进度。拟实施项目主要仪器、设备选型。拟实施项目的原料、燃料、水、电、汽、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分组建前已具备的条件和组建后要达到的条件)。
  四、企业研发中心组建负责人、具体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科技人员组成(姓名、职务、学历、职称)。
  五、计划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按年度、项目、仪器、设备、原材料分列)。
  六、引进、培养科技人员具体做法和目标。
  七、企业研发中心组建后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具体做法和目标。
  八、对本行业示范与带动作用。
  九、企业研发中心运行、管理模式。
  十、申请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附件2

  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工作总结提纲

  一、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概况(产品、科技力量、技术装备、综合经济指标)。
  二、企业研发中心概况(现有人员总数、学历、职称;投入经费及使用情况;取得主要科技成果水平、获奖、专利、效益等情况)。
  三、企业研发中心已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已具备的条件等(对照企业研发中心条件和企业研发中心的实施方案)。
  四、企业研发中心的成功做法、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