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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现汇易货协定

时间:2024-06-26 19:1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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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现汇易货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现汇易货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支持其有关公司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用现汇易货的方式相互提供以下货物:
  1.中方每年向罗方提供一百万吨原油,罗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同一百万吨原油等值的化肥和其他化工品。
  2.中方每年向罗方提供五十万吨原油,罗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同五十万吨原油等值的钢材和钢管。
  3.双方将支持其有关公司进行其他商品的现汇易货。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相互提供的货物,均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用现汇支付,由两国有关公司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货物品种和规格,将由两国有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一切未尽事宜,将在两国有关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国务委员        全权代表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
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三、培训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共八位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八位序号前加“国”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八位序号前加本地区的汉字简称。八位数字自左至右第一、二位为部门或地(市)代码,后六位为证书序号。
四、培训证书发放对象为公务员,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公务员参加上述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
时和成绩,学员所在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验证工作。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经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的单位,应逐步更换全国统一的培训证书,更换证书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八、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公务员参加的各类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做好衔接工作。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实行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系统整顿,切实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