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 比利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并根据现有协定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一卢经济联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原则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农业方面
(一)通过组织和分生组织的培养进行繁殖植物;
(二)农业化学:植物药物、改良土壤结构的方法和肥料的使用;
(三)畜牧:兽医用药剂和动物饲料;
(四)农业工业:与发展农村小工业有联系的经济和技术研究。
二、公共卫生、医学和生物学方面
(一)公共卫生和医学的研究;
(二)来源于微生物的物质;
(三)生物医学工程;
(四)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五)内分泌学;
(六)免疫学。
三、地学方面
(一)地质;
(二)地球物理;
(三)气象:数值预报谱模式和/或编制一个动力气象学软件。
四、化学方面
(一)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炼油工艺、石油产品和脂肪酸的生产;
(二)聚合物和塑料加工;
(三)光化学。
五、物理学方面
(一)固体物理学;
(二)理论物理学;
(三)声学;
(四)核物理学。
六、应用科学方面
(一)建筑技术和材料研究;
(二)机械:金属处理方法;
(三)金属学:复合材料、腐蚀和氧化。
七、核能方面
双方一致同意的核能方面的合作。
八、新能源方面。
九、现代汉语教学和教学的研究。
十、缔约双方经一致商定后可增加有益的有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各国应承担各自的大学教授、专家、专业人员、实习生等的旅费。逗留费用按双方同意的办法由东道国承担。
第四条 原则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混合委员会应定期地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本议定书终止,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商定的所有项目的继续执行和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禁堡经济联盟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克 拉 斯
(签 字) (签 字)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2006年8月7日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至10 万元。结合《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含10年)。
2、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凡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银行有贷款的,又以同一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有权评估机构评估)×70%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条件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的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民,在规划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达5%以上的。
2、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房地产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即购买建造的住房必须是借款人或配偶的)。
3、借款人及配偶在借款期限内仍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及配偶须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良好的信誉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或中心无贷款不良记录,即无本金及利息逾期记录。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协助中心扣款还贷、承诺若借款人及配偶被单位除名、辞退、辞职、工作调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中心。
7、借款人必须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提前1个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持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到代理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且提前还款的单笔金额不得低于伍仟元。
8、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入可贷款额度。
9、借款人必须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限期与贷款有效期同期。
四、借款人需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书面申请(需配偶双方签字按手印)。
2、借款人须如实填写中心要求填报的表格。
3、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结婚证的复印件。
4、借款人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帐户(复印件二份),以及双方的收入证明。
5、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他项权证可由借款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中心代为办理,注:只能用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
6、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单位出具证明,由中心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
7、借款人及其配偶若工资帐户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借款人及配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承诺书。
五、其他:
1、以上各种条件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符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2、该补充规定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全国正值主汛期,部分地区地质灾害频发,已经给一些文物保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按照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部署,切实增强减灾防灾意识,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预防、细化措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防灾措施和预案,加强培训演练,加强巡查。各文博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
三、妥善应对,及时上报。各地一旦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文物损毁事件,要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如因洪涝等灾害引发文物灾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建立汛期文物灾情信息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58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启动相关报告程序。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