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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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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1个选举单位分别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2970名代表的资格有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3月12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1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部 长 石广生
  署 长 牟新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2〔略〕);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一) 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二)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第五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者部门机电办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附件3〔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第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三)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二)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48)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吉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江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安徽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福建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江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河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湖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湖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重庆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四川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贵州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云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陕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青海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大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宁波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厦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青岛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深圳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秦皇岛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南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连云港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温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福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烟台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汕头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珠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湛江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北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51)
  外交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教育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公安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安全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水利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农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文化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卫生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体育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人民日报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包装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解放军总装备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解放军总后勤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武警总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对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现就财政部门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
重要措施,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以往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短期内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限期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备案。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要在清理检查的基
础上,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要求,最迟于1998年12月底前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逐级汇总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998年1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报送的情况报告必须全面、真实,主要
内容包括按险种和违纪类型分别列明的违纪事实、纠正和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分析及有关数字等。
四、对于1996年财政部重点检查的54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违纪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处理,并于1998年10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单独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审计署。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检查及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抓紧建章立制,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19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