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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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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3月以来,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走私、贩私日趋严重,冲击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的通知》(全打办〔1997〕12号),要求各
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打击走私、贩私成品油的专项斗争,迅速遏制当前成品油走私、贩私的态势。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斗争,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以及走私、贩私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查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按照国发〔1994〕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新申请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成品油走私、贩私的主要渠道来自海上运输、非设关地码头和港口、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油料的特点,将上述地区和上述经营单位所在区域作为此次检查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地区。
三、成品油属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对经查证为成品油走私、贩私以及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处罚。
四、加强与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
成品油将作为今后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之一。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力争在近期内突破一批大要案件。请将检查和查处情况随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1997年8月20日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安监管政法字[2003]124号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落实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措施,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人员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从业人员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所在单位安全情况、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八、从业人员有权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工作。

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及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从业人员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十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生产单位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从而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将互换三名奖学金生到对方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学习或进修。奖学金享有者可以是大学本科生或学者。
  2.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两名大学教授或专家到对方国家讲学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为期不超过四周。教授和专家的人选由派出方提名推荐。
  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以及雅典学院和中国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4.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或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互换科研出版物并努力为此提供方便。
  5.双方将交换有关各自教育制度方面的资料。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希方将派三名中小学教员和一名教育行政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教育制度,为期十五天。
  6.双方鼓励希腊技术教育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两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就该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情况进行交流。
  8.希方表示希望能得到关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教授现代希腊语的通知,还表示愿向该院赠送有关希腊语学习的书籍、地图及词典等资料以充实该院希腊语系图书馆。
  9.希方表示希望在中国的大学里,而不仅限于上海外国语学院,扩大希腊语教学。
  10.中方表示希望在希腊的大学里开设汉语课。
  希方通知中方:雅典大学最近新增设一个外国语言和文明总系,在该系可开设汉语课。
  11.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规,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二、文化艺术
  1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戏剧教育考察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1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人文物博物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14.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希腊举办一个《中国绘画展览》或《中国工艺美术品展览》。希方将在中国举办一个《希腊民间艺术展览》。
  15.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画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十人/天的访问,交流经验。
  16.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公司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现代文学作品。
  17.双方鼓励在希腊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中国文学的专题文章和在中国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希腊文学的专题文章。
  18.双方鼓励中、希作家间的直接合作和交流。
  19.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界的直接接触和合作。
  2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就两国版权立法交流信息。
  2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希方将在北京举办一个希腊电影周,作为对一九九0年在雅典举办的中国电影周的回访。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合作而定。
  2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二人电影专家小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十五天,研究合拍电影问题和进行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23.双方鼓励艺术小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活动。

 三、新闻媒介
  24.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希十天;希方希望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华十天。
  25.双方鼓励促进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鼓励互换教育和文化纪录片在对方国家电视节目中播放。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26.中方通知希方在上海和成都每年举办国际电视艺术节。希方表示对艺术节感兴趣。

 四、体育
  27.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进一步接触。具体方式和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而定。

 五、青年
  28.双方鼓励两国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文化和社会活动。
  双方鼓励就青年事务各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从而加强两国青年间的关系,增进友好,促进和平。

 六、其他
  29.本计划各条款不影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其他交流项目的执行。
  30.有关本计划的通则和财务规定的附件是本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1.中、希两国文化混合委员会的下一次会晤将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
  3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日在雅典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德有             佐德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