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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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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财发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取得了显著成就。5年共投入资金827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共改造中低产田1.73亿亩,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巩固和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项目区新增的粮食生产能力约占全国同期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总量的48%,为推动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前提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出269元,为我国农村总体上实现小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区林木覆盖率平均提高了1.62%,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农业稳定增长,对“九五”前期国民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九五”中后期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九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当前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地方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意义,对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工作上有所放松;二是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转变以后,工作任务加重了,难度增加了,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干部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部分地区在项目和资金的安排、管理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有些地方项目安排面铺得过大,重点不突出,效益不高,资金使用分散,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有偿资金还款压力大、困难多等。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保证顺利实现“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和《纲要》,编制本计划。
  一、“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时期,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一个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承担着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人增地减、水资源紧缺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观,多数地方还是靠天吃饭。从长期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会不断增长,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仍然是“十五”期间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十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继续为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承担重任。
  二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介入生产领域,调整结构、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开发内涵的增加和领域的拓展,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更为繁重。
  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通过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开展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同时,生态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之一,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有利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
  四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农业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国际间农业竞争,也主要是科技竞争。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目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科技贡献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仅高出3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继续提高科技含量的潜力很大。农业综合开发通过不断提高对科技的投入比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能够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这种投入方式符合世贸组织“绿箱政策”的要求。同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具备劳动密集型和特色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农业综合开发是新形势下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措施。
  二、“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努力建设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
  二是坚持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坚持高质量、高效益搞开发,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
  五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含量;
  六是坚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龙头项目扶持力度;
  七是坚持按项目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注重效益;
  八是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资金安排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奖优罚劣;
  九是坚持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性、综合性、重点性、开拓性和示范性,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二)主要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兼顾水土资源条件和财力可能,“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是:
  1.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计划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45亿亩,其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年节约用水142亿立方米;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6282万亩;新增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改良土壤面积1.04亿亩,新增机耕面积5360万亩。经改造的中低产田,要成为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基础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水平,巩固和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区农产品全部实现良种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优质品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农业科技含量和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项目区农业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把项目区建成农业科技示范区和推广基地,并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项目区建设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到2005年,项目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平均比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5~10个百分点。
  4.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项目区营造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林木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林木覆盖率一般达到10%以上,风沙地带达到15%以上,专项生态工程项目区林草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控制水土流失面积3.13万平方公里。
  5.项目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项目区预计新增农业总产值15933亿元,实现农业增加值10180亿元,新增利税4113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315万人;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390元。
  三、“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要围绕保证农产品供需总量平衡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进行,把主要着眼点由增加农产品的产出量,转到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来;由主要增加农产品的数量,转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的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把中低产田建成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有效地巩固、保护和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的生产能力。同时,中低产田改造要与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优质油料基地、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紧密结合。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这项要求,综合考虑耕地、人口、财力等因素,从2001年安排改造中低产田3280万亩算起,以后每年增长5%,力争到2015年全国平原地区55%的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样,“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其中:农业主产区〔含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新疆、广西、陕西等省(区)〕改造中低产田1.28亿亩,约占全国中低产田改造总面积的70%;其他地区改造中低产田5400万亩,约占全国改造中低产田总面积的30%。
  在改造中低产田过程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行灌区与旱区并重,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用水效益为目标,以发展渠道衬砌、管道输水、集雨节灌、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为重点,与农艺、农机等措施及管理措施相结合,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建设一批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和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十五”期间计划在改造中低产田面积中,在灌区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占中低改面积的55%,其中:节水灌溉示范面积1554万亩;在旱区发展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其中西部地区1407万亩,约占70%。
  加强项目区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生态屏障。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在丘陵山区,重点搞好项目区周围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平原地区,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在生态脆弱和土壤沙化地带,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十五”期间计划建设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
  2.有重点地扶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在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花卉、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集中产区,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上市量大、交易范围广,由法人实体经营,交通方便、具备储运能力,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地批发市场,搞好场地、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能力。
  3.加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力度。在全国设计灌溉面积在5万亩~30万亩的中型灌区中,选择一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所急需、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的中型水利骨干工程,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改善项目区的外部灌排条件,为改造中低产田提供水利保障。另外,为有利于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扶持复垦工矿废弃地、塌陷区40万亩~50万亩。
  (二)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立足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基地,实行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发展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1.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促进项目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促进项目区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生产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突出抓好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建设大型优质粮食基地4163万亩,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1343万亩。同时,积极扶持种子、种苗、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在加强地方项目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良种推广”、“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等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2.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牛(肉牛、奶牛)、羊、猪、禽等畜产品、名特优经济林、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粮食的转化增值,其中: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北地区的项目区,结合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牛奶生产和乳制品加工;在内蒙、青海等草原地区的项目区,把改良草场和发展畜牧业有机结合起来;在西部地区,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与退耕还牧(林、草)相结合,重点发展围栏养畜,发展生态农业;在其他农区,主要发展秸秆养畜。在云南、广西、海南、广东、福建等地区,要着力扶持发展热作农业。“十五”期间计划养殖畜禽1.2亿只、出栏畜禽9300万只(以羊单位计),发展水产养殖面积376万亩。扶持经济林、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发展经济林775万亩、种植蔬菜171万亩、花卉23万亩、药材122万亩。(“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见附一,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积极扶持各地区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把主导产品做优、做大、做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比较优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着力扶持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在粮食主产区,着力扶持优质、专用品种的粮食生产,建设大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在西部地区,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在产业项目发展上,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面向国内外市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建设,努力消除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促进主导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4.以扶持龙头项目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加大对龙头项目和农民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的龙头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引导更多的开发项目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租返包或以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现金等形式入股,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期间计划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约2300个。各地区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30%以上,安排用于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遵循自然规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要加强生态建设,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的同时,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禁止新的开荒,保护好天然林、草地和湿地。在继续禁止开荒的同时,对过去开垦的、已经出现生态恶化的项目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相应加大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支持项目区按规定退耕,防治退耕出现反复。
  2.以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以环京津地区、河北坝上地区、内蒙古地区、西北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特别是防沙治沙力度,为改善全国特别是北京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十五”期间计划建设以植树种草、治理坡耕地、防风固沙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态工程1443万亩,建设草原(场)1504万亩,两项合计共2947万亩,其中华北、西北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2246万亩,占76.2%。在农业生态工程建设和草场建设任务中,环京津生态环境特殊地区分别为344万亩和621万亩。
  3.继续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用于生态建设的比重,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安排用于生态建设投入的比重,由“九五”期间的10.2%提高到15%。
  4.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部门专项生态项目的扶持力度。与水利部、国家林业局配合协作,建设长江中下游及淮河流域防护林工程面积490万亩,太行山绿化工程面积260万亩,防沙治沙示范工程面积425万亩,长江和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面积655万亩。
  (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用于科技的投入比例,由“九五”期间的3.7%提高到8.7%。努力在农业科技进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1.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项目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推广应用良种及平衡施肥、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快速高效饲养、模式化栽培、秸秆养牛等适用技术,提高项目科技水平和开发效益。
  2.加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建设。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继续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十五”期间,分别建设这三类示范项目130个、170个和100个。
  3.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5年计划组织农民技术培训1.2亿人次,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改善项目区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外部条件,增加农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积极扶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种子、种苗和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支持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扶持具有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配合科技推广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业高校、科研单位与开发项目区资源互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途径。
  四、“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措
  “十五”时期,考虑到改造中低产田难度增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力度加大等因素,参考“九五”期间实际情况,确定“十五”期间亩投资标准为:以2000年改造中低产田每亩投资273元、草原(场)建设每亩投资114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每亩投资105元、农业生态工程建设每亩投资273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10%;节水农业示范项目以2000年每亩投资600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5%。据此测算,“十五”期间土地治理项目投资需860亿元。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测算,多种经营项目投资需573亿元,科技示范项目投资需95亿元;部门项目按“九五”期末年投资额每年递增8%计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地方项目测算),需投资108亿元。各类项目合计总投资需1636亿元。从投资的布局看,用于农业主产区的投资为1073亿元,占总投资的65.6%。
  “十五”期间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集体和农民自筹现金及以物折资)与其他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配套投入。总投资1636亿元的来源构成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48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61亿元,自筹资金251亿元,其他资金444亿元。
  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正常中央预算安排390亿元(以“九五”期末46亿元为基数,每年平均增加10.7亿元);利用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安排65亿元(其中2001年安排11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亿元)。这样,“十五”期间中央预算共安排455亿元,年均增长16.5%,与“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持平。另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25亿元,其中:2001年、2002年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2003年至2005年争取利用世行农业科技项目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见附二)
  五、“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政策措施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必须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调整完善投入政策。“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补助,配套投入,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主体,国家的投入主要起引导作用,属补助性质。农民投资投劳搞开发,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要求取消的“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范围。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的水平,在预算中优先安排。要采取贷款贴息、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引导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照顾地方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调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集体和农民自筹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向政策,突出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完善资金使用政策,遵循公共财政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原则,调整中央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适当调减有偿资金比例。
  (二)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完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在项目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以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立新型节水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行资金报账制和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制,逐步推行项目资金公告(示)制;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要与其他农口部门项目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综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检测检验体系。适当扶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产销信息、气象信息及进出口信息等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检测检验的规范和手段,发展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相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一是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努力按国际通行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积极扶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步伐。二要大力扶持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突出扶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三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积极探索产权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确保农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为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明晰的农发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抓紧制定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规定,明确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形式,加强对农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竣工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提高农发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效益。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作。“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健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适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理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每一笔资金。适应新阶段的工作要求,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和目标。
  附:一、“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开发任务和投资)
    三、“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预期效益)(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
当前,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足,多数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设项目大量拖欠生产企业设备款及材料款,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生产。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
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进行清理。现将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总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次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是在投资规模过大、在建项目过多、地方自筹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依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应主
要通过压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特别是压缩国家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来解决。
二、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范围是,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其它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
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展开。
三、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计划资金未到位和今年计划投产项目超概算引起拖欠的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比例,由各投资方按比例注入资金。中央投资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负责按时注入;地方投资部分由各地计委(
计经委)负责及时注入。如地方资金不到位,则中央不予安排资金,同时今年内也不再审批该省(区、市)的新开工项目。
(二)因储备资金未到位引起拖欠的项目,中央安排投资的,由银行注入设备储备贷款予以解决,优先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地方安排投资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对已有设备储备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设备制造周期长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的需要。
清理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工作,由有关银行负责,其中清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四、为了保证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拖欠进一步扩大,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下决心停缓建一批项目,千方百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安排工程进
度,不得盲目超前,形成新的资金拖欠。已超概算而资金又不落实的项目要放慢建设进度。设备制造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接受订货,凡自行接受国家计划外项目订货引起的资金拖欠,由设备制造企业与订货单位协商解决。
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地方负责清理的项目,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解剖哈尔滨三大动力厂的设备欠款问题(这一任务已完成);二是7月初开始组织清理列入今年计划的151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拖欠问题;三是7月下旬召开全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
金拖欠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必须在8月底前将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资金拖欠情况(截止到6月底前)和还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小型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清理拖欠,并在8月底前摸清拖欠情况,制订还款计划,

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国家计委。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关银行,以及各地计委(计经委)要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七、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拟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组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地计委(计经委)也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班
子,负责抓好当地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工作。



1994年7月21日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 等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
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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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 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
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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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清算终结,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偿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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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时,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后,报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劳服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