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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饮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1 21:1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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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饮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餐饮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广大人民的安全,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开设咖啡馆、酒吧间、茶室、音乐茶座、冷饮室、中西式酒菜馆、酒楼、饭店、饮食店(摊)(以下统称餐饮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开办餐饮业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安全,室内高度不低于2米,出入口的门扇一律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并保持畅通无阻;
(二)场内照明灯光均匀柔和,亮度不得低于5勒克司,严禁使用调节开关;
(三)电路安装、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配置相应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除临时停电期间外,禁止使用明火作照明工具。
(四)严禁设封闭式或任何变相封闭式雅座、包厢,场所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每平方米0.8人,座背与桌子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0.6米。
(五)凡开设点与居民同幢房屋的,应独门进出,厨房独用,并装置消烟、消尘、消音等设备,不得影响周围居民休息。
(六)室外不得装置扩音器,室内音响不得超过85分贝。
第四条 凡开办餐饮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公安机关发给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因故歇业、转业、合并、租赁、承包、迁移、改变法人名称或变更经营项目和安全设施等,都必须在一个月前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一切从业人员应经体格检查,领取卫生部门的《健康证》;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从业人员,需持市、县、区劳动部门签发的临时用工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审核发给公共场所服务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亮证经营,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经营场所治安秩序和顾客安全的责任。
第七条 经营单位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参加街道、乡镇或行业建立的治保、联防组织,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纠察或治安联防人员,佩戴公安机关制发的值勤标志,维护经营场所内外的治安秩序;客座少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可联合聘用治安联防人员。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积极做好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做到:
(一)不准陪客吃喝,不以色情招揽、勾引顾客;
(二)不准设局聚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
(三)不准哄抬价格,出售伪劣商品,诈取钱财;
(四)不准播放非法出版的音乐、录像;
(五)营业场所不得留宿非本单位人员;
(六)积极主动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查处。
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制定《顾客须知》,要求和督促顾客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场内酗酒、喧闹、跳舞或有其他伤风败俗的举止。
(二)不准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管制刀具;
(三)不准携带收录机、乐器在场内播放、弹唱;
(四)严禁调戏侮辱妇女、嫖娼卖淫和传播淫秽物品及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五)严禁赌博、销赃、打架斗殴、倒卖票证等其他非法交易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自觉协助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举报。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自觉执行本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及维护营业场所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三、四、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分别由公安、卫生、劳动、管理部门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三)顾客违反本暂行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依照该《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公共场所许可证》,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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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
┃ 造 价 │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
┃ 耐用年限 │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
┃ 残值率 │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
┃ 折 旧 │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
┃ 维修费 │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
┃ 适当利润 │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
┃ 年 租 │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 (元/M 2)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
┃(元/M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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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 4.75 │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6.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0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
┃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
┃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
┃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
┃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
┗━━━━━━━━━━━━━━┷━━━┷━━┷━━┷━━┷━━┷━━┷━━┛
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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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 混│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税 金(%) │4.84 │3.23│2.30│3.24│2.36│1.63│1.32┃
┃年租(元/M 2)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 租(元/M 2) │3.09 │2.09│1.49│2.14│1.56│1.07│0.87┃
┗━━━━━━━━━━━━━━┷━━━┷━━┷━━┷━━┷━━┷━━┷━━┛
加权平均值:1.78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附件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
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
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999/06/23

农发行办字(199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质量,经行领导批准,总行开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公文传输系统")。"公文传输系统"的运行将使我行公文运转从传统的邮寄方式改为网上传输。为确保公文传输系统高效、安全、畅通运行,充分体现公文网上传输快捷、准确的优越性,同时为了对"公文传输系统"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中对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因此带红头和印章发出的电子公文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为了保证"公文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各行办公室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信息电脑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技术保障,办公室负责"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使用,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和操作。

  第二章 公文传输范围

  第四条 总行、分行不涉及密级的行发文件、总行各部(室)、分行各处(室)文件、信息、简报,紧急事件的情况报告、资料等均可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输。

  第五条 带密级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原则上一律不得传输。如确需传输带密级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三章 电子公文的制作流程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签发手续按照同级纸质公文的签发手续办理。

  第七条 各部(处)拟稿人在将文件内容打印后,按要求逐项登录电子发文稿纸,并将文件格式转换成纯文本(TXT)格式,附加在发文稿纸中"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正文文件"位置上,按"发送到发文登记库"按钮发送到"收发文管理员"处,同时将纸质公文送交"收发文管理员"。

  第八条 打字人员负责用方正或书生排版系统制作电子红头、编辑排版和定义盖章等工作。电子红头为一次制作,长期使用。打字人员在文件编辑排版时,必须按不同的办文单位和公文种类嵌套相应的电子红头,并将电子印章设定在能够嵌压在签发日期的位置上,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

  第九条 对于没有附件的公文或正文与附件可同时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收发文管理员用书生软件对其盖章打包加密后生成电子公文(GW格式),不能将小样文件直接传输。

  第十条 对于转发纸质文件作为正文附件的,一律用扫描仪扫描成TIF文件格式,同正文一起盖章打包生成电子公文(GW格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正文与附件纸张大小相同,可直接链接到正文后,随正文用"添加文件"按钮在电子发文稿纸的"阅览文件信息"区段中的"正文文件"域内。

  (二)如正文与附件纸张大小不同时,用上述方法将正文添加在"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正文文件"域内,附件添加在"附件"域内。

  (三)如附件是表格,可用上述方法直接将其添加在"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附件"域内。

  (四)凡添加在"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附件"域内的附件,必须在"备注"域中输入文件格式和纸型等提示信息,以便接收方打印。

  第十一条 附件扫描时,扫描仪统一采用180DPI分辨率设置扫描成TIF格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附件不能扫描传输,必须与正文一并采用邮寄方式进行:

  (一)扫描原件过长,页数超过20页的。

  (二)原件的文字或表格字号小于小4号的。

  (三)原件的图像清晰度差的。

  第四章 电子公文的收、发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发文方的收发文管理员将电子公文按要求定义发送地址、打印份数、加密、发送、归档。

  第十三条 收文方的收发文管理员接收到电子公文后,按发文方规定的打印份数和"备注"栏提示的发送信息打印、装订文件,同时按"回执"按钮将收到文件的信息尽快反馈发文方。输出"收文处理单",进入本行公文运转流程。

  第五章 公文传输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目前仅限于总行和各省级分行办公室使用。

  第十五条 各行收发文要设专人负责,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格式、红头、印章式样要保持纸质公文的原有式样,严禁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各分行公文传输系统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全天开机,随时准备接收文件。每周五或遇节假日下班前应检查是否有未接收的电子公文,不能拖延至下周或节假日后接收。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方接收文件,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为及时核对收发文情况,每周一总行与各分行以电子邮件方式互发核对清单。如发现不符,应及时与对方联系,立即补发,以确保公文传输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纸张要求。

  (一)正文:A4或16开(184×260)纸,纵向。

  (二)附件:附件的纸张大小应与正文相同,如附件中有表格,可在打印设置中按表格本身的纸型,重新设置并打印。

  第二十条 在试运行期间采用电子公文和纸文本同时发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网络传输的公文,仍采用邮寄方式,但正文和附件不能分离。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管理视同实务印章管理,管理办法按总行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总行负责制作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党委的电子印章,每行2套(其中1套备份)。如电子印章磁盘损坏,分行要向总行办公室文档处报告,并由总行重新制作,收旧换新,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复制电子印章软盘。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只限于经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不得作为介绍信、单据、合同书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盖章使用。

  第七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的收发电子公文机房为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有条件的分行可设立专用收发电子公文专用机房。

  第二十五条 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密码,密码由总行确定。密码每三个月更换一次,遇特殊情况应报告及时更换。密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 各行电子印章及密码由收发文管理员保管,收发文管理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操作程序、电子印章软盘及密码,如收发文人员变动,应立即通知总行,以便及时更改密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收发文管理员必须按规定收、发文件,不得随意扩大收、发文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以备清理、查询。非公开的重要文字资料的接收、发送、办理、保管等必须严格按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行要妥善处理经公文传输系统接收的无效公文,无论是否嵌压印章,都不得随意乱丢,必须及时收集销毁。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致使电子公文、印章丢失或被盗,要视情节轻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责任。

  第八章 网络系统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行收发文管理员必须严格按总行和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为使文件经传输后发文方与收文方的文件一致,要绝对保证网络上所有传输工作的软件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修改程序编码和任意改动机器设置。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要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系统的技术资料、软件等要有专人管理,不得遗失。

  第三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输出设备是专用机器,除公文收发以外,不能兼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系统。

  (一)严禁在传输系统上进行电子游戏和与收发文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严禁随意使用外来软盘,确需使用时必须首先进行杀毒处理。

  (三)各行收发文管理员必须备有杀毒软盘,随时检查和清杀病毒,并定期升级杀毒软件。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收发文管理员应主动与技术人员沟通、联系,作好协调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行办公室、信息电脑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总行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行收发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与省级分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分行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公文传输系统"是从传统的纸质邮寄革新到网络传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遇到过去纸质邮寄中没有遇到的问题,各行要在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办公室反映,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总行办公室负责监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