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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19: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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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金管资函[2005]01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段计息,即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16日按1.62%计息,3月17日至3月20日按0.99%计息,3月21日以后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请你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联系,处理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结息事宜。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0号




关于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蓟县中上元古界保护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地质遗迹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保存的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一定要坚持以保护为中心,努力把保护区建设成国内外晚前寒武纪系研究、交流培训和科普的基地,并创造条件使保护区早日加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00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在缓冲区外围地带应增设一定面积的实验区。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鉴于主要保护对象分布比较分散,应加强社区共管,搞好外围地带厂矿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叠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并尽可能将开采点控制在保护区外围地区;海泡石资源的开发利用须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处办公、科研、宣传教育等所需用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