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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时间:2024-07-12 10:1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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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
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
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1990年8月25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1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531

实施时间:20010531

内容分类:广告管理综合规定

题注:(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植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存: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14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地点进行,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不得修改;发现有错误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还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六条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枪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计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定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关于市定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调整为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定重点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上年度和当年度竣工投产(运营)达效的市定重点项目,重点用于工业重点项目,适当兼顾其他行业的重点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和特别财政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均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
  第四条 按市定重点项目的行业类别和实际完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非自行购置、购建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列入奖励的市直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奖励,县区(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由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一)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150万元;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标准可适度增加。
  (二)非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申报。市直项目直接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申报,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统一申报,在报送市政府大项目办的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及试生产或试运营情况等。
  (二)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规划、环评、土地征用、建设等环节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主要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土建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等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项目实现投资的文件。
  (四)各单项竣工验收证明。主要包括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国家规定必须验收的各种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查认定、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重点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是否在限定时间内如实竣工投产(运营)达效。
  1.项目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生产能力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主要生产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
  5.“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6.项目效益及上缴税收情况。
  (三)项目固定资产是否完成限定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以设备和生产厂房、营业用房、附属用房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招投标文件、采购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文件为依据。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行业专家评估。
  第八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建议,经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下达奖励资金。市直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县区、经济开发区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后,再由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列入奖励的重点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未申报和已申报未通过验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定重点项目,可于下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申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资金,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或挪作他用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从严查处;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执法执纪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漯财〔2005〕1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