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2: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办发[2003]12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建设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府网站、州直各单位建立的网站(页)、各县市政府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州政府网站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政府信息中心承建,宗旨是“宣传湘西、服务群众、政务公开、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四条 州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湘西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动政务公开和发展电子政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政府网站是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门户网站、州直各单位和县市的网站是其分站。在州政府网站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州政府网站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分站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应明确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 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公开为主;组织形式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二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并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州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州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xxz.gov.cn;
(二)州政府网站为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单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域名格式为****.xxz.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五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州政府网站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湘西自治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与互联网连接的通信线路,提供所需带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用虚拟主机方式或服务器托管方式建立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分站点,其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磁盘空间、信息发布平台和后台数据库支撑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编、审核和上传工作,并落实专人(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网站数据库、服务器、电子邮箱等网络密码以及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州政府网站联系,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机房环境、网络线路和IP地址,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但服务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三)对于以上两种方式建立的站点,未经州政府网站同意,所有磁盘空间只能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四)州政府网站应当经常监测各分站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通过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确保各单位的信箱密码和管理帐号不泄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州政府信息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24日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80号)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与口岸办),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增挂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撤销原设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杭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原杭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及打击走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意见。
  (二)编制全市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建设发展规划,检查、督促辖区口岸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工程的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陆空口岸国际及地区客运、货运新航线的开通工作;办理报批外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开放或非开放口岸的事宜。
  (五)加强涉外客货运输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口岸单位共同做好口岸集疏运及出入境旅客运送工作。
  (六)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口岸单位改革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完善口岸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对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作出裁决。
  (八)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会同主管部门开展对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参与查处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涉外事件和违法案件。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负责研究提出我市反走私工作任务、方案、要求,调研走私活动特点、规律,分析动态,研究对策。
  (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查处有关案件,及时沟通、传递工作信息,推动反走私斗争深入开展。
  (十一)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打私与口岸办设3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口岸工作的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和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口岸管理处
  负责口岸现场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地区)空中新航线的开辟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对需要裁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口岸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口岸安全和共建文明口岸的有关工作。
 (三)打击走私工作处
  依据国家有关反走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措施;调研走私活动特点、规律,及时进行动态分析,研究对策;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查办走私大案要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人员编制
  市打私与口岸办机关编制为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5]7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
  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流域、本辖区的管理程序或细则。
  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建立相互沟通、互相配合的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按照《办法》规定,可不提交单独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认真检查其所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内容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将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或水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并专题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2、3)随文印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印制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可根据需要启用入河排污口审批专用图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新、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明确完成时间。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
  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尽快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检查。请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略)
  附件2: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略)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略)

                                                     水利部办公厅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