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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22:3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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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四)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3)。

  第九条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报告包含内容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附件5);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十二条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站()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第三章  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2.《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5.《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7.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登记备案机构

8.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

附件7: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 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

7.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8.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附件8: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化矿实验室

2.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化工品有机材料检测室

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5.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7.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油化工品检测中心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9.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化工实验室

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铁道部政策法规司: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期限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是参加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或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二、注册工作安排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开展注册工作,并将有关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时限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申请人。

  (二)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工作应于4月底之前结束。

  三、执业资格证书发放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请将本地区2003年所需执业证书数量、收领证书详细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和所在处室尽快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

  (二)应印刷单位要求,今年执业证书发放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执业证书每本5.50元,其中工本费5元,邮费0.5元,请将费用直接汇往印刷单位。

  汇款单位: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北京市工商银行分行东升路分理处

  帐 号:02000062090242063-61

  金辰公司联系人:杨洋

  电 话:(010)62932628、13901358902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联系人:衣学东、梁志君

  电 话:(010)63193367、63193263,63193366(传真)

  四、其他工作

  各注册机关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编号分类归档。同时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于5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注册工本费由各注册机关商当地有关部门核定。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

  (一)补充信息的内容

  1、财务监管附表

  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包括以上补充信息。

  三、考虑到以上特别情况,2007年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可以延迟至2008年4月30日,各公司无需另外申请延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2、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3、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4、“创新试点”投资产品(或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份额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公司/××产品、计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资金运用 年末数 年初数 资金来源 年末数 年初数
货币资金 拆入资金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债券 应交税费
基金 应付利息
股票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 应付托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应付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
基金
股票
其他
持有至到期投资
债券
其他
定期存款 应付委托投资款
贷款 应付委托人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应收红利
其他投资资产
资金运用合计 资金来源合计
注:
1.公司应当就每1个委托对象、发行的每1个产品或计划分别编制。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应付委托人收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