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2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计委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中宣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2年继续按照“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步推进”的思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方面的重要意义。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商贸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成为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几项集中活动:春节前后,继续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为骨干,组织货源下乡,把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送到农民手中;春节前夕,开展"百城万店食品打假"专项活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以病死或疫区动物加工食品等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3.15”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春耕春播之际,进行“百城万店农资专项打假”,查处一批农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并组织“打假下乡”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计量信得过”和明码标价宣传活动,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热心群众对商贸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组织“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以加大防假识假宣传、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活动。
  三、各地要把创建示范街作为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树立形象,创出品牌,使示范街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继续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创建促文明、文明促繁荣、繁荣出效益的经验,努力提高示范街创建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创建“明码标价示范街(市场)”,“打假维权满意街”,“购物放心一条街”以及“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示范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这些街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四、各示范店(市场)要认真抓好商品质量、计量、价格工作,切实搞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今年,示范店(市场)创建工作要注意向现代流通业、餐饮业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商贸企业延伸。
  五、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商品进货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聘任义务监督员、采取对口交流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信誉。下半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创建标准的行为,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曝光。请各地按照有关标准先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把活动推向深入。近几年来,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部门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拓展,影响日益扩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开展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活动的深化。各级新闻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街、示范店(市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对春节前后及“3.15”期间各项活动的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一、小口径步枪射程1200公尺,杀伤力在800公尺以内有效,应列入武器管理范围,私人不得持有和购买。
二、开展射击运动所用的小口径步枪,允许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集体购买和集中保存,不得发给个人持有,必须将枪枝牌号、数量、号码送公安机关登记批准,领取证照。
三、各单位对所有枪枝应详细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并将保管人的姓名、职务送公安机关备查。
四、小口径步枪只准在指定的射击场所使用,严禁在射击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射击。
五、实弹射击应有组织的进行,并遵守射击场的各种制度;使用民用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将射击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事先向当地公安分局备案;射击前后对枪、弹应严密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六、射击运动的领导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枪枝、弹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责进行检查。
七、个人现已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听侯处理;单位现有的小口径步枪,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因射击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负刑事责任。
九、全体市民对于使用小口径步枪的人,都有按本办法进行监督之责



1957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广大群众的要求,借鉴省内兄弟市的做法,现就《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营政发[1995]2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每年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药爆竹的地点和范围

(一)繁华街道、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距离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油站、库区和露天存放易燃物品的场区及其周边距离2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向过路行人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