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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时间:2024-07-02 19:2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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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组织或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视察的主要内容:(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五)其它。
视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
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
第四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或者代表的建议,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
组织专题视察,应有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五条 代表可以执代表证单独或联合就地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提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协助安排。
第六条 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就地视察。在省、地区工作、居住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驻陕解放军代表可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开展视察活动。对于集中视察活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凡属市、地区处理的问题,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凡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条 本省国家机关和单位,在接待代表视察时,有关负责人应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三
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并提供方便。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以及对提出批评或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省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办法》即行废止。



1997年8月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同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甘建科[2002]138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建设专业技术、管理和劳务人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主要包括资格性岗位培训、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安全教育、强制性条文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技术短期培训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举办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半个月向省建设厅科教处提出已得到厅主管业务处室同意的开班申请报告,获准后方可下发开班通知。对批准的培训班其学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办班。



第五条 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劳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学习掌握新技术,做到培训与上岗资格相结合,与本单位资质相结合;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作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建设类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年检,应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人员的证件无效。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待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第七条 在工程招投标时,发包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证书、项目经理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参加培训的,其证件不能作为投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资质等,确保办学质量。无培训资质的办学单位不能从事建设类人员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培训。



第九条 各培训单位应在本单位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培训,要严格执行教育培训“三统一”(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和“三审批”(办班审批、试题审批、办证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训单位、培训单位,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个人培训次数,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共同努力搞好我省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资质一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㈡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验。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㈣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资质申请



㈠申请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成立时间至少一年。其中申请二级以上资质的至少三年。



㈡申请资质程序:



1、培训机构可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科教处。省直属培训机构可直接报厅科教处。



2、培训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或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培训机构应向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4、上报材料应一式三份(持原件、留复印件)。



5、科教处组织考察,并召集专家评审。



6、评审通过后,由建设厅核准并颁发资质证书。



㈢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3、培训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5、培训业绩资料;



6、资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