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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时间:2024-07-13 12:5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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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019

实施日期:20011201

江西省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矿、伴生石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对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
和合理利用;
(三)对城市垃圾、农林废弃物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四)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
构、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工作,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技
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
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主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资源综合
利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利用
第八条 排放废物单位和利用废物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和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九条 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选择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废
物排放量少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回收和利用生产中产生的放散煤气、
中低温烟气、尾气以及锅炉的余热、余压等。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废水资源,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废液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第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
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和评价,综合开发和利用,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防止矿产资源浪费。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
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十二条 排放废物单位对其排放的废物应当积极进行综合利用,不进行综
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
排放废物单位对其排放的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
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废物单位可以根据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
废物单位利益大于排放废物单位利益原则,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加工费。
第十三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并逐步
停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
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必须限期进行改造,掺用粉煤
灰、煤矸石等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建
材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规定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港、筑坝、回填工程,
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本条例第二款所指运距范围,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报废汽车等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先取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认定证书,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方可从事回收拆解业务

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到所在地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取得省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后,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方可从事指定
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
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并网、电量计划、电力价格、调峰等
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
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城市市政公
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鼓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利用不能进行再次利用的尾矿、煤肝石等
回填复垦塌陷区。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复垦己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复垦标准.进行复垦后,
愿意经营管理的,可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征地协议有规定的除外;在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当地政府的批准,可以用复
垦后的土地置换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从废石、废渣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
偿费。
第二十一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者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应当
专项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外和外省投资者来本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和投资。
来本省投资建设和开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享受招商引资、科技开发、资源综
合利用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认定制度。
需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资源综合利用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部门依法认定。
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
(三)计量和质量检验及环保合格证明;
(四)资源综合利用证明。
第二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认定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的项目目录管理。
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公布实行资源综合利
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项目目录。凡列入目录的项目,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
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
安、环保、税务、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管
理工作:
(一)对矿产资源以及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的监
督管理;
(二)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组织对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
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对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
体系;
(五)其他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
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
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企业不利用又阻
碍其他企业利用工业废物或者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厂的,由资源综
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已经建成的粘土砖厂在
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轩石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证书,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或者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
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
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取消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费)款。
第三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源
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
认定,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等事顶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我国重要的运输行业。为了更好地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为铁路行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总行决定建立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
为了加强联行网络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联行网络内各有关行的责任、义务,保证联行网络的有效运转,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为跨省、市、区的横向协作组织,由领导行、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组成。总行为领导行,铁路局(含铁路集团总公司,下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牵头行,铁路局所在地的建设银行铁路分、支行为一级主办
行(各路局网络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名单详见附表),铁路分局所在地(不含与铁路局同一地的)的经办行为二级主办行,各铁路站、段所在地的基层行(处)为经办行。
网络内各级行共同做好对铁路单位的开户、结算、汇划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组织机构
总行成立铁路资金联行网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与铁道部的合作以及对各路局网络工作的领导。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托代理部、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营业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下设若干铁路局联行网络(以下简称路局网络)。路局网络与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体制、资金流动特点相适应,由相关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经办行组成。
第四条 各路局网络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建设银行在办理铁路资金业务过程中有关跨省、市、区的问题,保证网络运行顺畅,步调一致。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省(市)分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
办公室设在一级主办行,负责网络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级主办行行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行(总行)职责
根据铁路行业的发展需要及铁道部的改革措施,研究建设银行服务铁路大行业、大企业的长远规划;负责制定建设银行铁路资金联行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领导联行网络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各路局网络内的有关事项;督促网络内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履行职责;总结交流推广网络工
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牵头行职责
1.牵头建立路局网络,做到组织落实、机构健全。
2.负责路局网络的领导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好网络内有关结算、服务、基层行利益兼顾等问题。
3.加强对主办行的业务指导,保证网络正常运转。
4.负责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网络工作计划,确立主办行和经办行的工作目标;总结网络工作经验,推动网络工作开展。
5.定期(每半年一次)向领导行报告网络工作运行情况、工作效果。及时汇报网络内的重要事项。
6.完成领导行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一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网络内各行做好铁路局所属各铁路单位的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本路局网络内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补贴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4.做好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要及时将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信息及网络内的重要情况通报各有关行。
5.建立、实施客户走访制度。要定期与铁路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定期与铁路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深入铁路沿线,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好双方合作中的问题。
6.利用网络服务公约或服务守则,带领网络内所属行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网络领导小组提出铁路沿线机构网点设置的建议。
8.适时向牵头行提出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的建议,并负责搞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二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账户,帮助、支持铁路分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一级主办行对办理铁路资金业务的指导,认真执行路局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指导铁路分局辖区内各站、段经办行做好铁路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铁路分局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向一级主办行报告铁路分局网络运行情况,协助一级主办行做好路局网络的各项工作。
5.做好分局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
6.做好客户走访工作,要定期与铁路分局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巩固银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经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站、段及其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和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资金结算分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主办行的业务指导,认真执行联行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网络的整体利益,切实办好各项铁路资金业务。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介业务,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积极做好运输户主的开户工作,帮助铁路单位收回运输货款。
6.向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报告网络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办理铁路资金业务中的问题,协助主办行做好网络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路局网络内各有关行要严格结算纪律,不得无故退票压票,保证网络结算渠道畅通无阻。确保铁路资金的安全汇划,确保铁路单位正常的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路局网络内建立补贴制度。对办理运输收入资金归集业务中的非受益经办行实行补贴,即由网络内受益的主办行按非受益行上划的铁路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受益行在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支出列支,受贴行列入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比例由各路局
网络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网络的有效运转,调动有关行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总行对牵头行和一级主办行、一级主办行对二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对经办行的三级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有关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因违反铁路资金联行网络规章规定、违反结算纪律等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影响建设银行信誉的,应追究经办行及责任人责任。牵头行负责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表略。



1997年3月1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减少发病、维护健康,关爱贫病居民,使社区居民度过一个祥和、健康、喜庆的春节,发挥社区卫生服务贴近百姓、预防为主的特长,定于春节前后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以“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的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
二、活动时间
2月1日~2月23日。
三、活动内容
(一)关爱贫病社区居民。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重点走访1-2位辖区内的高龄、孤寡、贫病社区居民,为其上门免费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酌情赠送一些药品。
(二)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针对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鞭炮炸伤、交通事故伤害等春节期间的主要多发疾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春节前要为居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或健康知识竞赛,同时,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采用张贴春节健康教育宣传画等方式,向居民广泛传播最核心的节日卫生保健信息。
四、具体安排
(一)全国各城市都要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
(二)各地应邀请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媒体参加走访、讲座等活动。
(三)我部已设计了宣传画,有喷绘和印刷两种版本,随本通知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寄送了宣传画的刻录光盘,各地卫生局还可从卫生部网站和全国健康教育工作网下载(网址:www.moh.gov.cn; www.nihe.org.cn),以便印制、制作、分发。请根据当地情况,以宣传画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灯箱等适宜形式在各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广泛传播。
(四)北京市拟于2月1日启动本活动,届时我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将到现场参加活动。
(五)各地应注意收集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活动的反映,包括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可于2005年2月底前报我部。
五、其他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 周巍、许宗余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317传真:010-68792321
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宣传画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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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