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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6 01: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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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政府令第1号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3年6月1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

2013年6月21日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85年2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制订、修订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国标制订、修订进度,提高国标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国标,由国家计委授予优秀国标奖;对其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国标,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标经审批发布出版后,应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进行评选:
(一)正确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的要求,针对国标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工作,并取得成果纳入了国标,使国标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和效益显著的。
(二)在研究分析和验证的基础上,不同程度的采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吸取了行之有效的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等起了重大作用,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国标内容的定性定量,准确可靠;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国标条文的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易懂,便于贯彻执行。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优秀国标奖证书 5,000元
二 优秀国标奖证书 3,000元
三 优秀国标奖证书 1,500元
第五条 优秀国标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优秀国标奖的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该项国标文本及编制说明,报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
(二)各主管部门对申报优秀国标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国家计委。
(三)国家计委根据各主管部门报来的初审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优秀国标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自始至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优秀国标奖的荣誉奖,发给自始自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优秀国标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奖励办法,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奖申请表(略)。

附件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科研工作中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国标制订、修订的步伐,不断提高国标的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范围,一般系指国标在批准发布后所组织的国标重点科研项目。
第三条 对提高国标技术水平起重要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授予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对其中作用特别显著的国标科研成果,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500元
二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000元
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500元
第五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各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完整的科研资料和成果鉴定报告,送国标主管单位(即国标管理组所在单位)。
(二)国标管理组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的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交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国标管理单位聘请该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国标联系人)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若干人组成。如未成立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建立国标联系人的,则聘请有关的科技专家组成评议组。
(三)经评议组评议后,由国标主管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预审意见,报送国标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对各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金,按照参加科研工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荣誉奖,发给参加该项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国标科| |
|研成果| |
|名 称| |
├───┼─────────────────────────────┤
|参加单| |
|位人员| |
|名 单| |
├───┼─────────────────────────────┤
|所附科| |
|研资料| |
|名 称| |
|(包括| |
|成果鉴| |
|定报告| |
|等) | |
| | |
├───┴─────────────────────────────┤
| 成果简要说明(内容、作用、意义、效益): |
| |
| (若本栏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
├─────────────────────────────────┤
| 以上各栏由申报单位(即项目负责单位)填写。 |
├───┬─────────────────────────────┤
|评议组| (参加评议组的人员名单另附) |
| | 评议组负责人(签字) |
|意 见| 年 月 日 |
├───┼─────────────────────────────┤
|国标管| (签章) |
|理单位| |
|意 见| 年 月 日 |
├───┼─────────────────────────────┤
|国标主| (签章) |
|管部门| 年 月 日 |
|意 见| |
├───┼─────────────────────────────┤
|国家计| (签章) |
|委审批| 年 月 日 |
|意 见| |
└───┴─────────────────────────────┘

附件三: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也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程建设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水平,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扩大对外贸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特点,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体现我国的有关法规、命令和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经济和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贯彻执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
第四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工程制图等基础标准以及试验、测试、分析和抽样等方法标准,经过分析对比后,尽快予以采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
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监管,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
(二)承担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任务;
(三)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
(四)建立与维护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监控与指挥平台。
第四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人员,必须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必须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
第六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1.现状监视监测。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等;
2.权属监视监测。各类用海项目的宗海界址、面积、用途、权属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异点异区监视监测。遥感或举报发现的违规用海等;
4.功能区监视监测。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海洋功能执行情况等;
5.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海域等级、宗海价格、海域使用金和经济产值等;
6.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的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二)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1.岸线变化。岸线长度、分布、类型和面积等;
2.河口海湾。河口海湾形态和面积等;
3.海岛动态。海岛数量、面积、植被和岸线变化等;
4.海洋环境地质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卫星和航空遥感监视监测的成果,对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按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频次和时效,完成地面监视监测。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每年一次。
第八条 对需要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新申请用海项目,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明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方案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并形成《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式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九条 市建立适合本地区海域使用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并与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于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的海洋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海洋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供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所使用的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本市近岸和其它重点海域的各类海域使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长期业务化监视和监测,并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相关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域使用申请、确权登记和变更、违法和违规用海等资料,进行监视监测。
第十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资料,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在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