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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12 08:0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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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省政府令第287号


  《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批复预算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依法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
  (十)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并按时完成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与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财政收支事项,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并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和预算调整,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和预算调整;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征收执行情况分析;
  (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及分配方案;
  (四)国库对应级次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的报表,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报告;
  (六)本级专项管理资金收支情况的报表;
  (七)年度政府性债务报表;
  (八)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审计报告;
  (九)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及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及有关业务数据的系统。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及有关业务数据的,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对相关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和处理。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要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予以处理的审计决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给予处分建议;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分建议和移送的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省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预算执行审计有关的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产品税。

第二条 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 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税目税率表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第四条 生产应税农、 林、 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纳税人, 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 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 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第七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五、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六、 其他产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经限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条 缴纳产品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工业品部分
┌─────────────────────────────────────┐
┃ 类 别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说 明 ┃
├──────┻─────────┻─────────┻───┻──────┤
┃一、烟类 ┃1.卷烟:甲级卷烟┃ ┃ 60 ┃ ┃
┃ ┃ 乙级卷烟┃ ┃ 60 ┃ ┃
┃ ┃ 丙级卷烟┃ ┃ 56 ┃ ┃
│ │ 丁级卷烟│ │ 50 │ │
┃ ┃ 戊级卷烟┃ ┃ 32 ┃ ┃
┃ ┃2.雪茄烟 ┃ ┃ 47 ┃ ┃
┃ ┃3.烟丝 ┃ 包括:斗烟、 ┃ 35 ┃ ┃
┃ ┃ ┃莫合烟。 ┃ ┃ ┃
┃二、酒类 ┃4.白酒:粮食酒 ┃ ┃ 50 ┃ 企业把自制┃
┃ ┃ 薯类酒 ┃ ┃ 40 ┃的白酒、黄酒┃
┃ ┃ 糠麸酒 ┃ ┃ 28 ┃用于本企业连┃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续生产的,应┃
┃ ┃5.黄酒 ┃ ┃ 50 ┃当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时按照规定的┃
┃ ┃7.啤酒 ┃ ┃ 40 ┃税率征税。 ┃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兑制酒、 ┃ ┃ ┃
┃ ┃ ┃滋补酒。 ┃ ┃ ┃
┃ ┃9.果木酒 ┃ ┃ 15 ┃ ┃
┃ ┃10.汽酒 ┃ ┃ 15 ┃ ┃
┃ ┃11.药酒 ┃ ┃ 13 ┃经省、自治 ┃
┃ ┃ ┃ ┃ ┃区、直辖市卫┃
┃ ┃ ┃ ┃ ┃生部门批准,┃
┃ ┃ ┃ ┃ ┃并在成品药酒┃
┃ ┃ ┃ ┃ ┃商标上印有批┃
┃ ┃ ┃ ┃ ┃准文号,由医┃
┃ ┃ ┃ ┃ ┃药部门经营 ┃
┃ ┃ ┃ ┃ ┃的。 ┃
┃三、食品饲料┃12.酒精 ┃ ┃ 10 ┃ ┃
┃ 类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制┃
┃ ┃ 机制蔗糖 ┃ ┃ 22 ┃的蔗糖用于本┃
┃ ┃ 土制蔗糖 ┃ ┃ 10 ┃企业连续生产┃
┃ ┃14.甜菜糖 ┃ ┃ 5 ┃的,应当在移┃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 ┃ 15 ┃送使用时按照┃
┃ ┃ ┃饴糖、麦芽糖、液体┃ ┃规定的税率征┃
┃ ┃ ┃葡萄糖、糊精、果葡┃ ┃税。 ┃
┃ ┃ ┃糖浆等。 ┃ ┃ ┃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 5 ┃ ┃
┃ ┃ ┃的冰糖、方糖、绵白┃ ┃ ┃
┃ ┃ ┃糖等。 ┃ ┃ ┃
┃ ┃17.麦粉 ┃ ┃ 5 ┃ ┃
┃ ┃18.奶粉、炼乳 ┃ ┃ 5 ┃ ┃
┃ ┃19.味精 ┃ ┃ 13 ┃ ┃
┃ ┃20.奶油 ┃ ┃ 5 ┃ ┃
┃ ┃21.罐头食品 ┃ ┃ 5 ┃ ┃
┃ ┃22.汽水 ┃ 包括:可口可乐。┃ 10 ┃ ┃
┃ ┃23.其他液体饮料┃ 包括:浓缩果子 ┃ 10 ┃ ┃
┃ ┃ ┃汁、果子汁、果子 ┃ ┃ ┃
┃ ┃ ┃露、矿泉水等。 ┃ ┃ ┃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水果晶、 ┃ 5 ┃ ┃
┃ ┃ ┃麦乳精、可可粉、 ┃ ┃ ┃
┃ ┃ ┃咖啡等。 ┃ ┃ ┃
┃ ┃25.糖果、糕点 ┃ ┃ 5 ┃ ┃
┃ ┃26.果脯、果酱 ┃ ┃ 5 ┃ ┃
┃ ┃27.其他食品 ┃ ┃ 5 ┃ ┃
┃四、纺织品类┃28.化学纤维: ┃ ┃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 ┃29.棉纱: ┃ (1)棉混纺纱 ┃ ┃ 企业把自制┃
┃ ┃ 纯棉纱、棉混纺┃系指:棉与涤纶以外┃ ┃的棉纱用于本┃
┃ ┃ 纱(1)18支┃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 4 ┃企业连续生产┃
┃ ┃ 以下的(含18┃长化纤混纺纱。 ┃ ┃的,应当在移┃
┃ ┃ 支) ┃ (2)棉型涤纶纱┃ 7 ┃送使用时按照┃
┃ ┃ 19支-28支┃包括:棉型纯涤纶 ┃ 10 ┃规定的税率征┃
┃ ┃ 29支-59支┃纱、中长纯涤纶纱、┃ 13 ┃税。 ┃
┃ ┃ 60支以上的 ┃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 ┃ ┃
┃ ┃ (含60支) ┃混纺纱、棉型涤纶或┃ ┃ ┃
┃ ┃ 棉型涤纶纱(2)┃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 13 ┃ ┃
┃ ┃ 其他棉型化纤纱 ┃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 ┃ (3) ┃ (3)其他棉型化┃ 9 ┃ ┃
┃ ┃ ┃纤纱包括:其他棉型┃ ┃ ┃
┃ ┃ ┃纯化纤纱、其他中长┃ ┃ ┃
┃ ┃ ┃纯化纤纱。 ┃ ┃ ┃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3 ┃ 企业把自制┃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的棉坯布、棉┃
┃ ┃ ┃坯布。 ┃ ┃色织布、棉印┃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5 ┃染布用于本企┃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业连续生产 ┃
┃ ┃ ┃色织布。 ┃ ┃的,应当在移┃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8 ┃送使用时按照┃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规定的税率征┃
┃ ┃ ┃印染布 ┃ ┃税。 ┃
┃ ┃33.土布 ┃ ┃ 12 ┃ ┃
┃ ┃34.毛条 ┃ ┃ 5 ┃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 18 ┃ ┃
┃ ┃ ┃毛线,毛与其他纤维┃ ┃ ┃
┃ ┃ ┃混纺纱、线,毛型纯┃ ┃ ┃
┃ ┃ ┃化纤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 ┃ ┃
┃ ┃ ┃混纺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麻、丝混纺┃ ┃ ┃
┃ ┃ ┃的纱、线。 ┃ ┃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制┃
┃ ┃ ┃ ┃ ┃的呢绒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 18 ┃ ┃
┃ ┃ ┃的毛毯。 ┃ ┃ ┃
┃ ┃38.人造皮毛: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 ┃ ┃ 18 ┃的人造皮毛用┃
┃ ┃ 进毛纱生产的 ┃ ┃ 8 ┃于本企业连续┃
┃ ┃ ┃ ┃ ┃生产的,应当┃
┃ ┃ ┃ ┃ ┃在移送使用时┃
┃ ┃ ┃ ┃ ┃按照规定的税┃
┃ ┃ ┃ ┃ ┃率征税。 ┃
┃ ┃39.其他毛纺织 ┃ ┃ ┃ 企业把自制┃
┃ ┃ 品: ┃ ┃ ┃的其他毛纺织┃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18 ┃品用于本企业┃
┃ ┃ 毛纱生产的 ┃ ┃ 8 ┃连续生产的,┃
┃ ┃ ┃ ┃ ┃应当在移送使┃
┃ ┃ ┃ ┃ ┃用时按照规定┃
┃ ┃ ┃ ┃ ┃的税率征税。┃
┃ ┃40.蚕丝 ┃ 包括:绢丝、 ┃ 10 ┃ ┃
┃ ┃ ┃抽丝、丝棉。 ┃ ┃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制┃
┃ ┃ 自产丝连续生产┃ ┃ 15 ┃的绸缎、其他┃
┃ ┃ 的绸缎 ┃ ┃ ┃机织丝织品用┃
┃ ┃ 购进丝生产的绸┃ ┃ 5 ┃于本企业连续┃
┃ ┃ 缎坯、色织绸缎┃ ┃ ┃生产的,应当┃
┃ ┃ 购进丝生产的印┃ ┃ 8 ┃在移送使用时┃
┃ ┃ 染绸缎 ┃ ┃ ┃按照规定的税┃
┃ ┃42.其他机织丝 ┃ ┃ ┃率征税。 ┃
┃ ┃ 织品: ┃ ┃ ┃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15 ┃ ┃
┃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 ┃ 5 ┃ ┃
┃ ┃ 织品、色织品 ┃ ┃ ┃ ┃
┃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 ┃ 8 ┃ ┃
┃ ┃ 织品 ┃ ┃ ┃ ┃
┃ ┃43.纯麻纱 ┃ ┃ 18 ┃ ┃
┃ ┃44.麻混纺纱: ┃ ┃ ┃ 企业把自制┃
┃ ┃ 麻与棉型涤纶 ┃ ┃ 13 ┃的麻混纺纱用┃
┃ ┃ 混纺纱 ┃ ┃ ┃于本企业连续┃
┃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 ┃ 9 ┃生产的,应当┃
┃ ┃ 混纺纱 ┃ ┃ ┃在移送使用时┃
│ │ 麻棉纱 │ │ │ │
┃ ┃ 18支以下的 ┃ ┃ 4 ┃按照规定的税┃
┃ ┃ (含18支) ┃ ┃ ┃率征税。 ┃
┃ ┃ 19支-28支┃ ┃ 7 ┃ ┃
┃ ┃ 29支-59支┃ ┃ 10 ┃ ┃
┃ ┃ 60支以上的 ┃ ┃ 13 ┃ ┃
┃ ┃ (含60支) ┃ ┃ ┃ ┃
┃ ┃45.纯麻布: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 18 ┃的纯麻布、麻┃
┃ ┃ 麻纱生产的 ┃ ┃ 10 ┃混纺布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46.麻混纺布: ┃ ┃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 ┃47.手工生产的 ┃ ┃ 5 ┃ ┃
┃ ┃ 夏布 ┃ ┃ ┃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 ┃ 10 ┃ ┃
┃ ┃ ┃ 麻袋线。 ┃ ┃ ┃
┃ ┃49.棉针织面料 ┃ ┃ ┃ 企业把自制┃
┃ ┃ 布、麻混纺针织面┃ ┃ ┃的各种针织面┃
┃ ┃ 料布; ┃ ┃ ┃料用于本企业┃
┃ ┃ 坯布 ┃ ┃ 3 ┃连续生产的,┃
┃ ┃ 色织布 ┃ ┃ 5 ┃应当在移送使┃
┃ ┃ 印染布 ┃ ┃ 8 ┃用时按照规定┃
┃ ┃50.毛、纯麻、 ┃ ┃ ┃的税率征税。┃
┃ ┃ 丝针织面料: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购┃ ┃ 15 ┃ ┃
┃ ┃ 毛纱、纯麻纱、丝┃ ┃ 8 ┃ ┃
┃ ┃ 生产的 ┃ ┃ ┃ ┃
┃ ┃51.针织筒子布、┃ ┃ ┃ ┃
┃ ┃ 汗布及其他针织 ┃ ┃ ┃ ┃
┃ ┃ 品: ┃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 ┃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3.地毯 ┃ ┃ 5 ┃ ┃
┃ ┃ ┃ ┃ ┃ ┃
┃五、皮革、皮┃54.牛皮革 ┃ ┃ 10 ┃ 企业把自产┃
┃毛、毛制品类┃55.其他皮革 ┃ ┃ 10 ┃的牛皮革和其┃
┃ ┃56.猪皮革 ┃ ┃ 5 ┃他皮革用于本┃
┃57.合成革、人 ┃ ┃ 5 ┃企业连续生产┃
┃ 造革 ┃ ┃ ┃的,在移送加┃
┃ ┃58.皮革制品 ┃ ┃ 5 ┃工时应当按照┃
┃ ┃59.车马挽具 ┃ ┃ 5 ┃规定的税率征┃
┃ ┃60.皮张、皮统 ┃ ┃ 12 ┃税。 ┃
┃ ┃61.马鬃、马尾、┃ ┃ 5 ┃ 系指经过加┃
┃ ┃ 猪鬃 ┃ ┃ ┃工整理后的产┃
┃ ┃ ┃ ┃ ┃品。 ┃
┃ ┃ ┃ ┃ ┃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系指经过加┃
┃ ┃ ┃ ┃ ┃工整理后的产┃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 ┃ 15 ┃品。 ┃
┃ ┃ ┃毯、毡衣、毡帽、 ┃ ┃ ┃
┃ ┃ ┃毡鞋、毡靴、毡袜、┃ ┃ ┃
┃ ┃ ┃呢帽、呢帽坯。 ┃ ┃ ┃
┃六、服装、 ┃64.服装 ┃ ┃ 5 ┃ ┃
┃鞋、帽类 ┃65.帽 ┃ ┃ 5 ┃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67.普通纸 ┃ ┃ 10 ┃ ┃
┃ ┃68.新闻纸 ┃ ┃ 5 ┃ ┃
┃ ┃69.卷烟纸 ┃ ┃ 20 ┃ ┃
┃ ┃70.记录纸 ┃ ┃ 15 ┃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 ┃ 10 ┃ ┃
┃ ┃ ┃铜、铝、锡制成的 ┃ ┃ ┃
┃ ┃ ┃纸。 ┃ ┃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 ┃73.卫生纸 ┃ ┃ 5 ┃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 ┃ 10 ┃ ┃
┃ ┃ ┃上胶纸、层压纸、铜┃ ┃ ┃
┃ ┃ ┃板纸、绉纹纸、卷绉┃ ┃ ┃
┃ ┃ ┃纸、晒图纸、蜡光 ┃ ┃ ┃
┃ ┃ ┃纸、防潮纸、瓷花 ┃ ┃ ┃
┃ ┃ ┃纸、印相纸、放大 ┃ ┃ ┃
┃ ┃ ┃纸、复写纸、蜡纸、┃ ┃ ┃
┃ ┃ ┃涂塑纸、复合玻璃 ┃ ┃ ┃
┃ ┃ ┃纸、花壁纸。 ┃ ┃ ┃
┃ ┃75.土纸 ┃ ┃ 5 ┃ ┃
┃ ┃76.其他加工纸 ┃ 包括:上色纸等。┃ 5 ┃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78.印刷品 ┃ ┃ 5 ┃ ┃
┃类 ┃79.自来水金笔、┃ ┃ 25 ┃ ┃
┃ ┃ 铱金笔、圆珠笔 ┃ ┃ ┃ ┃
┃ ┃ 及其零件 ┃ ┃ ┃ ┃
┃ ┃80.铅笔、毛笔 ┃ ┃ 5 ┃ ┃
┃ ┃81.其他笔 ┃ ┃ 5 ┃ ┃
┃ ┃82.乐器 ┃ ┃ 5 ┃ ┃
┃ ┃83.唱片、盒式 ┃ ┃ 5 ┃ ┃
┃ ┃ 录音带 ┃ ┃ ┃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 ┃ 5 ┃ ┃
┃ ┃ ┃生产的比赛用球、球┃ ┃ ┃
┃ ┃ ┃类器材、体操器材、┃ ┃ ┃
┃ ┃ ┃举重器材、田径器 ┃ ┃ ┃
┃ ┃ ┃材、水上运动器材、┃ ┃ ┃
┃ ┃ ┃冰雪运动器材、健身┃ ┃ ┃
┃ ┃ ┃器材、射击器材、射┃ ┃ ┃
┃ ┃ ┃箭和击剑器材。 ┃ ┃ ┃
┃ ┃85.儿童玩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专供儿童用的┃ ┃ ┃
┃ ┃ ┃玩具。 ┃ ┃ ┃
┃九、日用机械┃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和电器类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 ┃ 15 ┃ ┃
┃ ┃ ┃条、防震器、钻石、┃ ┃ ┃
┃ ┃ ┃轴承。 ┃ ┃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 ┃ 20 ┃ ┃
┃ ┃ ┃放大机。 ┃ ┃ ┃
┃ ┃99.电冰箱 ┃ ┃ 20 ┃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 5 ┃ ┃
┃ ┃ ┃型机、脱水机、干 ┃ ┃ ┃
┃ ┃ ┃衣机。 ┃ ┃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 ┃ 20 ┃ ┃
┃ ┃ ┃装置、空气清洁 ┃ ┃ ┃
┃ ┃ ┃器等。 ┃ ┃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 ┃ 5 ┃ ┃
┃ ┃ ┃电饭锅、电炒锅、电┃ ┃ ┃
┃ ┃ ┃炉灶、电水壶、电热┃ ┃ ┃
┃ ┃ ┃水器、电取暖器、电┃ ┃ ┃
┃ ┃ ┃熨斗等。 ┃ ┃ ┃
┃ ┃103.吸尘器 ┃ ┃ 20 ┃ ┃
┃ ┃104.灯泡:灯管┃ 包括:霓虹灯、 ┃ 15 ┃ ┃
┃ ┃ ┃荧光灯。 ┃ ┃ ┃
┃ ┃ 40瓦以下普通白┃ 包括:电珠。 ┃ 5 ┃ ┃
┃ ┃炽灯泡、白炽灯管 ┃ ┃ ┃ ┃
┃ ┃其他灯泡 ┃ ┃ ┃ ┃
┃十、电子产 ┃105.电子计算机┃ 包括:外部设备及┃ 15 ┃ ┃
┃品类 ┃ ┃电子计算器。 ┃ 10 ┃ ┃
┃ ┃106.电视机: ┃ 包括:成套零配 ┃ ┃ ┃
┃ ┃ 黑白电视机 ┃件、整机芯。 ┃ 20 ┃ ┃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 ┃107.电视机专 ┃ 包括:显像管及 ┃ 20 ┃ ┃
┃ ┃ 用件 ┃玻壳、高频头、行 ┃ ┃ ┃
┃ ┃ ┃输出变压器、印刷 ┃ ┃ ┃
┃ ┃ ┃电路板。 ┃ ┃ ┃
┃ ┃108.录象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09.录音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10.收音机、扩┃ 包括:半导体、电┃ 5 ┃ ┃
┃ ┃ 音机 ┃子管式收音机、扩音┃ ┃ ┃
┃ ┃ ┃机,收扩唱三用机及┃ ┃ ┃
┃ ┃ ┃音响组合设备。 ┃ ┃ ┃
┃ ┃111.唱机 ┃ ┃ 5 ┃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 5 ┃ ┃
┃ ┃ ┃讲机。 ┃ ┃ ┃
┃ ┃113.电子游戏机┃ ┃ 5 ┃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 ┃115.其他电子产┃ ┃ 5 ┃ ┃
┃ ┃ 品及电子元器件 ┃ ┃ ┃ ┃
┃十一、日用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 40 ┃ ┃
┃化工类 ┃ ┃精、香粉、口红、指┃ ┃ ┃
┃ ┃ ┃甲油、胭脂、眉笔、┃ ┃ ┃
┃ ┃ ┃兰眼油、眼睫毛及 ┃ ┃ ┃
┃ ┃ ┃成套化妆品。 ┃ ┃ ┃
┃ ┃117.护肤护发品┃ 包括:雪花膏、面┃ 30 ┃ ┃
┃ ┃ ┃油、头油、烫发水、┃ ┃ ┃
┃ ┃ ┃发乳、花露水、染发┃ ┃ ┃
┃ ┃ ┃精及各种护肤护发 ┃ ┃ ┃
┃ ┃ ┃品。 ┃ ┃ ┃
┃ ┃118.爽身粉、痱┃ ┃ 12 ┃ ┃
┃ ┃子粉、洗发膏、洗发┃ ┃ ┃ ┃
┃ ┃水、蛤蜊油 ┃ ┃ ┃ ┃
┃ ┃119.香皂 ┃ ┃ 12 ┃ ┃
┃ ┃120.肥皂及皂粉┃ 包括:药皂、透明┃ 5 ┃ ┃
┃ ┃ ┃皂、黑肥皂、液体 ┃ ┃ ┃
┃ ┃ ┃皂。 ┃ ┃ ┃
┃ ┃121.合成洗涤剂┃ 包括:固态、液 ┃ 5 ┃ ┃
┃ ┃ ┃态、膏状。 ┃ ┃ ┃
┃ ┃122.去污粉 ┃ ┃ 5 ┃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 ┃ 18 ┃ ┃
┃ ┃ ┃牙净。 ┃ ┃ ┃
┃ ┃124.火柴 ┃ ┃ 3 ┃ ┃
┃ ┃125.蚊香、卫生┃ ┃ 5 ┃ ┃
┃ ┃香 ┃ ┃ ┃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 15 ┃ ┃
┃ ┃ ┃香料。 ┃ ┃ ┃
┃ ┃127.香精 ┃ ┃ 15 ┃ ┃
┃ ┃128.糖精 ┃ ┃ 40 ┃ ┃
┃ ┃129.其他日用化┃ 包括:鞋油、鞋 ┃ 12 ┃ ┃
┃ ┃学品 ┃粉、地板蜡等。 ┃ ┃ ┃
┃十二、其他 ┃130.景泰蓝、 ┃ ┃ 5 ┃ ┃
┃工产品类 ┃漆器 ┃ ┃ ┃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 5 ┃ ┃
┃ ┃ ┃金、宝石、珍珠、象┃ ┃ ┃
┃ ┃ ┃牙、翡翠、珊瑚、玛┃ ┃ ┃
┃ ┃ ┃瑙等首饰。 ┃ ┃ ┃
┃ ┃132.鞭炮、焰火┃ ┃ 30 ┃ ┃
┃ ┃133.焚化品 ┃ ┃ 55 ┃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 ┃ 10 ┃ ┃
┃ ┃ ┃胶、皮胶、鱼胶。 ┃ ┃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 8 ┃ ┃
┃ ┃ ┃用植物油。 ┃ ┃ ┃
┃ ┃136.电池: ┃ ┃ ┃ ┃
┃ ┃ 干电池 ┃ ┃ 12 ┃ ┃
┃ ┃ 其他电池 ┃ ┃ 12 ┃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床、桌、椅、 ┃ ┃ ┃
┃ ┃ ┃凳、沙发、橱柜、 ┃ ┃ ┃
┃ ┃ ┃架。 ┃ ┃ ┃
┃ ┃138.人造板 ┃包括:胶合板、纤维┃ 3 ┃ ┃
┃ ┃ ┃板、刨花板等。 ┃ ┃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 5 ┃ ┃
┃ ┃ ┃用各种浆粕。 ┃ ┃ ┃
┃ ┃140.农用塑料薄┃ ┃ 5 ┃ ┃
┃ ┃膜 ┃ ┃ ┃ ┃
┃ ┃141.泡沫塑料及┃ 不包括:已列举的┃ 5 ┃ ┃
┃ ┃制品 ┃家具、体育用品、 ┃ ┃ ┃
┃ ┃ ┃儿童玩具、鞋。 ┃ ┃ ┃
┃ ┃142.其他塑料制┃ 包括:板、材、 ┃ 5 ┃ ┃
┃ ┃ 品 ┃壳、棒、管、丝、 ┃ ┃ ┃
┃ ┃ ┃带、袋、绳、薄膜、┃ ┃ ┃
┃ ┃ ┃塑料零件、容器及 ┃ ┃ ┃
┃ ┃ ┃日用塑料杂品。 ┃ ┃ ┃
┃ ┃143.化纤编织袋┃ ┃ 5 ┃ ┃
┃ ┃144.拉链 ┃ 包括:各种材料生┃ 15 ┃ ┃
┃ ┃ ┃产的拉链。 ┃ ┃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 ┃146.不锈钢器皿┃ 包括:炊、餐、 ┃ 5 ┃ ┃
┃ ┃ ┃盛具。 ┃ ┃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 ┃ 15 ┃ ┃
┃ ┃ ┃盛具。 ┃ ┃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149.中成药 ┃ ┃ 5 ┃ ┃
┃ ┃150.兽药 ┃ ┃ 5 ┃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 ┃ 10 ┃ ┃
┃制品及玻璃纤┃ ┃砂、带色等建筑用平┃ ┃ ┃
┃维制品类 ┃ ┃板及压延玻璃、玻璃┃ ┃ ┃
┃ ┃ ┃砖、泡沫玻璃、制板┃ ┃ ┃
┃ ┃ ┃玻璃、耐热玻璃等。┃ ┃ ┃
┃ ┃153.工业技术 ┃ 包括:石英、夹 ┃ 25 ┃ ┃
┃ ┃玻璃 ┃层、防弹、钢化、抛┃ ┃ ┃
┃ ┃ ┃光、弯形玻璃等。 ┃ ┃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 15 ┃ ┃
┃ ┃ ┃玻璃仪器、医疗用玻┃ ┃ ┃
┃ ┃ ┃璃器械及管、棒、 ┃ ┃ ┃
┃ ┃ ┃泡、壳、瓶和其他 ┃ ┃ ┃
┃ ┃ ┃玻璃制品。 ┃ ┃ ┃
┃ ┃155.金属壳保温┃ 包括:保温杯、保┃ 15 ┃ ┃
┃ ┃ 瓶 ┃温容器。 ┃ ┃ ┃
┃ ┃156.其他保温瓶┃ 包括:竹壳、塑料┃ 5 ┃ ┃
┃ ┃ ┃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 ┃ ┃
┃ ┃ ┃瓶。 ┃ ┃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 5 ┃ ┃
┃ ┃ ┃和容器的玻璃胆。 ┃ ┃ ┃
┃ ┃158.玻璃纤维原┃ ┃ 5 ┃ ┃
┃ ┃ 料球 ┃ ┃ ┃ ┃
┃ ┃159.玻璃纤维及┃ ┃ 18 ┃ ┃
┃ ┃其制品 ┃ ┃ ┃ ┃
┃十五、橡胶制┃160.轮胎: ┃ 包括:越野车、 ┃ 18 ┃ ┃
┃品类 ┃ 汽车轮胎、垫带 ┃各种专业用车、载重┃ ┃ ┃
┃ ┃ 农用收割机、拖拉┃车、客、货、挂车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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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5号)

 

广东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所植检处。

  附件: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随集装箱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部《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出境、过境集装箱,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出境集装箱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办事机构,接受申报,实施检疫及处理,办理出证、放行手续。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三、应施检疫的进境、过境集装箱,货主、箱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报检;其它应检集装箱,应在办理提货(箱)手续前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向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

  应施检疫的集装箱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签发“放行通知单”;进境后需办理转关的,签发“调离通知单”,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处理通知单”。报检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联系落实具体的检疫事宜。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集装箱,一般在入境口岸随同货物一起实施动植物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在入境口岸拆箱提运的或拆箱入库的,在拆箱时检疫;整箱提运的,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作检疫处理后放行。对于输出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的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可视情况抽检。

  五、进境后须办理转关的应检集装箱,按照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关于“集装箱装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办理。

  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出境的集装箱,由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货物装箱前检疫,出境时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需在出境口岸拼装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装箱前检疫。

  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应检物出境的集装箱,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检疫要求的,也应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

  七、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过境集装箱,在入境口岸实施箱体检疫或防疫性消毒处理,出境时不再检疫。经检疫发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的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一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来自或途经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境集装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箱体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

  九、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集装箱堆场、中转场(库)实施注册登记和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十、本规定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