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5 23:4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对该项技术成果合法享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应保证受让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并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
(一)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申请书,需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三)技术成果入股协议书
,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出资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十条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对作价出资入股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享有不高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份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第十四条 股份制科技企业的股权可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向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有偿转让的股权视其对企业的贡献,可高于普通职工的三至十倍。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职工大会通过,国有科技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不低于原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为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寻求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单位可将转让收入或股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奖励给寻求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的科技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省外、境外、国外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向我省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由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第十八条 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46号


(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辖区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以下简称所外执行),是指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批准,不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实行劳动教养,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中违法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有特殊技术专长,因科研、教学、经营、生产需要,离不开岗位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必须由被劳动教养人料理的;
  (三)初犯、偶犯,情节尚属轻微,且平时表现较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所外执行的。
  第五条 所外执行,须由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单位、亲属或监护人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劳教委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教育管理,并将帮教任务落实到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组织该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基层治保组织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成立帮教小组,做好日常的监督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教育改造等内容,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其它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七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令,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有益社会的活动;
  (三)服从帮教,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表现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三日以上,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请、销假。
  第八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间,其行为转变显著、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按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表彰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第九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劳教委批准,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情节严重的并可同时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一)隐瞒违法犯罪行为或重新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破坏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小组管理教育,拒绝帮教改造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无特殊情形离开居住地或单位一个月以上的;
  (五)其它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条 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向市劳教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亲属、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全部退回保证金,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予以没收。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限内的表现由帮教小组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市劳教委审定。
  第十二条 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符合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写出总结,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解教呈批表》,报市劳教委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项目行政许可,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并根据《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要求,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予以公示。
第五条对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一家受理:由一个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统一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同时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所必须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办法向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提交法定的申报材料;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应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
(二)转告相关: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将有关材料以转告单形式,转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并将联审事项有关情况和许可实施机关名单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同步办理: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办法,在办法时限内完成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同步办理过程中,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四)限时完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从收到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日。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许可时限负总责。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法期限(具体期限由其商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抄告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知申请人。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催办的权利和责任。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由下列机关牵头受理(具体流程见附件):
(一)建筑项目准备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划设计审查及拆迁实施阶段,由市城市规划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有关评估、验资等中介事务的,各有关部门可以公布3个以上具有相应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但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八条对超越市级实施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组织。
第九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依法应当办理、而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市经济110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经济110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按《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等相关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有新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