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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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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本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1995年9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2002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5日修订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 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并能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数据代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包括生产、科研、销售、维修、出租,下同)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 由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工作的监察机关。
  第六条 拥有、 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控小组或设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人员,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检查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情况;
  (四)清除计算机和软件感染的计算机病毒;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六)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
  (七)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计算机病毒防控方案,消除计算机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二)培训计算机工作人员,规定其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病毒检测;
  (四)发现计算机、软件染有病毒及时报告病毒防控小组或兼职的防控人员。
  第八条 拥有、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对引进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九条 对染有病毒的计算机或软件, 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
  第十条 生产、 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制造、 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刊登、印发、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
  (三)出版、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书籍;
  (四)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五)以赠送、交换、出借、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第十三条 对存在计算机病毒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安机关下达《计算机病毒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以封存其计算机、软件载体。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7]1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灾、抗灾、救灾的工作要求,提高建设系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建设系统防御与减轻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每年都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城乡建设与发展面临着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防御和减轻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工作。我国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发展与防灾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各类极端性天气事件增多,给城乡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造成很大威胁和灾害。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做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保障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主要工作内容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健全机制、建立和完善法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灾前预防、灾时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中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避免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避免和减少因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中断对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工地在灾害中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基本思路。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灾设防为主线,以城乡建设防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着力点,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加强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防御。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推动城市综合防御和村镇全面设防;坚持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做到防灾常态管理与灾时应急管理并重;坚持科学防灾,综合防灾,统筹考虑空间管理与过程管理、近期安排与长远谋划。

  (五)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的法规建设,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五年规划; 开展城市、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组织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的科研与技术攻关,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开展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审查;推动重点城市抗灾能力普查工作,开展既有工程的抗灾能力鉴定和评价,对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出加固改造要求;加强灾前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搭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施工工地抢险、抢修、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建设;加强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撑;加强建设系统防灾文化建设, 组织开展防灾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

  三、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机制和制度建设

  (六)建立健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法规制度。在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制度,及时将城乡防灾规划、工程抗灾设防、防灾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开展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七)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灾害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建设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八)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灾害形势对建设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灾害防御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公布建设系统防御相关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针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建设系统防灾重点工程和次生灾害危险源数据库,在特殊季节或接到灾害预警时,及时做出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部署,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九)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评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绩效,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着力提高建设系统重点领域防御灾害能力

  (十)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处在高烈度抗震设防区的城镇要以防御地震为主,沿海地区要以防范台风为主,严寒地区要以防御雪灾为主,沿江沿河城镇要考虑防洪和防范江河水源污染,山区要考虑避开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结合其他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在防灾规划中整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防灾要求。要将城市建设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上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十一)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要把对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重心前移,在立项和方案阶段就针对防灾的关键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灾设防的专项审查,或在相关审查中增加防灾的内容要求;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抗灾设防质量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运行阶段定期开展防灾安全评价,及时维护、鉴定、维修、加固;在有灾害预警时加强检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

  (十二)做好城镇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设防。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加强初步设计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能力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时对未采取抗灾措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灾鉴定和加固。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加强对房屋的维护、巡查。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建立台帐,针对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对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

  (十三)提高村镇建设的防灾减灾能力。要把村镇建设的防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指导。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和应急疏散的要求。要逐步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的抗灾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农村公共建筑的设防标准,并结合党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或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险场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村镇建筑工匠的防灾技术培训,通过向农民提供抗灾设防设计图纸、建设农村防灾示范工程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农房的抗灾能力。

  (十四)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灾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抗御台风、防范滑坡等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防灾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或避险及施工人员疏散撤离。

  (十五)推进城市群和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城市密集的地区要将全方位、全过程、系统性和整体性概念融入到防灾减灾工作中, 综合考虑区域防灾要求的互相关联、防灾资源的整合以及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互相支援。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现有重要城区、大型厂矿区、商务中心区(CBD)、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空间和风景名胜区要进行综合防灾能力评价,不能满足有关防灾要求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

  五、提高建设系统防灾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

  (十六)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震、台风、暴雨等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加强灾害管理专家系统建设。要把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作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工作的过程,保证预案完备可行。

  (十七)建立健全有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渠道。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到信息先行,保证及时、准确地得到各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及时得到来自基层的第一手灾害情况报告;收集、研究国内外涉及建设系统的自然灾害案例和应急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十八)做好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专业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靠建筑设计、施工和研究等单位的力量,保证灾时能够及时组织房屋建筑应急鉴定队伍;建立抢险救灾投入补偿机制,确保分散在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能够在抢险救灾时及时到位;通过培训、演练,提高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九)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指导灾区制定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满足防灾要求的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合理的抗灾设防标准,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依靠专家的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推广应用农房抗震、抗风等实用技术。

  六、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要及时将先进适用的防灾减灾技术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在完善抗震、抗风、防洪、防火等单灾种抗灾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城市建设防灾规划技术标准、城市避难空间设计导则等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的制定。鼓励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灾害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优于国家标准的抗灾设防地方标准;在城乡规划标准中强化防灾避难空间的内容和要求;在设计规范中考虑灾害的关联性和多灾种防灾要求的整合;在施工规范中考虑施工过程中的防灾和安全监测;在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房屋建筑使用标准中注重防灾应急要求。

  (二十一)加强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防灾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城市和城市群灾害模拟预测与综合防灾保障、城市重大灾害与事故耦合与派生规律、重大工程与城市生命线工程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农村民居防灾减灾技术、土木工程系统数字减灾技术等。充分依靠相关学术团体的技术力量,建立各级建设系统的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运营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全面提升建设系统防灾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技术含量,做到科学决策。

  (二十二)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要在高等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中安排防灾减灾的内容;要制订防灾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积极开展对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将防灾减灾理论和知识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建设系统各单位从业人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种防灾演习、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