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1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3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市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应当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及“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复,方能作为确定项目预算投资和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以及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所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占比达一半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 .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 .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 .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属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可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担);
(四)评审机构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投资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BT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BT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的市本级及市本级有出资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BT投资人
  第五条 选择BT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支持央企、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承揽BT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具有相应资质及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法人组成BT联合体,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B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依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依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六)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专用建设资金账户监管、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概算;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申请豁免招标的原因、依据等;
  (五)BT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BT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管、保障措施;
  (九)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投资人的选择方式应根据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BT投资人(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BT合同。BT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安置等)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审核认定办法;
  (七)回购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及回购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BT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及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由投标人报价,且不得超过同期限年财务费率;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技术性服务费用,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等。
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同时,应对各种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BT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其中,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由BT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BT业主参与。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提供BT项目融资担保。
  当事各方均不得以BT项目为担保物,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章 回购事项
  第十八条 BT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应根据建设财力平衡情况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回购期原则上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应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原审批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同意后,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条 回购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前期费用(如代垫前期工作费,勘探设计费,征地拆迁安置费等),工程建安结算造价,融资成本以及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 回购款资金来源,应按照批准的BT方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生支付问题,应在到期支付的3个月前向原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支付缺口以及拨备抵补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按期建成后,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BT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BT业主应予配合。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批准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合同约定由审计机关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实施方案、招标文件、BT合同等应向审计部门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竣(交)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项目公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按BT合同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的回购备忘录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组织支付回购款项。BT投资方进入保修期。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BT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起草或经市政府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对BT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核准BT投资人及BT合同项下其他招标事项的招标方式;
  (三)建立市级BT项目储备库,筛选提出备选BT项目;
  (四)会同市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拟实施BT方案的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和回购方案;
  (二)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BT业主的财务运作;
  (三)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五)负责组织BT项目绩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BT项目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设计、建审等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回购资金来源及回购担保措施;
  (三)负责编制项目概算,报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BT总投资的依据。
  (四)根据批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BT项目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及合同项下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协助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
  (八)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项;
  (九)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BT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情形,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BT业主单方终止项目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另行协商给予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BT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法及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实行BT模式建设,其相关运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财教〔2006〕129号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中央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15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2600名,每生每学年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2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4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并下达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