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时间:2024-06-17 09:5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中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

  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潜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优胜劣汰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主管范围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推荐、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总数计划保持不少于200名,其中带头人占30%,后备人选占70%。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申报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二)年龄不超过45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2位;
  (三)在国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七条 申报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40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三)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八条 符合本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在选拔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时,给予优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领导小组确认后,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组人员每年一聘。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指南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市、区)科学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备选人员,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备选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通过,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被确认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期的起始日。
  带头人培养期为5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当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工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2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津贴。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5年考核结果、后备人选3年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带头人5万元、后备人选6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后备人选三年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报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四条 带头人培养期满后,可以直接进入科学技术人才专家库。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等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二)对其参加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三)对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四)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活动,应当优先列入所支持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文化及社会事业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培养期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对其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中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优先予以安排;
  (三)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提供疗养和体检等健康保障服务;
  (四)提供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培养期满的;
  (二)调离本市的;
  (三)带头人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四)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经调查属实的;
  (六)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开发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选拔培养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二、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反馈的规定,做好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情况通知对方;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对已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61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国土资发〔2007〕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和指导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研究制定地面沉降防治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收集与交流,不定期编印联席会议简报;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成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地震局副局长刘玉辰。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名义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