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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5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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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万元以上医疗费复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等业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初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市残联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市宣传、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设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适当增加人员,成立专门科室。乡镇配备1人,街道配备2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社区、学校明确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以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除市属以上学校在校生、幼儿园幼儿在市级参保外,其他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均在县(市、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第七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农民工须提供未参加新农合的证明。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八条 缴费及财政补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但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要予以补齐。
(二)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 县(市、区)财政20元。
(三)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30元,财政补助11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县(市、区)财政50元。
第九条 对下列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通过救助的办法解决。
(一)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中的未成年人,按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各5元的标准救助。
(二)享受低保的成年人(不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个人负担50元外,按中央财政30元,省财政30元,市、县(市、区)财政20元的标准救助。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中央财政30元,省财政30元,市、县(市、区)财政70元的标准救助,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根据2009年人均财力确定分担比例。
(一)年人均财力超过3万元的县(市、区)由县级财政负担,包括: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霍州市、古县、乡宁县、蒲县、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
(二)年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按3:7的比例分担,包括: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安泽县、浮山县。
(三)年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按5:5的比例分担。包括:吉县、大宁、永和、隰县、汾西县。
第十一条 驻临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按照在校生的筹资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为其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于每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2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次年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如一个年度内本人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为参保居民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部分),可用于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以及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的标准支付。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抢救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50%支付。
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月缴纳3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可以达到1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难产的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参保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以及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
  (二)参保居民因病需转院治疗的,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院。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调5%。
(三)参保居民常驻外地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包括55周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医疗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治疗的;
(三)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四)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五)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
(六)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八)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进行治疗的;
(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定,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扶持资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5元(其中市级2元,县级3元)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及事项参照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的通知

教基[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全国人民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时候,迎来了2008年六一儿童节。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度过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教育部决定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组织少年儿童为灾区小伙伴送祝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在开展六一活动时,要通过画画、写信、制作祝福卡等多种形式,表达对灾区小伙伴的关切之情,送去美好祝福。

  2.学习宣传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感人事迹。要以教育部表彰的首批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感人事迹为生动教材,通过主题班队会、故事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学习灾区小伙伴坚强、勇敢、互助、感恩的精神和品德。

  3.让灾区少年儿童过好六一儿童节。地震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到受灾学校的学生安置点和少年儿童共度节日,到医院看望住院治疗的少年儿童。要把因灾致孤或暂时无人监护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集体过节,为每位因灾致孤致残的少年儿童精心准备一份节日礼物。

  4.慰问从灾区转移出来的少年儿童。接受灾区少年儿童转院治疗或转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灾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慰问,切实做好安置和救助工作,通过"手拉手"等多种方式组织当地少年儿童与灾区少年儿童共度节日,让灾区少年儿童感受到爱和温暖。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2000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废止。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了解保险集团公司及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准确评价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风险程度,根据全国银行分行长、保险公司分公司经理会议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将所有本、外币业务、境内外业务、表内和表外业务并表汇总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精神
,现就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并表单位
(一)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子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并表单位),应当将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以对境内外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作为确定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有控制权:
1.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时,则认为母公司对该企业拥有控制权。
2.母公司对于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实际上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会议或经营政策能实行有效控制,则认为母公司对该企业拥有控制权。
(三)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并表范围:
1.购入和拥有是专门为了近期内卖出者;
2.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者;
3.关停并转或宣告清理整顿、非持续经营者。
二、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合并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
各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除应编制本公司的会计决算报表外,还应编制三套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一是母公司与境内所有子公司本外币保险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二是母公司与境内外所有子公司本外币保险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三是母公司与境内外所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
控制的从事各种业务的子公司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鉴于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前投资的多种经营实体的产权关系正在清理,因此,1997年保险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仅包括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直属的多种经营实体,暂不包括分支公司所属的多种经营实体。
三、合并会计报表格式和项目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暂不下发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标准格式。各并表单位根据内部企业类型和结构,以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基础,自行设计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各保险企业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法人主体和多种经营活动,各并表单位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与
保险企业会计报表项目反映内容和项目名称相同的其他企业会计项目可直接合并;对于不同类型行业子公司的其他反映内容不同的会计项目应根据数额和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大小分别处理。对于一些所占比例较小或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不大的经济项目,直接编入合并会计报表的“
其他资产”、“其他负债”或“其他收支”中,对于一些比例较大或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经济项目,应单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设项目列示。
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要求
(一)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要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当境外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表决算日不一致时,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表决算日调整编制会计报表。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要与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要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母公司也可直接
利用该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作必要的说明。
(二)对于境内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各并表单位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对于折算后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外币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对于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
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母公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数额,差额在“长期投资”项目中作为“合并价差”单独反映。
(三)合并会计报表时,并表单位下列内部交易事项应予抵消:
1.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自愿分保业务形成的分保费支出和收入、摊回分保赔款和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予以抵消。
2.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的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消,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长期投资”中作为“合并价差”单独反映。保险企业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权益性资本投
资的相应份额相应抵消。
3.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和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专业公司往来等项目相互抵消。
4.内部交易形成的销售收入、费用和投资收益予以抵消。
5.存货中由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6.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予以抵消。
7.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8.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拥有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与负债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区别,单独列示。
9.少数股东损益作为企业集团总利润的减项,在合并损益表中单独列示。
10.其他应予抵消的项目。
(四)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包括: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未拥有其
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未进行调整的情况;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和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五、合并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各并表单位应将合并会计报表于次年5月1日前以特快专递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和调查统计司。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