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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5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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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荆琴 徐卫刚
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 传真:68402430

附件: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
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付汇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采取货到付款以外方式购汇对境外支付货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汇银行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正本,银行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付汇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区内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外汇收支真实性。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明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第十七条 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其他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处罚形式、标准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税物流中心(A、B型)、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以前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废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海口保税区企业报关进口项下购汇有关事宜的批复》(汇综复[2005]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外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7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2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7、《关于发布<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0]116号)

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指导房屋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所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有房屋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屋的交易,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因生产、居住及经营的需要可以进行房屋交易。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凡外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农民进城经营工商业购置房屋的,须提交乡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文件方准办理。
第七条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没有使用价值的房屋不准交易。
第八条 房屋交易双方必须到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准成交。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书,或优先购买的弃权书。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凡享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有房屋,自购买或建造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满五年后允许出卖,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增值部份(不含房屋所有人增添设备、改修增值),房屋所有权人所得比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必须根据房屋交易双方情况分别提交和出示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易草约(合同书);
3、交易双方的户口或单位介绍信;
4、土地使用税收据;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6、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书。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的价格,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个人和个人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可以自行议定。
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价格不得高出《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的二倍。银行依据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批件拨付购房款。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评价标准的,按评价标准缴纳契税和交易管理费。
第十四条 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长春市物价局根据房屋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调整,报政府备案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提出终止交易时,由提出终止方负担交易管理费。
第十六条 房屋交易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成交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终止交易处理并照收交易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严禁房屋私自交易,凡未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私自签订合同,买方交付房价款或卖方将房屋交与买方使用的属于私自交易行为。一经查出,除补交契税及交易管理费外,按情况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额5%至10%的罚款。对主动申报补办交易手续的除补交契税、
交易管理费外,视其情节可以减免罚款。
第十八条 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费外,并按情节处以应纳税款二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利用房屋投机倒把或随房卖地,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之间有偿转移的房屋,等价、差价交换的房屋,商品房屋及城市建设动迁拆除补偿的房屋,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
一、房屋评价标准是根据以质论价的原则,结合实际价格情况制定的。
二、各类建筑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评价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十成新 八成新 六成新 四成新 二成新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0 240 180 120 60
混合结构 275 220 165 110 55
砖木结构旧式砖木 200 160 120 80 40
砖木结构新式砖木 180 144 108 72 36
砖木结构旧式土木平房 170 136 102 68 34
部分砖木结构 137 109 82 54 27
其它结构 105 84 63 52 21

三、房屋评价调剂因素
1、有木地板的增5%;
2、无上、下水减3%、各1.5%;
3、无水洗厕所减2%;
4、无暖气减5%(不包括具有使用功能的土暖气);
5、24承重砖墙减7%;
6、土地面减1%;
7、地下室、半地下室视利用情况,按相当标准的40-80%评价;
8、与房屋整体接连的门洞按相当标准的50%评价;
四、房屋成新鉴定标准
十成新房屋:新建房屋(不超过五年)。
八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墙身、基础、屋面、楼板无显著变化,檐平脊正,墙身稍有碱蚀或稍有裂纹,门窗扇、楼梯、走台基本完整。
六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基本完整,基础局部下沉,内外墙出现小裂缝,墙面碱蚀,楼梯门窗略有残破,楼地面失修,屋面略有不平,局部漏雨。
四成新房屋:是指基础较大部分下沉,外墙裂缝或倾斜,有局部倒塌危险,屋面凸凹不平漏雨,门窗口扇部分损坏。
二成新房屋:是指基础严重下沉,墙身大部分倾斜裂缝,屋面塌腰漏雨,楼梯门窗绝大部分损坏,有倒塌危险,需要拆除。
房屋价格是以十成新房屋为一百,价格标准分为五个成新。每降一等成新,价降百分之二十。介于两个成新等级之间的,以两个成新等级的平均值作价。
五、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适用于城市房屋交易、落实私房政策、政府收(征)购房屋、城市建设用(征)地拆迁房屋的作价补偿。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私房交易评价标准》即行废止。



1988年10月10日
  目前,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反贪形势不容乐观。对反贪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格局成为当前反贪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强化自侦工作,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侦查,依法办案,安全办案,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一)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不断加大反贪查案力度
  立足反贪侦查工作职能,围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一主题,充分发挥反贪合力,开展了林业、高速征地、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系统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抓系统、系统抓”,先后查办了一批群众反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有效遏制了重点系统和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净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始终牢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的全局观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
   积极探索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强化侦查信息化建设,完善侦查办案工作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侦查工作程序管理机制,实施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看审分离、审录分离措施,规范了办案行为,确保了依法办案。充分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完善线索管理、侦查一体化及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构建“大侦查”格局,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水平。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安全防范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注重人性化办案,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确保了依法办案和安全办案,推动了反贪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从严治检,提高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
  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大力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主题教育活动,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使干警牢固树立起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了做好反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开展自侦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侦查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结合侦查办案,认真总结反贪工作经验,研究新时期反贪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了反贪干警发现线索、经营线索、初侦初查及询问突破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开展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不断提高社会预防意识
  围绕创新社会管理,延伸触角,服务大局,把开展犯罪预防,营造廉洁政务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检企共建活动,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公共意识,促进了我市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查办案件,发现单位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积极探索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头,落实防控措施,建立起系统预防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开展专项预防,了解国家专项资金及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的安全使用,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挖掘案源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手段单一、技术侦查投入相对不足制约了一些案件的深入查处 。
  (二)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存在初查难、取证难、外部干预定案难的现象,增加了侦查办案的难度。
  (三)反贪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新老交替衔接不够紧密,制约了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员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站在反腐倡廉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
  要充分认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反贪污贿赂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积极探索反贪侦查工作新思路、新格局,树立反贪工作一盘棋思想,搞好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举报渠道,开辟案源,扩大线索,构筑一体化反贪大格局。要加大办案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提高反贪工作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提高法治化办案水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
  要树立办案确保稳定,执法促进发展的理念,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订的《刑诉法》,深化初查方法和策略研究,强化侦查权受监督的新的执法意识,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和侦诉联动考核机制,落实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监督制约与协助配合并重,规范执法与提高侦查能力并重,依法取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整合侦查资源,强化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要实施科技强检,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力度,提升侦查活动科技含量,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意识,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努力实现以获取口供为主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的转变,实现侦查手段多样化和现代化。要研究行业发案特点及规律,把握立案时机,注重初查效果,强化“挖窝提串”意识,取得办案主动权,发现和查办窝串案、大要案,提高成案率,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新突破。
  (四)构建“大预防”格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深入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树立社会化大预防思想,深度谋划“大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教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开展好检企共建活动,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搞好案件多发、易发行业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建立职务犯罪危险源点防控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全面提高反贪污贿赂的社会化预防水平。
  (五)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保障
  要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将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反贪侦查岗位,搞好培训,丰富专业素质和知识储备,提高金融、会计、税务等专门知识水平,提高灵活运用侦查措施,依法获取证据的能力,为反贪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不断更新知识,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熟练掌握《刑法》、《刑诉法》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初查能力、询问能力、固定证据能力和技术侦查能力,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反贪侦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