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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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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坚持依法理财,健全完善民主、科学的理财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理财积极性。进一步树立公共保障、增收节支的意识,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努力实现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坚持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突出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1、明确支出秩序。在支出保障上,坚持有保有控,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压缩行政开支、会议开支和接待开支,控制行政经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在支出秩序上,必须坚持“六个确保”,即确保国家标准工资和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农业、科学、教育支出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确保集中一定财力办大事。



2、明确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市编委下达的“三定”方案编制数和编内财政供给的实有人数,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出台的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3、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编列重点。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严格遵循“四个倾斜”原则,足额安排公共财政政策资金并落实到位。优先安排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支出,中央、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市级必须安排或配套的资金,市委、市政府已作出决定的重要项目支出,重大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性支出。



二、具体要求



第三条 进一步严肃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力。年初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除特殊原因,不予追加经费支出预算。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常规性工作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常规性工作经费,统筹包干使用,年底不再补助。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预算单位提交项目支出预算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列依据、必要性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财政部门组织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项目,列入“项目库”,编排项目档案,分轻重缓急,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会议、接待经费的管理使用。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严格遵循会议先审批、后开会的制度,不得先开会,后补批。在大型会议费中开支的会议费,由会议组织者严格按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在会前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会议费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拨付,会议组织单位按批准的会议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包干使用。各部门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本系统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摊派会议费用。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超预算追加指标的管理。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中途追加的超预算资金,须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追加预算的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文件,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决议等)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单位申请经费报告后,批转市财政局处理。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出意见,对符合追加的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下达追加预算抄告单,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预算追加指标;不予追加的,由财政部门代政府按规定直接告之单位;突发性事件等应急性支出,由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非税资金收支预算管理。非税资金的收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非税收入征管,按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基数收取,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对确需减免的,须由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先行申请,再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减免;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加强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管,执收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防止收入流失,支出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工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经费、计生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城市商业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城市管理维护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创建资金等,必须制定规范性资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其来源、使用范围、支出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需用于考察培训、会议、工作经费的,必须控制在项目资金总额的规定幅度内。专项资金要按一定比例预留,用于该专项年度执行时不可预见的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支出。专项资金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基金)使用绩效的考评,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项目绩效评价与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紧密结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各部门、各单位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将会议费压缩20%,公务接待费压缩10%,出国(境)经费压缩10%,压缩下来的经费预留年终调剂使用。要严格按照津补贴清理整顿、规范发放规定,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开支。



三、支出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基本预算及具体项目预算的支出。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据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预算支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及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按用款计划拨付;需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追加经费按已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规范切块专项资金的支出。年初确定的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制详细使用预算,商财政部门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经市长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规范非税资金的支出。非税资金的拨付程序参照预算拨款程序管理,按照资金缴库情况、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的执行检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网络体系。强化对大型项目的跟踪问效,建立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使财政管理渗透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第十五条 强化审计部门对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审计,特别是对第九条所列专项资金要进行年度重点审计。凡与财政部门有资金往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强化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制度的督查。建立单位预算资金“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枝笔”管钱的责任机制,切实防止挤占、挪用等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3月1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本省情况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根据本省情况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三)关系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家已有明确的方针、政策,尚未颁布法律,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审判、检察工作需要作出重要决定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应由自己制定的。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的提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提议;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议;
(四)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所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分别拟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规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草拟: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草拟或委托省府、法院、检察院草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由省人民政府草拟;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草拟;
(二)草拟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草拟地方性法规,必须从实际出发贯彻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
(四)草拟地方性法规,逻辑要严密,结构要严谨,文字要准确;
(五)草拟的地方性法规,必须附有说明,阐明立法依据、指导思想、起草经过、法规草案主要内容的必要论证等。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凡属政府部门起草的,须由省长签署报告;凡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的,须有院长、检察长签署报告;凡属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报告;
(二)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说明及有关参考材料,一般应于省人大常委会开会前两个月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协调和修改,然后将审查结果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法规草案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须由提案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审定地方性法规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如果本次会议不能通过,可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待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一)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一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规的施行需要一段准备时间的,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其生效日期。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凡属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
(二)凡属法规具体运用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可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3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31号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高化妆品行政审批效率,现对化妆品中多色号系列产品检验及申报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 SPF值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SPF值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20%抽检,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应首选其中色素含量最低的产品(或无色素基础配方的制品)进行检验。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提供抽检产品的符合要求的国外实验室检验报告。

(二)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3、 以抽检产品实测SPF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系列产品的实测SPF值,系列产品SPF值标识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的规定。

4、 产品申报时,如配方中含有金属氧化物(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等),应依据加入浓度及规格明确说明使用目的(防晒或着色)。

二、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毒理学安全性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应首选含有有机色素和色素含量高的产品,如果含量相同,则选择色素种类最多的产品。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 其他项目检验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执行。

(三)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