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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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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员和工人(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劳动管理工作,对保税区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
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企业用工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招聘。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 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有毒有害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 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由职工与企业个别签订,也可以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签订。集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附签。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辞退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职工的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必须经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属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胁迫、欺骗等手段,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合格的,企业正式录用。试用不合格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交辞职申请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辞职条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当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方可离岗。企业为职工支付过培训费用的,有关培训费用的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培训补偿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辞退职工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企业工会和职工本人,并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发给被辞退职工辞退补偿金。具体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职工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或者疗养期间,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辞退。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本企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与企业协商解决。
企业开除职工,应当充分听取被开除职工的申辩,并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作出处理决定。开除职工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职位分类、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津贴制度、奖励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区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由保税区管委会规定,并根据社会生活平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停工,应当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向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具体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日、假日等休假制度,应当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竣工、按照权限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卫生保健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六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加时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加时工作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班工作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职工加班加时的工资应当高于日(时)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加时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双倍的日(时)工资。

第七章 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本企业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一)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有关待遇的;
(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为一万元以下;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劳动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劳动管理主管部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雇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其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应当在雇用合同中规定。雇用合同应当报保税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保税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其劳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5月9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二○○八年九月九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9月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增强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依法应该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九、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构建和谐达州。
  十五、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快天然气开发,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控制物价过快增长,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九、抓住“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的政策扶持契机,在抓好支援灾区重建的同时,尽可能利用优惠政策,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八、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有错必纠。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三十五、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报告市政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市长热线、市长信箱、信息手机平台等,拓展信息渠道,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市政府按照市委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四十二、市政府应当客观、科学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达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市支队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达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府法制局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五召开,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区)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及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平衡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会议主持人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五十、市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等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工作的,主办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一律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三、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
  五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出,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不涉及全局性和敏感性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要相互协商通气,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复审,呈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行文。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充分应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勤勉行政。对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对非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介绍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规范公务接待,坚持按规定、按标准接待,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碍公务活动的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以奢侈浪费为耻,规范和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等公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从严要求,严禁其利用特殊身份打牌子、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坚持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都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联系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达州,应事先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同意后才能出行。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帐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时生效。

  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帐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帐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