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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思索/马驰

时间:2024-07-23 01:3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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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吹响号角——“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十八大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写入报告,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企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灵魂和眼睛,是情系司法行政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因此,不断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激发全系统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履职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发展。
一、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打造精神文化建设,凝炼核心队伍
倡导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系统内培育先进的理念,使之成为被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工作的“硬动力”。司法行政机关凝炼出以“终身学习、无私无畏、创新进取、宽容和谐”为核心的精神文化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系统干警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汲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现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打造形象文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形象文化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抓司法形象建设,必须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作为主线,采取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吸引和组织全系统干警队伍积极参与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点工作中来,勇探索、献良策、真实践。积极营造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良好形象,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树立典型榜样,让榜样带出形象,让形象演绎出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提升。
(三)打造制度文化建设,规范约束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能为司法行政干警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规范意识渗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全过程。在实现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
(四)打造行为文化建设,创新活动载体
行为文化指司法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文化。它既是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 更是司法行政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五)打造品牌文化建设,拓展工作思路
品牌文化建设是机关文化建设的升华,通过开拓工作思路,深化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文化内涵,打响“司法行政”品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新年”活动,积极打造优质的创新“系统工程”。以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为目标,着力推进管理体系、工作方法和业务工作模式的创新。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突出精神文化建设主题。近年来,鱼台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树立无私无畏理念,在全系统营造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不畏困难,勇立潮头的氛围,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打造鱼台司法行政“辉煌”品牌;树立创新工作理念,唯有创新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系统形成“人人能创新、事事能创新、处处能创新”的环境,倡导“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忠诚对待工作”的团队精神;树立宽容和谐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全局一盘棋统筹考虑问题,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把共同的道德规范渗透到日常工作和平时生活中,营造同心同德谋事业、一心一意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全力打造鱼台司法行政机关的价值体系和团队精神。
(二)突出形象文化建设主题。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有力地促进了县域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全方位转型。一是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经常化,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等各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注重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注重把从严治警的思想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结合“八条禁令”、“五条要求”和“鱼台县9.27.9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存在的个别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廉政勤政形象为目标,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树立自省自律、自尊自强、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形象。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建立具有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的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坚持用科学的制度管理人、财、物,充分发挥约束机制作用。二是建立科学的岗位目标考核体系,结合评先树优活动研究出台考核标准。三是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质量体系、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倡导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
(四)突出形为文化建设主题。一是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思想境界。二是开展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业之才”的理念,创造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有能力想干事的人搭建平台促其成长。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司法文化建设。通过鱼台县司法行政网站、法治文化公园、孝贤文化广场、开通微博、腾讯QQ等形式,反映鱼台县司法行政工作最真实的工作动态。四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争先创优。
(五)突出品牌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在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机关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二是在每名司法行政干警办公桌前还摆放了“转变机关作风、从我自身做起”警示牌,并制作出含有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桌牌,主动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的规范服务。三是加强局机关办公环境的绿化、美化,为每个业务办公室购置了盆景、鲜花。四是积极建设文化长廊。在办公楼走廊的两侧墙面上安置了多块法律名言警句内容的高档玻璃字画板面,机关内部实现了有面墙“就会说话”的功能,积极向上的文化气息打造出浓厚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几点想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到位。“觉悟强于素质、认识超越一切”,只有正确认识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和实质,做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才能为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持之以恒积累经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以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必然来自于长期苦心经营和实践证明,不断用创新的工作理念来总结历史的经验,推陈出新,超越完善,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三)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只有同心同德,才能步调一致,加强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全面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发挥职能干事创业,靠作为谋求自身地位,羸得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作者:鱼台县司法局 马驰 臧守强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03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 2003-8-13
实施日期: 2003-8-13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化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收缴与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农村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总体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农村总体发展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绿化规划应以整治荒山、荒地,绿化路旁、水旁、村旁、宅旁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林地改造为重点,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为目标,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松花江水系、周边风景山、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以提高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总体水平为重点,以建设生态园林、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绿化规划和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乡镇、街道、单位及山头、地块等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政府编制的绿化规划的要求,按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年度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等制度,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考核,督促绿化责任单位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并颁布适用于不同类型单位和绿化工程项目的绿化标准,促进城乡绿化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农村或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建设(庭院绿化建设除外)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绿化工程建设应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加强种苗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林木种苗专营。城建部门应按城市绿化需求建立苗圃、花圃和草圃,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凡从事绿化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林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凡从外地引进的绿化种子、苗木和花草,必须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和检疫,达到规定质量和检疫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凡是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植树3株至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相应劳动量由市绿化委员会确定并颁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都应按时完成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绿化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区内市属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义务植树;其余各单位及个人的义务植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进行义务植树登记,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到当地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确定履行义务形式,经绿化委员会督促仍不登记的视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月12日前向植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通知单,确定履行义务地点、任务及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绿化建设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按《吉林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林木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绿化植被的保护实行专业队伍管护与群众性管护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行常年管护,并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措施,防止损坏以及火灾、病虫鼠害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在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四)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擅自修剪树木;
(五)损害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和占用林地、绿地。确需砍伐或占用的,必须报林业或城建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树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缴纳各项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或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和限期在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补栽补种

第三十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委托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按规定缴纳修剪补偿费和施工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城建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单位、居民搬迁时,应将其庭院中自行种植的树木移交给迁入单位、居民。经协商可有偿移交,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建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因特殊需要采摘古树名木种子的,须经城建或者林业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四条 城建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应及时组织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的。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个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城建部门规定的范围,对门前责任区的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设施损坏的,管护者应负责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全民义务植树基地被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地手续外,须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林权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补偿性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设计和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损失。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拒不补建、重建的,收取补建,重建所需费用2倍的绿化资金,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绿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外地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花草未经检疫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未经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除治并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规定完成相应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补种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缴纳绿化费,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同时追究领导的责
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它规定的,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建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处造成损失金额的3倍至5倍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的,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义务植树基地的,限期退还,赔偿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7月2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批准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1〕414号2001年10月19日)


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多数单位管理规范。但是,有的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依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赞助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办赛结余等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运动队建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二、单位开展赞助、广告经营等活动,除按国家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个人回扣。
三、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1人经办。签订经济合同除经办人外,必须有财务部门的人员同时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参加。合同文本除经办人所在部门保存外,同时交单位财务部门1份。单位设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还必须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禁国家运动队设立银行账户,以运动队名义拉的赞助款还必须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五、单位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严格办事程序。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开支和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将财务"一支笔"管理变成个人行为。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全体职工进行传达,并对本单位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我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部门、运动队有账外资金的,要立即交到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如仍不交财务部门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