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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来源渠道举证责任分配/洪克文

时间:2024-07-01 16:4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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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来源渠道举证责任分配
洪克文
案例一:A县药品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甲药店销售的达美康等十种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也没有任何购销发票或随货联等票据。立案后,该局向甲药店发出《限期提供药品来源渠道证据材料通知书》,甲药店一直拒绝提供。
案例二:A县药品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乙药店销售的赛特赞等五种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也没有购销发票或随货联等票据。立案后,该局向乙药店发出《限期提供药品来源渠道证据材料通知书》,乙药店提交了一份由丙医药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非税务发票,无丙医药公司的盖章)来证明其药品的来源渠道。
对甲乙两药店行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将两药店均认定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购进的药品(以下简称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A县药品监管局在没有进一步取得确凿证据,即未查清从何企业或个人购进事实之前,不能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对甲药店的行为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而对乙药店,则应当在向丙医药公司核查真伪后再做决定。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对药品购销来源渠道事实证明责任理解得不一致。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店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或拒绝证明药品来源于合法渠道,那就应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药品监管局要认定药店行为违法,必须主动地去收集充分的证据,即查清涉案药品是从什么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事实,否则违反了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在行政程序中,甲乙药店都负有证明购进药品来源渠道的义务,甲药店拒绝提供和说明药品来源的行为属对证据妨碍的行为,应推定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而乙药店尽管提供了一份不规范的药品购货清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已履行了证明责任,A县药品监管局应据此深入调查核实后再做决定。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现行法律法规未免除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一规定,有的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虽然这一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但行政处罚都是以行政诉讼结果的预期为最终评价标准的,因此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中。但笔者认为,仅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认为行政机关负完全举证责任,未免太过于偏颇了。 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在面临不同行政行为中担负着不同的证明责任。例如,在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中,行政相对人在提出申请时要同时提供其符合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条件的相应证据。在行政确认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要提供某种事实或某项权利客观存在的证据。即使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四种情形。因此,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而盲目主张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完全不负举证责任的观点,应值得商榷。
二、药店负有证明药品来源渠道的法定义务。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质量可追溯性,《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包括购销单位、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事项享有监督检查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和隐瞒。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后,未能依法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甚至是不建立购销记录。尽管《药品管理法》对这一违法行为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但药品经营企业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调查过程中,仍应继续履行药品来源渠道的证明和说明义务。从现实查处的案件中表明,药品经营企业拒绝或故意隐瞒药品来源渠道的,其背后均存在着违法行为和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由于药店对自己购进的药品不予说明或故意隐瞒,致使真实的来源渠道无法确定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除了从法律上确认行政相对人应负证明药品来源渠道的法定义务外,在证明能力和便利程度上,行政相对人在此方面的能力和便利程度也远远高于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药品的真实来源渠道最为清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药品来源渠道仅仅是举手之劳。反之,如果让药品监管部门在毫无迹象和线索的情况下去查找药品的来源渠道,不但不现实,而且有背行政效率原则,而最终导致的结果无疑是让违法者逃避了法律责任,保护了既得非法利益。这一结果的产生,严重背离了《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也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三、证明标准。药品经营企业有证明和说明药品来源渠道的义务,那么其证明的可信赖程度应达到什么标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目前,一些药品购销企业之间的购销行为还不是很规范,例如,存在先销药后开单或先销药后补单的情况,有的销售清单中还遗漏药品批号等。笔者认为,在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时,应考虑当前药品购销行为的实际,具体案情具体处理,不能要求太高,更不能“一刀切”。 (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规范,未达到事实确信的要求,就直接认定为药品来源渠道非法)。只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药品购销的记录或能说明来源渠道的书面凭证,便可视为履行了举证责任,对该购进渠道是否真实合法,药监部门应予以核查。虽然行政相对人在此类案件中负有证明义务,但药品监管部门并不能因此免除或改变“先取证,后裁决”义务,而仍应负主要证明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在接收到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例二中,A县药品监管局对乙药店提供的销货票据上销售事实应向丙医药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如果销售情况属实(为避免乙药店和丙医药公司串通造假,应要求丙医药公司同时提供药品销售发票、出库单、随货联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那么应认可乙药店赛特赞等五种药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如果调查核实后未能证实,那么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在药品购销中不开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 )规定,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甲药店的行为,笔者认为,可参照《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理方式,推定达美康等十种药品系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事实。为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这种违法事实推定结果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前属可反驳的推定,既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前有证据证明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A县药品监管局应在对新证据调查核实后再做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行政程序已结束),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使甲药店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或线索,A县药品监管局可不予核实采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这样不但可以避免行政相对人搞证据突袭,而且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2000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线电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可以与现有的各种网络资源互联互通,综合开发多种服务功能。
第五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是指建设、运行、维护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设施,进行独立经营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以下简称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单位有线电视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联网,联网后仍可以保留其播出设备,继续开展经批准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架设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应当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在城镇主要道路和有条件的地段,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敷设。需要沿靠或者穿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外墙或者空间部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路、航道、通信、电力等设施,或者占用农用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支持。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不得向购房用户重复收费。
第八条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外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三章播放管理

第九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和播放的管理。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第十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省、市、当地第一套无线和有线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育电视台节目。
第十一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电视节目,需要调整节目内容、节目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每天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其中十八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百分之十二。
第十二条单位有线电视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符合接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影视文艺类节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片单位供片。
禁止使用盗版、走私入境等非法音像制品。

第四章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用于接收、播放、传输、监测有线电视节目的下列设施:

一接收、播放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前端播放设施等;
二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者地埋的电缆、光缆、杆、塔,各类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光接收机及其附属设施,微波传输设施、微波空中通道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一向接收、传输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二在架空传输线路上晾晒衣物或者随意附挂其他线路;
三移动、损坏地下传输管线、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管线的地面上倾倒垃圾、腐蚀性化学物品;
五未经批准在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六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
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
八擅自改变传输设施技术指标;
九偷盗有线电视设施;
十其他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其他各类工程建设涉及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定期对有线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障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除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用户违法收取其他费用。在有线电视建设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摊派或者强行集资。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收视维护管理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可以中断其收视信号。
第二十条用户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或者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因用户责任造成收视质量问题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维修的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影响用户收视或者使用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立即抢修。在接到故障报告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城镇在四十八小时内排除,农村在七十二小时内排除。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不能排除故障的,对受影响的用户应当免收或者退回当月收视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对城镇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逾期未接通的,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百分之一的补偿费。
中断收视信号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
因有线电视用户变更,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免费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重复收取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将重复收取的款项退回给购房用户,并按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播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抢修的实际费用,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的,除补交安装费和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的,除责令拆除增加的终端、补交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有线电视设施轻微损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有线电视设施,影响用户收视效果不超过十户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影响用户收视效果超过十户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有线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附件: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2-01-01  林木种苗工
  2   5-02-01-0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3   6-02-04-01  重冶备料工
  4   6-02-04-02  焙烧工
  5   6-02-04-03  火法冶炼工
  6   6-02-04-05  电解精炼工
  7   6-02-05-01  氧化铝制取工
  8   6-02-06-03  钛冶炼工
  9   6-02-11-01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
  10  6-02-11-02  硬质合金成型工
  11  6-02-11-03  硬质合金烧结工
  12  6-02-11-04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13  6-03-13-02  双基火药制造工
  14  6-03-17-06  香料制造工
  15  6-03-17-07  香精配制工
  16  6-05-05-02  铝电解工
  17  6-05-10-01  空调器装配工
  18  6-05-10-02  电冰箱(柜)装配工
  19  6-05-10-03  洗衣机装配工
  20  6-05-10-04  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21  6-05-12-04  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
  22  6-05-15-01  引信装试工
  23  6-05-17-01  滤毒材料制造工
  24  6-05-17-02  防毒器材装配工
  25  6-07-02-1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26  6-07-02-12  脱硫值班员(☆)
  27  6-07-03-05  电力调度员(☆)
  28  6-07-03-06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29  6-07-03-07  运行方式员(☆)
  30  6-07-04-14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31  6-07-04-15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32  6-07-04-16  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
  33  6-07-04-17  脱硫设备检修工(☆)
  34  6-07-04-18  电厂热力试验工(☆)
  35  6-07-05-06  农网配电营业工(☆)
  36  6-07-05-07  用电客户受理员(☆)
  37  6-11-02-01  制鞋工
  38  6-11-03-01  皮革加工工
  39  6-11-03-02  毛皮加工工
  40  6-12-05-03  酱油酱类制作工
  41  6-12-05-04  食醋制作工
  42  6-12-05-05  酱腌菜制作工
  43  6-12-06-06  豆制食品制作工  44  6-17-01-01  水泥生产制造工
  45  6-17-01-03  石灰焙烧工
  46  6-17-01-04  水泥生产巡检工(☆)
  47  6-17-01-05  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48  6-17-02-03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
  49  6-17-02-05  石膏粉生产工(☆)
  50  6-18-01-02  玻璃熔化工
  51  6-18-01-03  浮法玻璃成型工( ※ )
  52  6-18-04-01  陶瓷原料准备工
  53  6-18-04-03  陶瓷烧成工
  54  6-18-04-04  陶瓷装饰工
  55  6-18-04-05  陶瓷模型制作工
  56  6-21-06-01  景泰蓝制作工
  57  6-22-01-02  墨水制造工
  58  6-22-01-07  自来水笔制作工
  59  6-22-01-08  圆珠笔制作工
  60  6-22-01-09  铅笔制造工
  61  6-22-03-02  提琴制作工
  62  6-22-03-03  管乐器制作工
  63  6-22-03-04  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
  64  6-26-01-01  建材化学分析工( ※ )
  65  6-26-01-16  木材检验师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