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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史楠

时间:2024-07-07 20:4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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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作者:史楠 2004年1月)

前 言:“传奇世界,无限可能!”这恐怕是网络游戏“传奇”玩家最为熟知的一句广告语了,但这恰恰也成了“传奇”的一句谶语。2002年10月,传奇私服戏剧般的出现并在国内传奇般的蔓延,给传奇的中国运营商---盛大网络几近于一场灭顶之灾。此后,无论是法学界和法政界都明确表示私服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对此专门的法律分析却甚少。早在2002年底,笔者就曾凭着好奇心尝试架设传奇私服,(当然是盗版程序,但限于网络知识欠缺 “不幸”没有成功)。这却引发了笔者对私服的思考:私服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侵权,如何侵权,谁在侵权等等。本文笔者凭着粗浅的游戏知识,对国内传奇私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当然也会讨论我们能否玩私服的问题),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因本文不是对具体的既成法律事实的分析,而是从“传奇私服”这一技术性的有限客观事实出发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在主题上偏于“义”而非“案”,所以客观上要求笔者使用适当的推理并且节省冗沓的法律界定。为避主观臆断之嫌,笔者在必要之处使用“推定”,希望各位同志(包括玩家)多多指教。

一、 网络游戏及传奇私服
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最近且最高规格的解释应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外挂”也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外挂的问题更为复杂,本文不作分析,可以续文讨论)。笔者认为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简言之就是未经合法授权私自架设的网络游戏服务器。
《传奇》英文名《Legend of Mir 2:Three Heroes》,由韩国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称韩方)联合开发,2001年9月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取得韩方授权成为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是至今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之一。2002年9月,该游戏的早期英文版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发生泄密并流入英国,英国最大的两家游戏网站“龙站”和“凤凰站”开通免费下载频道,该程序随后流入中国,并被利用架设起私人服务器。此所谓传奇私服事件。
谈到私服,还应当从网络游戏说起。网络游戏与传统单机版游戏在游戏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传统单机版游戏,玩家是在已经预设好的情节中进行独自一人的生活体验,所以单机版中故事情节的继续是由所有的NPC(非玩家角色)共同推动,而玩家只是在这些NPC营造的氛围中去感受,网络游戏就不同了,它使玩家在网络上与其他地位相同的玩家进行着一场虚拟社会性生存体验。游戏中的一切情节都是由不同玩家在彼此心照不宣的情况下发生并共同推动的。游戏中的NPC都只是为玩家展开故事而营造的附属产品。而这些NPC和虚拟的社会环境要由网络公司通过唯一的“服务器端程序”统一提供。不同的游戏方式,决定了游戏的运营方式也是不同的。单机版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游戏公司既设的独一无二的NPC内容载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游戏光碟;而网络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参加虚拟生存体验的机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不停的购买,这个机会是无限的,(当然前提是先有客户端程序才能登录)。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大部分是以免费或者成本价推广游戏客户端程序,然后通过销售游戏点卡收取服务费和电信提成的方式赢利。所以玩家在拿到游戏后是否真正去购买厂商的游戏点卡就成为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是否能赚到钱的衡量标准了。
举个开玩笑式但很形像的例子,现在的无线网络通信运营商(例如移动、联通之类)架设机站(实际是包括服务器在内的机组),组成无线网络,并通过相应的配置或软件控制该网络的频率、通话内容等等。运营商以很低的价格向我们提供手机SIM卡,我们把它装入手机并通过它登录到相应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信。结果是我们得定期缴纳话费,这才是移动通信公司的滚滚财源。假如我私自架设机站、设置频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网络并免费推销自己的SIM卡,我一定保证话费优惠且单向收费,我相信会有一大批用户从130和139中转到我的网络中来,我也会源源不断的挣到通信费的。可惜我这样现在是违法的!其实网络游戏并无二异,手机相当于玩游戏的电脑,通信网络好比互联网,通话和短信比如你的游戏,SIM卡当然是你的“客户端程序”(简称CP),那一座座矗立的无线发射塔就像“传奇”在各地的几百组“官方服务器”,而运营商严密的控制系统无疑是“服务器端程序”(简称SP),当然让你既爱又恨的话费充值卡就是那游戏点数卡喽。
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至关重要的是SP。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唯一的SP,运营商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垄断该游戏,从而无限可能的获取收益。所谓“唯一”,当然是指运营商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拥有和控制,不允许另外的SP出现,因此运营商会想方设法的维持SP的秘密性。这就是SP(包括源代码)推定商业秘密性的根本原因。比尔.盖茨只所以能从Windows软件中源源不断的收益版权费,就是因为微软牢牢控制着Windows的源代码,这一“镇山之宝”。但SP比Windows更高明,Windows应用程序包无数次的被每一张正版CD盘“和盘托出”,可以说每生产一张正版Windows,就为盗版者多提供一个机会;而SP在一定范围内是唯一的,原则上只要保密得力就不可能被盗版。这也正是饱尝盗版之苦的国内游戏商纷纷把网络游戏当作救命稻草的原因,但刚刚透出曙光的中国游戏产业却又陷入了私服的阴霾。

二、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
看了以上文字,有人也许会提出“传奇”是韩国人开发的,其知识产权所有人是韩国公司,是不是我们保护的范围?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有个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国已加入WTO,并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实质与商业秘密一致。根据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它缔约国的权利主体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权利主体同等的待遇,韩方因此有能力在中国境内寻求保护。(但根据世贸组织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5年实施TRIPS,所以笔者也可以暂时回避这个问题,作后文讨论)。同时,本文笔者认为盛大作为“传奇”的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其有关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并着重论及于此。
(一)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从中看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是商业秘密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技术或经营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的内容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同时,以上条件中暗含有一“权利人”的问题,即主体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应是经营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作为所有权人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作为合法使用权人的经营者。
(二) 盛大运营“传奇”应推定属于其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商业秘密使用权人。韩国方面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传奇》网络游戏。该网络游戏软件的授权合同经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有效期自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6月29日(现已续约)。笔者认为,根据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韩国方面作为该游戏软件的所有权人,其知识产权可以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1、不言而喻,既然是授权独家运营,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性质;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不用说已经是现实了;3、同时可以推知,韩国方面和盛大应对该程序已“采取保密措施”;4、另外,该程序是属一种典型的技术信息。由此看出,盛大所运营“传奇”的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应推定为商业秘密。相应的,盛大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
(三)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笔者在此进行一次“反向工程”的法律分析,首先分析“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笔者认为,在国内传奇私服产生和传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种行为:1、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传奇SP源代码;2、对该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汉化及升级;3、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自行架设或者提供架设私服技术服务的;4、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制作、加工光盘等载体;5、在网上提供SP目标程序下载服务;6、传奇私服玩家。笔者认为除第6种外,实施上述某种或某几种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私服的运营者”,其行为构成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前款是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二)。。。。。。;(三)。。。。。。(略)。该款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为要件。也就是说,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定性要以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笔者认为第一款规定行为推定存在,这种推定既包括事实推定也包括法律推定。前面已经论及在法律上可以推定韩国方面是传奇SP源代码的原始权利人,盛大是既受权利人。但其原始权利人是韩方公司法人,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呢?传奇私服事件已成了公知的事实之后,韩方多次提出声明并授权打击私服,而且已提请警方介入调查。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是“贼喊捉贼”的游戏,根据一般事实原则,可以推定传奇SP源代码的被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事实存在。虽然无证据表明这一行为是国内组织和个人所为,(且有证据表明是境外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法律推定,认定韩国方面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权利已受到侵犯。
关于“第三人”和“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法律推定的问题。很显然,国内私服运营者不是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推定的第三人;而从运营者的SP来源,对传奇的游戏知识,对私服事实的知晓和其营利动机上可以推知其“明知或者应知”。
而以上的终结结论可以是: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的行为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后 记:《法制日报》2003年9月24日第7版登载了《网上下载软件是否侵权》的文章。宁夏某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利用公司服务器架设传奇私服为网民提供经营性游戏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当地法院被判决一审败诉,但令人啼笑的是法院审理认为:“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关于《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公司未经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授权,在网上运行《传奇》网络游戏,并收取费用,其行为侵犯了韩国公司和盛大公司的相关权利,是违法的。”法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权,理由只是证据不足。笔者没有亲历该案,但总感到法院的判决中透着几分无奈。为什么证据不足?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协同打击私服。这一来一往的又印证了什么呢?
因笔者此文重于讲“道”而非定“案”,其中主观意见“泛滥”,又加仓促成文,难免好比“私服”服务的破绽百出,如能吸引现在“官服”上的各位同志“登录”到此一游,并“下载”和“编译”,笔者将不胜庆幸!

-----笔者2004年1月于江苏省徐州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36693563998.do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配套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扶持项目验收,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对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的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或者税务登记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七)同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终止,归还已经拨付的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企业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本金总额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项目总投资

已自筹资金

已到位贷款
(附证明)

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附证明)

申报补助资金

申报贴息资金

申报奖励资金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