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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路在何方/李华振

时间:2024-05-20 23:2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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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路在何方

李华振 尚鹏飞


本文发表于《管理与财富》杂志2003年11期


上市公司面临信任危机
由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事”,造成股价大幅下跌,跌幅超过50%的不在少数,有的股票跌幅竟高达90%!这里面当然有整个大盘下跌的因素影响,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由此产生的非系统风除陡增,投资者信心不足。一些上市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包装”起来的,信息披露失真。投资者即使理性投资,也往往被深度套牢,因为据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本身就是“真实的谎言”。
一只老鼠就能弄臭一锅汤,更何况还不止一只,而是多达数十只!正因如此,我国“一些”上市公司面临着信任危机,进而连带殃及那些无辜的上市公司。所以,尽管政策暖风频频,出台了若干利好刺激,但股市反弹并不如预期的积极。
信任危机的阴云正笼罩在“一些”上市公司头上,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拨开乌云,中国股市就难以重返阳光灿烂的日子。
关键在于控股股东
是谁给中国股市带来了信任危机的乌云?关键在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多数表决权,加之中小股东还没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意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上绝对控制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选也因此而被控股股东操纵着。所以,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远远超出中小股东的实际特权,扮演着“公司家长”的角色,不仅享有股东权,还享有本应由董事、监事享有的权利,甚至普遍包括经营者权利!这种家长式特权,使控股股东很容易操纵上市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正如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所指出的,控股股东以土地、设备、存货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在估价过程中往往做了手脚,以便占据更多的股份。而实际上的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中小股东的投资,这样,控股股东就会不惜造假来“圈中小股东的钱”。即便最后东窗事发,控股股东的损失也不大,因为它本来就没投入太多真金进去。据不完全测算,控股股东花3千万元包装出一个上市公司,最后能“圈到”1-5亿甚至更多的货币资金!在如此高的收益引诱下,“铤而走险”屡屡发生也就容易理解了。
内幕操作之曝光
只要看看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种种内幕操作,就会明白上述“关键在于控股股东”之含义。
1、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我国为扩大内需、刺激投资,近年来把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已经到了很低的水平。按正常的经济学原理,这正是上市公司通过贷款来改善资本结构的极佳时机,以便增加公司资金拥有量、扩大投资规模。但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偏偏无视这个经济学原理,宁可配股,绝不贷款。原因何在?其中猫腻在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高价配股之机从中小股东手里圈来大笔现金,然后再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把这笔现金中的大部分转移到控股股东的手里。贷款利率再低,毕竟是负债,届时要还本付息;而配股得来的钱不用还,只要圈到手中,就能被控股股东转移到自己的腰包里。
2、虚假出资。在上市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以及增资配股过程中,控股股东名义上出了资,但实际上该出资并没到位,或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或以不动产出资但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却能取得多数股份,“一本万利”当然值得去冒险。
3、操纵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由于控股股东实际上充当上市公司的“家长”,它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因此能够操纵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其手段很多,例如作假账、提前确认收入、把关联交易当作正常收益,等等。有的上市公司从始到终一直就是靠此“讲故事”来维持的。
4、挪用资金,挖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关心的不是把上市公司经营好,而是把它当成一根纯粹的“资金吸管”,从股市上把钱吸到之后,就秘密地把这笔资金挪为其它用途,甚至明火持杖地直接把资金划走。例如,某医药股份集团把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资金的96%都划走了,总额达25亿元之巨。
5、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哄抬股价,诱惑中小股东投资,然后秘密抛售,从中牟取暴利。一些大起大落的股票,就是这样操纵的。例如,某上市公司曾长期动用几亿资金秘密炒股,靠此来制造它的业绩神话。
6、操纵利润分配。为了多占公司利润,控股股东总能巧立名目,以种种借口操纵利润分配,肥水不流外人田,侵害中小股东本应得到的红利。例如,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发放高得离谱的奖金、年薪,名义上还冠冕堂皇地“为了留住人才”,而实际上这些“人才”都是控股股东的内部人。
7、利用自己对股东大会的控制,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其它股东根本无力认购新股,从而使自身的股权比例进一步增加。这样,表面上看似乎控股股东也出了新资,但实际上又通过随后的其它手段,把这部分出资转移到控股股东手中。最后的结果是,控股股东既提高了自己的股权比例,又没真正追加投资。
8、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旗下往往有多家公司,在其操纵下,可以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实现某种“见不得阳光”的目的。关联交易有两种:索取型和付出型。索取型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的资源占为己有。付出型是指控股股东为了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在短期内呈现出虚假的提高,就把相关公司的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一旦达到目的后,再把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出来,转给其它公司。
9、利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申请贷款提供方便。一旦出现还贷困难,就把风险推给上市公司,由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前文的“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是指上市公司自身而言,此处的贷款则指控股股东而言。)
如何治理控股股东
措施一:“国有股减持”是根本出路。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从国企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十分明显。由于前些年我国对公有制的理解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为国有股越多越好、越广越好,导致“一股独大”之状况。控股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皆源于此。所以,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才是根本出路。
措施二: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
虽然“股权平等”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似乎与这个原则相违背,但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的内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平等,所以,对其进行限制恰恰是为了实质平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治理控股股东,而采取过类似做法,例如无表权的股份、有超常表决权的金股。另外,还可以把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以减少国有股比例。
措施三: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
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及利益集团的“内部私人控股”。这种伪装的国有股在股市上的为害尤烈,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为了有效治理这种问题,应该引入“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即:把遮在这种上市公司头上的“伪装国有股”的面纱揭去,再进一步揭去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之面纱,使它的实际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措施四: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
现在,我国上市公司流行起“独立董事热”,把治理公司的希望放在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上。永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认为,这种“救世主”的想法和做法不仅幼稚可笑,它还睁着眼无视我国的国情: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我们实行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监察机构。不去想办法加强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却把美英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盲目引入中国。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也指出,与其盲目引入独立董事制,不如采取切实措施来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
措施五:通过立法来规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赔偿责任。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治理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通过立法严格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赔偿责任。这样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为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武器。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宜真诚地依公司最佳利益表决,并且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和其他股东的财产。《德国股份法》规定:“控制企业的法定代理人违背其义务的,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关于进一步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反腐败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确定,“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近两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由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暂不撤销,要继续加强指导,抓好收尾工作。

”遵照这一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以下简称“脱钩”)收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党政机关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还要保留,继续工作,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脱钩”工作机构及人员亦需保留,继续抓好工作。
二、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国经贸企〔1994〕4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9号)。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
,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作为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单位,不准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已在经济实体兼职的党政机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辞去一头;对其所办的经济实体继续进行脱钩、划转工作,善始善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调查研究,交流情况,巩固前一段取得的成果,反映目前存在什么问题,有无反弹现象,拟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将“脱钩”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4月20日函告我办。
联系人及电话:王乐梅 (010)63045965胡振海 (010)63045503
全国党政机关与经济实体 脱钩工作指导小组(代章)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