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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公民生活/秦前红

时间:2024-07-03 08:0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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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公民生活
----写于产品质量法颁行十周年之际

秦前红*


产品质量是工业时代的话语,是物流丰富的表征,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初民社会,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饮血,披荆戴棘,万物皆取之自然,似无产品之说。农桑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纵有产品,不复有质量之争。计划经济岁月,国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泽被万民之态势,将人、财、物全面掌控。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应,排队抢购,挑剔产品质量,岂非奢谈?市场经济开启,人民个性张扬,产品极大丰富,消费需求变动不居,商家业主趁势逐利而行,甚至见利望义。市场渐有失序之危,公民权益濒临侵残之险,于是乎法律生焉。
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达,是社会精神的形塑。法律制度创造了公民特有的组织、思想习惯和风俗。公民素质的绝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应付随之而来的冲突以及怎样利用法律谋求利益的实现而界定之。是故,法国的勒内·达维颇具洞见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之生活。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将使公民顿添无穷困扰。回首当年,假冒伪劣充盈市场,公民使尽全身解数,惕然警之,也难避宵小之徒所设之陷阱。全民防伪,运动打假,几成中国之特色,其既彰显我国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响经济发展之效率。
交易自由,选择自主,原本公民私生活领域之天然法则,政府似不应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罕有调控产品质量之规则,因为竞争至上,需要决定生产。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场失灵”,于是借助政府“公权”,建构良好之交易环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风险,减少消费者的茫然无措,成为公民的不二选择。产品质量法应以公民权益为价值关怀之归属,而不应强化政府管制为目标。我国过去产品质量法之诸多规定,在实行时却演成“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之保护伞,其中教训最深刻之处,与立法不良大有关系。
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尊重传统的交易习惯,方能使公民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否则,投诉无门,处理拖沓,不仅使公民失去对法律之信心,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撑,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经济秩序。
产品的丰富多样,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会使公民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大假冒伪劣之惩罚力度,也应是产品质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点。
工商业产品的好坏,与政治公共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如果政治体制不优良,政治决策充满了恣意,政治权力能便利地“寻租”,官僚与资本能轻易“通奸”,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必然会遭受藐视和践踏。因此,改革政治体制,让人民真正决定公共产品的“产出”,一切政治权力处于人民监督之下,是公民获得优良生活之急务。

*作者系武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等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为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推动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下,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不断探索实践,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应当看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政府统一指导,推动机制形成滞后,企业积极性不高;诚信管理资源分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诚信基础薄弱,诚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原则,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建立诚信制度保障;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诚信自律基础。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注重消费者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二)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制定企业诚信方针和目标,结合已有管理体系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和实施诚信制度。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

形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企业诚信教育机制、企业失信因素识别机制、企业内部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

(三)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加快建设区域性、行业性诚信信息平台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食品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分行业评价标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评价应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并逐步建立具有相应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评价体系。

(五)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培育诚信服务机构,指导诚信服务机构按标准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诚信服务机构根据食品工业企业特点,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和行业分批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诚信制度、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健全诚信评价制度,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检查企业诚信制度实施。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信息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订相关规章、标准。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

(三)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不断提高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社会宣传等环节参考使用企业诚信相关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五)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经营、履行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理念,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5〕18号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机场、车站、港口、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坚持安全第一、美化城市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城市风貌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征求文化宣传主管部门、广告专业团体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行对广告设置的内容、发布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再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的;
  (八)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单位、住户的安全及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外挑距离不超过1.5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城区内一般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经批准设置的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户外广告配置夜景光源的,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 
  第九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权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有偿设置。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依法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发布者的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确保安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保持完整、美观。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毁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使用期满后,必须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0日,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限届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界满后不立即清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污秽、脱色和散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